1、抚顺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抚顺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就抚顺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第一条定义 如果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服务:指乙方借助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理财服务及信息类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电话银行服务、短信通知服务、网上银行。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卡号、账号、密码、数字证书、USBkey、动态口令等。 密码:
2、指甲方在电子银行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签约密码、交易密码、查询密码等。 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自助缴费等指示。 数字证书:指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认证机构为甲方制作、颁发的用于网上银行识别甲方数字签名身份的电子文件,数字证书主要存放于USBkey等数字证书存储介质内使用。 错误:指乙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情况。第二条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一)电话银行服务的开通、维护、撤销方式 1.甲方申请开通电话银行业务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乙方发行的银行卡到乙方任一网点柜面,填写抚顺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成为电话银行的签约客
3、户,甲方保证提供的账户信息和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签约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紧急挂失、账户查询、修改签约密码、账户转账、自助缴费等金融交易服务,公共信息咨询、投诉、建议等增值信息服务。 3.甲方申请维护、撤销电话银行业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乙方发行的银行卡到乙方任一网点柜面办理。(二)短信通知服务的开通、维护、撤销方式1.甲方申请开通银行卡、活期一本通存折、定活一本通存折乙方短信通知业务时,持本人有效证件到乙方任一网点柜面办理,填写抚顺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并保证提供的账户信息和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使用的乙方
4、银行卡、活期一本通存折、定活一本通存折、只允许签约一部手机号码。2.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支票账户只允许签约一部手机号码。甲方申请开通个人支票账户乙方短信通知业务时,持本人有效证件及预留印鉴到原开户网点柜面办理,填写抚顺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并保证提供的账户信息和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申请维护、撤销短信通知业务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乙方发行的银行卡、活期一本通存折、定活一本通存折到乙方任一网点柜面办理;个人支票账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预留印鉴到原开户网点办理。(三)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维护、撤销方式1.甲方申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需持本人有
5、效身份证件及乙方发行的银行卡(不含绿叶卡和启运卡附卡)到乙方任一网点柜面,填写抚顺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成为网上银行的签约客户,甲方保证提供的账户信息和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签约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临时挂失、账户管理、转账汇款、基础理财、通知存款、个人设置、代理缴费等金融交易服务,公共信息咨询、投诉、建议等增值信息服务。 3.甲方申请维护、撤销网上银行业务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乙方发行的银行卡到乙方任一网点柜面办理。第三条 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1.甲方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2.甲方对乙方
6、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到抚顺银行各网点咨询或投诉。(二)主要义务1.甲方在国内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024-96663。 2.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银行业务时,还应同时遵守通过普通渠道(如银行柜面渠道等)办理该业务所需遵循的乙方相应规定。 3.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按乙方规定更改个人资料,因甲方个人资料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不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
7、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的正常运行。 5.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是乙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6.如甲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终止,在挂失或终止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7.甲方应
8、对其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8.甲方发出的指令经乙方执行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甲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甲方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15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对甲方发出的错误通知,乙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的原因,乙方将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 9.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一)主要权利 1.为不断改进电子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2.为保
9、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应当通过营业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或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 3.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甲方有义务保证在乙方扣收本协议项下服务费之日即每月1号 签约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如乙方扣费不成功乙方将自动终止本协议项下相应电子银行业务。因扣费不成功自动终止协议的,客户如需开通短信通知业务,应按要求重新签约。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服务渠道
10、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4.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5.因通讯、网络、计算机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甲方自身原因,造成乙方短信金融服务服务不能发送、发送不
11、成功或甲方不能接收、出现乱码、接收不完整、重复接收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对于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错误的发生,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账户余额不足;(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4)乙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5)甲方未能正确依据电子银行服务的说明操作;(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二)主要义务 1.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2.对于甲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短信
