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用条件 1 一般规定 1.1 定义 在合同条件(“本条件”),包括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 1.1.1合同 1.1.1.1“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出的其他文件(如果有)。 1.1.1.2 “合同协议书”系指根据第1.6款[合同协议书]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1.1.1.3 “中标函”系指雇主签署的正式接受投标函的信件,包括其所附的含有双方间签署的协议的任何备忘录。如无此类中标函,则“中标函”一词系指合同
2、协议书,发出或收到中标函的日期系指签署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4“投标函”系指由承包商填写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包括其签署的向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5 “规范”系指包含在合同中名为规范的文件,以及按照合同对规 范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此类文件规定对工程的要求。 1.1.1.6“图纸”系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雇主(或其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 1.1.1.7“资料表”系指合同中名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此类文件可包括工程量表、数据、表册、费率和 (或)价格表。 1.1.1.8 “投标书”系指投标函和合同中包括的
3、由承包商随投标函一起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 1.1.1.9“投标书附录”系指填写的名为投标书附录的文件,附在投标函后作为其一部分。 1.1.1.10“工程量表”和“计日工作计划表”系指在资料表中具有这一名称的文件(如果有)。 1.1.2各方和人员 1.1.2.1“当事方(一方)”根据上下文需要,指雇主或承包商。 1.1.2.2“雇主”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商”系指在雇主接受的投标函中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4“工程师”系指由雇主任命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名,为实施合同担任工程师的人
4、员,或有时根据第3.4款[工程师的替换]的规定,由雇主任命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 1.1.2.5 “承包商代表”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根据第4.3款[承包商代表]的规定,由承包商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2.6“雇主人员”系指工程师、第3.2款[由工程师付托]的规定中提到的助手,以及工程师和雇主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由雇主或工程师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1.1.2.7“承包商人员”系指承包商代表和承包商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每个分包商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 1.1.2.8“分包商”
5、系指为完成部分工程,在合同中指名为分包商,或其后被 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以及这些人员各自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1.2.9“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根据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或第20.3款[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 1.1.2.10“菲迪克”(FIDIC)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1.1.3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 1.1.3.1 “基准日期”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1.1.3.2“开工日期”系指根据第8.1款[工程的开工]的规定,通知的日期。 1.1.3.3 “竣工时间
6、系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 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8.2款[竣工时间]规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时间(连同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1.1 .3.4“竣工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1.1.4款项和付款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1.1.3.5“接收证书”系指根据第10条[雇主的接收]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1.1.3.6“竣工后试验”系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在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被雇主接收后,根据专用条件的规定进行的试验(如
7、果有)。 1.1.3.7“缺陷通知期限”系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存在缺陷的期限 (连同根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1.1.3.8“履约证书”系指根据第11.9款[履约证书]的规定颁发的证书。 1.1.3.9“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年”系指365天。 1.1.4合同、成本和付款证书? 1.1.4.1“中标合同金额”系指在中标函中所认可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
8、缺陷所需的费用。 1.1.4.2“合同价格”系指第14.1款[合同价格]规定中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 1.1.4.3“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1.1.4.4 “最终付款证书”系指根据第14.13款[最终付款证书的颁发]的规定颁发的付款证书。 1.1.4.5 “最终报表”系指第14.11款[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中规定的报表。 1.1.4.6 “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合同价格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当地货币以外的某种货币。 1.1.4.7 “期中付款证书”系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
9、规定颁发的最终付款证书以外的付款证书。 1.1.4.8“当地货币”系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1.1.4.9“付款证书”系指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颁发的付款证书。 1.1.4.10“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项(如果),根据第13.5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1.1.4.11“保留金”系指雇主根据第14.3款[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的规定扣留的累计保留金,根据第14.9款[保留金的支付]的规定进行支付。 1.1.4.12“报表”系指承包商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证书申请组成部
10、分的报表。 1.1.5工程和货物 1.1.5.1“承包商设备”系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但承包商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设备(如果有)、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生产设备、材料和任何其他物品。 1.1.5.2“货物”系指承包商设备、材料、生产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任何一种。 1.1.5.3“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各类物品(生产设备除外),包括根据合同要由承包商供应的只供材料(如果有)。 1.1.5.4“永久工程”系指按照合同规定要由承包商实施的永久性工程。 1.1.5.5 “生产设备”系指拟构成或正构
11、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 1.1.5.6“分项工程”系指在投标书附录中确定为分项工程(如果有)的工程组成部分。 1.1.5.7“临时工程”系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承包商设备除外)临时性工程。 1.1.5.8“工程”系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6其他定义 1.1.6.1“承包商文件”系指由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交的所有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他技术性文件(如果有)。 1.1.6.2 “工程所在国”系指实施永久工程的现场(或其大部分)所在的国家。 1.1.6.3 “雇主设备”系指规范中
