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堂剩饭菜承包合同
出租方(甲方):资兴市龙溪乡学校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食堂剩饭菜承包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内容:
甲方将食堂剩饭菜承包给乙方,供乙方养殖场用。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壹年,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8月28日止。 第三条 承包费用:
承包费用为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乙方自签字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收取承包
2、费用。
2、甲方保证食堂剩饭菜系甲方所有,保证中、晚餐按师生每餐就餐人数平均每人每餐用米0.3市斤(学前班除外)。
3、甲方在乙方猪肉价格低于本乡市场价1元(人民币)的情况下从乙方购买。
4、甲方教育学生讲卫生,教育学生并严禁乱扔饭菜。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承包费用。
3、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猪肉价格应低于本乡市场价1元(人民币)。
4、乙方必须及时清理剩菜饭,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权干涉食堂用米、菜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损失。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