12、金融服务中所有短信内容不得含有客户号、密码等关键信息。 4.乙方应对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除外。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乙方柜面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二)甲方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甲方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三)甲方通过乙方柜面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 (四)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包括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
13、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五)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六)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二)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银行服务中产生的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三)如非特别指明,本协议条款均适用于电话银行客户、短信通客户、网上银行客户。第七条协议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4、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章后生效。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个人版在线注册协议书 为维护双方利益,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自愿在 商业银行网站上自助申请网上银行服务的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网上银行服务相 关事宜达成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在本协议中,“网上银行服务”是指银行借 助网络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交易服务;“交易指令”指客户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符合要
15、求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1、客户权利及义务:(一)客户对发出的任何交易指令承担责任。(二)客户已在银行合法开设个人账户,并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时,表示客户接受及同意:1、商业银行网站的操作使用的有关规则及条款;2、银行制订施行的各单项银行业务及网上银行服务相关的业务规则或制度。 (四)客户在线注册时保证,向银行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及时通知银行,否则对由此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 (五)客户应遵守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有关业务交易规则及制度。按照银行的有关操作使用规则、提示及条款正确 操作,并对因操作不当
16、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六)客户在线注册成功后,所享有银行服务内容依照银行网上银行所提供的功能选项确定。(七)客户保证合法登录银行网上银行,并合法使用银行网站各项服务,不向银行发送干扰信息或攻击银行网上银行。 (八)客户应妥善保管已经注册的网上银行用户名及密码。因客户故意或过失之行为,包括未适当、谨慎保管该密码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对上述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承担民事责任。客户如遗忘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网点进行密码重置。(九)客户不得以与特约网站或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银行的款项。 (十)如客户自行查询发现或怀疑有未经本人或本人授权的网上银行交易记录
17、,应及时告知银行。(十一)客户一旦确信银行未能正确或及时执行已发出的交易指令,应当在错误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知客户服务中心进行查询。我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为。二、银行权利及义务: (一)银行应在客户在线注册成功后,按照网上银行系统所提供的功能选项向客户提供服务。 (二)及时准确地执行收到的客户交易指令。 (三)在履行本协议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导致客户使用资金延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客户提供赔偿。 (四)银行对于网上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五)银行有权随时变更、增加、减少、取消或中止网上银行服务及或服务的种类,而无须预先通知客户。(六)银行对客户提
18、供的注册申请资料和账户交易资料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对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由银行参考同类业务标准制定费用标准,在公布后予以收取。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收费标准。(八)银行将客户网上银行登录密码视为银行在网上准确识别客户身份的唯一有效依据,银行无义务核对客户其他身份证明。 (九)银行对于客户的任何通知,经银行于银行网站公告后即视为客户已经收到。 (十)银行因以下情况没有及时、正确执行客户提交的网上银行交易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客户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2、客户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3、客户之行为乃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4、客户未能正确按
19、照银行的有关操作使用规则、提示及条款正确操作; 5、银行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况并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客户,客户仍无反映的;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银行的情况。 (十一)银行在客户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银行业务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中止或终止对该客户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三、银行声明:(一)银行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受客户注册卡情况的制约,如该卡挂失、止付、清户等原因不能使用,该项服务也自动终止。 (二)网上银行服务的所有业务交易,同样受我国金融法规和银行有关业务规定约束。如有未尽事宜,应
20、依照银行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三)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本协议自客户点击“接受”按钮后即刻生效,至客户在网上银行“在线销户”之下一银行工作日终止。(五)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网上浏览的结果仅供客户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如发生争议或与银行记录存在矛盾,应以银行提供的书面记录为准。 (七)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八)银行网站提供有其他网页的链接,该等链接并不构成本银行网站的业务范围。银行对所链接网页的有效性以及该等网页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对于使用本银行网站有关的网络、电讯连接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以及对于使用本银行网站有关的病毒保护、网络安全,银行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对于客户所受任何该方面的侵害不承担责任。(十)银行对于银行网站所使用或要求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兼容性以及其升级或更新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对于客户因使用相关软件所致故障或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十二)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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