12、列明由雇主提供的,供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械和车辆(如果有);但不包括雇主尚未接收的工程设备。 1.1.6.4“不可抗力”见第19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1.1.6.5“法律”系指所有国家(或州)的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 1.1.6.6 “履约担保’’系指根据第4.2款[履约担保]规定的担保(或各项担保,如果有)。 1.1.6. 7“现场”系指将实施永久工程和运送生产设备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6.8 “不可预见”系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
13、1.1.6.9 “变更”系指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2 解释 在合同中,除上下文中另有需要外: (a) 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 (b) 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c) 包括:“同意(商定)”、“达成(取得)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 (d) “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条件的解释中不应考虑。 1.3通信交流 本条件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这些通
14、信信息都应: (a) 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 用投标书附录中提出的、任何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 (b) 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但: (i)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ii) 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书、同意函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书发出的地址发送。 批准书、证明、同意函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给一方发证书时,发证人应将一份复印件发送给另一方。当另一方或工程师给一方发通知时,亦应根据情况把复印件发送给工程师或另一方。 1.4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应受投标书附录中所述国
15、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当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投标书附录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 通信交流应使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语言。如未指定,应使用合同(或其大部分)编写用的语言。 1.5文件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 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b) 中标函; (c) 投标函; (d) 专用条件; (e) 本通用条件; (f) 规范; (g) 图纸; (h) 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如文件中发现有歧义或不一致,工程师应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16、1.6合同协议书 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签定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所附格式为基础。为签定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费用(如果有),应由雇主承担。 1.7权益转让 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任一方: (a) 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b) 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1.8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规范和图纸应由雇主保存和照管。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应给承包商一
17、式两份合同文本和后续图纸,承包商可以自费复制或要求提供更多份数。除非并直到被雇主接收为止,每份承包商文件都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管理。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一式六套承包商文件。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规范中指名的出版物、承包商文件(如果有)、图纸、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雇主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9延误的图纸或指示 如果任何必需的图纸或指示未能在合理的特定时间内发至承包商,以致工程可能拖延或中断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通知应包括必需的图纸
18、或指示的细节,为何和何时前必须发出的详细理由,以及如果晚发出可能遭受的延误或中断的性质和程度的详情。 如果由于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并在承包商附有细节的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内发出图纸或指示,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再次通知工程师,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再次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这些事项作出商定或确定。但是,如果工程师未能发出是由于承包商的错误或拖延,包
19、括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拖延造成的,承包商无权要求此类工期延长、费用或利润的增加。 1.10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及其他设计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商所有。 承包商(通过签署本合同)应被认为已给予雇主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件的许可,包括对它们作出的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将: (a) 适用于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取较长的), (b) 允许具有工程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运行、维护、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商文
20、件。 (c) 在承包商文件是以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现场和合同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承包商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 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或以其名义)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承包商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1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规范、图纸和其他文件,就当事双方而言,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承包商因本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复制、使用这些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 1.12保密
21、事项 对工程师为了证实承包商遵守合同的情况,合理需要的所有秘密和其他信息,承包商应当透露。 1.13遵守法律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期问,应遵守适用法律。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雇主应已(或将)为永久工程取得规划、区域划定或类似的许可,以及 规范中所述的雇主已(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许可;雇主应保障和保持承包商免受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b)承包商应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按照法律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持雇主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伤害。 1.14共同的和各自的责
