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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代理合同.doc

1、合 作 协 议 甲方:赤峰宝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汤宏亮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全程参与甲方林西地产项目《宝马●金海小区》一期约9.4万平方米全案及推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签定日期 本协议自2011年5月3日起签定到宝马●金海小区一期9.4 万平方米完成销售率95%为终止日或从签订日到甲方金海小区正式开盘日后延5个月止为合同终止日。 第二条 :佣金及结算方式 1、 甲方付给乙方前期全案费用50000.00元(伍万元整)、服 务推广费用为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

2、 2、乙方在推广服务中表现积极,配合甲方工作,甲方可针对乙方的工作表现到合同结束时给予乙方50000.00元(伍万元整)作为奖金。 3、佣金结算方式:合同签定日起3天内,甲方付给乙方全案费用的80%计40000.00元(肆万元整),在正式开盘销售日起3天内,甲方把余下10000.00元(壹万元整)付给乙方。 乙方对金海小区一期9.4万平方米的全案推广及销售,完成销售率30%时,乙方结算佣金计60000.00元(陆万元整);完成销售率60%时,乙方结算佣金计60000.00元(陆万元整);完成销售率90%时,乙方结算佣金计50000.00元(伍万元整);完成销售率95%时,乙方结算佣

3、金计30000.00元(叁万元整)。 佣金结算时间为乙方完成甲方上述规定销售率后3天内全额付清。 4、双方共担部分:甲方售楼处达到销售人员入场时,乙方必须派驻现场人员一名(项目配备:销售经理一名,平面设计一名、文案一名),在蓄客的两个月内(有效客户300名登记时间内)销售经理、平面设计、文案人员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如项目在蓄客两个月后还因手续等原因达不到正式开盘,其后的两个月内甲、乙双方共同均摊销售经理、平面设计、文案共计三人的人员工资,两个月后人员每月工资共计壹万壹仟元整全部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宝马●金海小区》项目的销售顾问,代理该项目

4、前期营销策划工作。 2、甲方应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交房期限,具备工程规划和施工建设以及《预售许可证》等相关合法手续。 3、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和乙方的合同、拒付未结费用并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5、甲方负责派出专人配合乙方工作。 6、甲方在合同预定范围内,按时结算乙方佣金,不拖欠、不故意克扣乙方劳动佣金。 7、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工作。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正式签署后且甲方履行约定义务(即:付给乙方全案费用的80%计40000.00元(肆万元整))后,依约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展开并实际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项目。

5、 2、乙方负责项目销售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服务期限内,乙方作为本楼盘的销售顾问负责市场推广,具体工作事项如下: (1)销具设计建议:模型、效果图、墨线图、楼书、销海、DM、展板、裱板、 内外灯箱、 POP其它; (2)售楼处装修:装潢设计、家具设备; (3)负责部分:培训、 销售讲习、市场调研、进场演练、蓄客(蓄客达300人次或是时间两个月); (4).销售执行:销售统计、销售分析、策略调整、价格及销控建议调整、SP公关活动。 3、乙方应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及时与甲方沟通,为甲方销售策略的及时调整提供方案。 4、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合同约定之外的业务。 5、乙方不得擅自收取客户的任

6、何款项。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案项目组的全部人员名单并附详细的个人资料,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对本项目不适合的乙方人员。 7、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之权利或义务之部分或全部转让与第三人;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亦不得将本合同之义务部分或全部委托、授权予任何第三人履行。 第五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 当事人一方迟

7、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 限内仍未履行; (6) 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参与有关甲方的任何工 作及代表甲方从事相关工作。 3、本合同终止后,对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制作的全部资料和相关报告文件,甲方有权继续无偿使用。 4、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间 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

8、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6、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定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六条 :纠纷处理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未尽事宜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赤峰宝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汤宏亮 代理人: 代理人: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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