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财产
1、 甲方将位于 (小地名: )现有厂房( ㎡)及附属生产办公设施等租赁给乙方按原用途使用。
2、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生产所需的污水处理监测等相关资料。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甲方从2012年12月 日起至2013年 月 日止,将租赁物移交乙方使用。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 租金:租金
2、共计: 元,(大写 万元整。)
2. 甲方在租金到帐之日起3日内将租赁物移交给乙方,租金从主要租赁物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护保养
1. 乙方必须保证租赁资产的完好、保值增值.
2. 房屋设备大修、日常维修及材料费用均由用乙方承担.
3. 该厂丢失的零部件由乙方负责配置,费用自理.
4. 租赁期间,乙方可将不需用的租赁物移交给甲方,由双方登记注销,但租金不变,租赁期满,所有租赁物应如数交还甲方,如有缺失,由乙方赔偿。
5. 乙方租赁期届满若不再续租,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无偿留给甲方。乙方投资新的生产线,租赁期满后按折旧价双方
3、协商处理。
6. 水、电、暖、税、费等生产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 乙方因工作需要,将租用财产转让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2. 乙方在该厂内增加设施或其它项目,应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3. 出租方若将出租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但该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转让后第三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生产问题的约定
1. 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独立生产经营自主权,甲方不得干涉,在租赁期内非经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单方不得解除合同,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2. 乙方在租赁期内,原厂遗留
4、问题,均与乙方无关,如遇外界干扰,应由双方出面共同负责解决,尽力保证乙方正常经营。
3. 在租赁期内,甲方在不影响乙方生产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进行生产。
第七条 解除合同的条件
1. 乙方累计不交租金达一个月以上。
2. 乙方欠交税、费达5万元。
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转让、转租或改变原来用途。
4. 乙方不按合同承担维修义务,致使租赁物严重损毁。
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进行改造或装修。
6. 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移交租赁物,逾期造成乙方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2. 乙方如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
5、租金,每逾期一天按标的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 在租赁期内乙方承担在经营期内所有的费用,预防自然灾害,承担防火防盗的责任和设施的完好。
2. 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保证合法生产经营,确保生产安全,并保持与甲方进行充分的协调与协商,对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满前3个月,双方如愿意延期租赁,应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议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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