22、任 如果承包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照适用法律)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 (a) 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合同上对雇主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b) 这些当事人应将有权约束承包商及其每个当事人的负责人通知雇主; (c) 未经雇主事先赞同,承包商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 2 雇主 2.1现场进入权 雇主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或几个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商独享。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雇主应按规范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但是,雇
23、主在收到履约担保前,可保留上述任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予。如果在投标书附录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进行施工,雇主应在承包商按第8.3款[进度给予承包商进入和占用现场的权利计划]。 如果雇主未能及时给予承包商上述进人和占用的权利,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对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 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在收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上述事此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24、但是,如果出现雇主的违约是由于承包商的任何错误或延误,包括在任何承包商文件中的错误或提交延误造成的情况,承包商应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2.2许可、执照或批准 雇主应(按其所能)根据承包商的请求,应对其提供以下合理的协助: (a)取得与合同有关,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 (b)协助承包商申办工程所在国法律要求的以下许可、执照或批准: (i) 根据第1.13款[遵守法律]的规定,承包商需要得到的; (ii) 为运送货物,包括结关需要的; (iii) 当承包商设备运离现场出口时需要的。 2.3雇主人员 雇主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雇主人员和其他承包商做到
25、 (a) 根据第4.6款[合作]的规定,与承包商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 (b) 采取与根据第4.8款[安全程序](a)、(b)和(c)项及第4.18款[环境保护]要求承包商采取的类似行动。 2.4雇主的资金安排 雇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内,提出其已做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雇主能够按照第14条[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如果雇主想要对其资金安排作任何重要改变,应将其改变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商。 2.5雇主的索赔 如果雇主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他有权得到任何付款,和(或)对缺陷通知期限的任何延长,
26、雇主或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细节。但对承包商根据第4.19款[电、水和燃气]或第4.20款[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规定的到期应付款,或对承包商要求的其他服务的应付款,不需发出通知。 通知应在雇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项或情况后尽快发出。关于缺陷通知期限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通知的细节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雇主认为根据合同他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然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i)雇主有权得到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如果有),和(或)(ii)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得到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期
27、如果有)。这一金额可在合同价格和付款证书中列为扣减额。雇主应仅有权按照本款,从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中冲销或扣除,或另外对承包商提出索赔。 3 工程师 3.1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指派给他的任务。工程师的职员应包括具有适当资质的工程师和能承担这些任务的其他专业人员。 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规定权力前须取得雇主批准,这些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除得到承包商同意外,雇主承诺不对工程师的权力作进一步的限制。 但是,每当工程师行使需由雇主批准的规定权力时,则(为了合同的目的
28、)应视为雇主已予批准。 除本条件中另有说明外: (a)每当工程师履行或行使合同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时,应视为代表雇主执行; (b)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 (c)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3.2由工程师付托 工程师有时可以向其助手指派任务和付托权力,也可以撤销这种指派或付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和(或)被任命为检验和(或)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独立检查员。以上指派、付托或撤销
29、应用书面形式, 在双方收到抄件后才生效。但是,除非另经双方同意,工程师不应将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确定任何事项的权力付托他人。 助手应是具有遁肖资质的人员,能履行这些仟务,行使此项权力,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 已被指派任务或付托权力的每个助手,应只被授权在付托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商发出指示。由助手按照付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具有工程师做出的行动同样的效力。但是: (a)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工程师拒收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b)如
30、承包商对助手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事项提交工 程师,工程师应及时对该确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改变。 3.3 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可(在任何时候)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和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可能需要的附加或修正图纸。承包商仅应接受工程师或根据本条受托适当权力的助手的指示。如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应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承包商应遵循工程师或付托助手对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发出的指示。只要实际可行,他们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如工程师或付托助手: (a) 给出口头指示; (b) 在给出指示后两个工作日内收到承包商(或其代表)发来的对指示的 书
31、面确认; (c) 以及在收到书面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未通过发出书面拒绝和(或)指示进行答复,这时该确认应成为工程师或付托助手(视情况而定)的书面指示。 3.4工程师的替换 如果雇主拟替换工程师,雇主应在拟替换日期42天前通知承包商,告知拟替换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和有关经验。如果承包商通知雇主,对某人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依据,雇主就不应用该人替换工程师。 3.5确定 每当本条件规定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与每一方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达不成协议,工程师应对所有有关情况给予应有考虑后,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 工程师应将每项商定意见
32、或确定向双方发出通知,并附详细依据。除非并直到根据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作出修改,各方均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定事项。 4承包商 4.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及工程师的指示,设计(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以及此项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i)对所有承包商文件、临时工程、及按照合同要求的每项生产设备
33、和材料的设计承担责任,(ii)不应对其他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负责。 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工程师,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重要改变。 如果合同规定承包商设计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则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有关该部分的承包商文件; (b) 这些承包商文件应按照规范和图纸,并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 的交流语言编写,应包括工程师要求的对图纸的附加资料,以便协调每方的设计; (c) 工程竣工时,承包商应对该部分负责,做到该部分符合合同规定应达 到的目标; (d) 竣
34、工试验开始前,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要求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及 操作和维护手册,它们应足够详细,使雇主能操作、维护、拆卸、再组装、调整和修复该部分工程。除非这些文件和手册已提交给工程师,该部分不应被认为已按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规定的接收要求竣工。 4.2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对严格履约(自费)取得履约担保,保证金额和币种应符合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如投标书附录中没有提出保证金额,本款应不适用。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雇主提交履约担保,并向工程师送一份副本。履约担保应由雇主批准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域)内的实体提供,并采用专用条件所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35、 承包商应确保履约担保直到承包商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完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和可执行。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期满日期,而承包商在该期满日期前28天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工程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时为止。 除出现以下情况雇主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获得的金额外,雇主不应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 (a) 承包商未能按上段所述的要求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这时雇主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b) 承包商未能在商定或确定后42天内,将承包商同意的,或按照第2.5 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的规定确定的承包商应付金额付给雇主; (c) 承包
36、商未能在收到雇主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进行纠正;或 (d) 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雇主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况,不管是否已发出终止通知。 雇主应保障和保持使承包商免受因雇主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的超出雇主有权索赔范围的索赔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雇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l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4.3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承包商代表,并授予他代表承包商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 除非合同中已写明了承包商代表的姓名,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人员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以取得同意。如果未获同意
37、或随后撤销了同意,或任命的人不能担任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同样地提交另外适合人选的姓名、详细资料,以取得该项任命。 未经工程师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承包商代表应将其全部时间用于指导承包商履行合同。如果承包商代表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暂时离开现场,应事先征得工程师的同意,任命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通知工程师。 承包商代表应代表承包商受理根据第3.3款[工程师的指示]规定的指示。 承包商代表可向任何胜任的人员委托任何职权、任务和权力,并可随时撤销委托。任何委托或撤销应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代表签发的,指明人员姓名,并说明委托或撤销的职权、任务和权力的事先通知后生
38、效。 承包商代表和所有这些人员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 4.4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指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 需取得同意; (b)对其他建议的分包商应取得工程师的事先同意; (c)承包商应至少在28天前将各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和该工作在现场的拟定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 (d)每个分包合同应包括,雇主有权要求根据第4.5款[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如有或适用时)的
39、规定,或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终止时,将分包合同转让给雇主的规定。 4.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如果分包商的义务延伸到有关缺陷通知期限的期满日期以后,工程师在该日期前,指示承包商将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时,承包商应照办。 除非在转让中另有规定,在转让生效后,承包商对分包商实施的工作,不应再对雇主负责。 4.6合作 承包商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为可能被雇用在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条件: (a)雇主人员; (b)雇主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 (c)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的人员。 如果任何此类指示导致承包
40、商增加费用,达到不可预见的程度时,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可包括使用承包商设备、以及由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进入的安排。 如果根据合同,要求雇主按照承包商文件向承包商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手段的占用权,承包商应按照规范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工程师提交此类文件。 4.7放线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放线。承包商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 雇主应对规定的或通知的这几项基准的任何错误负责,但承包商应在使用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
41、 如果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遭受延误和 (或)招致增加费用,而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发现此类错误,并避免此延误和(或)增加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 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 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 (i) 错误是否不能合理发现,(如是)不能合理发现的程度; (ii) 与此程度相关的上述(a)和(b)项所述事项。 4.
42、8安全程序 承包商应: (a) 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 (b) 照料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c) 尽合理的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清除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这些人 员造成危险; (d) 在工程竣工和按照第10条[雇主的接收]的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 照明、保卫和看守; (e) 因实施工程为公众和邻近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使用和提供保护,提 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栏等)。 4.9质量保证 承包商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证实符合合同要求。该体系应符合合同的详细规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 承包商应在每
43、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工程师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的细节,供其参考。当任何技术性文件发给工程师时,文件本身应有经承包商本人事先批准的明显证据。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 4.10现场数据 雇主应在基准日期前,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数据,提交给承包商。同样地,雇主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此类资料,也应提交给承包商。承包商应负责解释所有此类资料。 在实际可行(考虑到费用和时间)的范围内,承包商应被认为已经取得可能对投标书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必要资料。同样地:承包商应被认为在
44、提交投标书前,已经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和其他得到的资料,并对所有相关事项已感到满足要求,包括(不限于): (a) 现场的状况和性质,包括地下条件; (b) 水文和气候条件; (c) 为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 (d) 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和劳务惯例; (e) 承包商对进入、食宿、设施、人员、电力、运输、水和其他服务的要求。 4.11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承包商应被认为: (a) 已确信中标合同金额的正确性和充分性; (b) 已将中标合同金额建立在关于第4.10款[现场数据]中提到的所有有关事项的数据
45、解释、必要的资料、视察、检查和满意的基础上。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中标合同金额应包括根据合同承包商所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根据暂列金额应承担的义务,如果有),以及为正确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 4.1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本款中的“物质条件”系指承包商在现场施工时遇到的,自然物质条件和人为的及其他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如果承包商遇到他认为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应尽快通知工程师。 此通知应说明物质条件以便工程师进行检验,并应提出为何承包商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承包商应采取适应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应遵循工程师可能给
46、出的任何指示。如某项指示构成变更时,应按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办理。 如果承包商遇到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并发出此项通知,因这些条件达到遭受延误和(或)增加费用的程度,承包商应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果竣工已经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 (b)任何此类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并对该物质条件进行检验和(或)研究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进行商定或确定: (i)此类物质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如是时)此类物质条件不可预见的程度; (ii)与此程度有关的上述(a)
47、和(b)项所述的事项。 但是,根据上述(ii)中最终商定或确定给予增加费用前,工程师还可以审查,工程类似部分(如果有)其他物质条件是否比承包商提交投标书时能合理预见的更为有利。 如果达到遇见这些更为有利条件的程度,工程师可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因这些条件引起的费用扣减额,并 (作为减少额)计入合同价格和付款证书。但对工程类似部分遇到的所有物质条件根据(b)项做出的所有调整和所有这些扣减额的净作用,不应造成合同价格净减少的结果。 工程师可以考虑承包商提交投标书时可能提供的预见的物质条件的任何证据,但不应受任何此类证据的约束。 4.13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承包商应为自
48、己所需要的专用和(或)临时道路通行权包括进场道路的通行权,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为工程目的可能需要的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14避免干扰 承包商应避免对以下事项产生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 (a) 公众的方便;或 (b) 所有道路和人行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不论它们是公共的,或是 雇主或其他人所有的。 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持使雇主免受因任何此类不必要或不当的干扰造成的任何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 4.15进场通路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进人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感到满意。承包商应尽合理的努力,防止任何道路或桥
49、梁因承包商的通行或承包商人员受到损坏。这些努力应包括正确使用适宜的车辆和通路。 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外: (a) 承包商应(就双方而言)负责因他使用进场通路所需要的任何维护; (b) 承包商应提供进场通路的所有必需的标志或方向指示,还应为他使 用这些通路、标志和方向指示,取得必要的有关当局的许可; (c) 雇主不对由于任何进场通路的使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赔负责; (d) 雇主不保证进场通路的适宜性和可用性; (e) 因进场通路对承包商的使用要求不适宜、不能用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4.16货物运输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承包商应在不少于21天前,将任何生
50、产设备或每项其他主要货物将 运到现场的日期通知工程师; (b)承包商应负责工程需要的所有货物和其他物品的包装、装货、运输、 接收、卸货、存储和保护; (c)承包商应保障并保持使雇主免受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 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伤害,并应协商和支付由于货物运输引起的所有索赔。 4.17承包商设备 承包商应负责所有承包商设备。承包商设备运到现场后,应视作准备为工程施工专用。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从现场运走任何主要承包商设备。但运送货物或承包商人员离开现场的车辆,无需经过同意。 4.18环境保护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