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呼和浩特农贸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场地乙方承租甲方_农贸批发市场3号厅_区_号场地,用于经营_销售。面积计_平米。第二条:租赁期限2-1.租期为_年,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乙方在合同期满后愿意继续租赁本摊位或期满结束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必要手续(如若续租则办理续租协议;不再续租的,办理撤市手续)。2-2.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仍继续租本合同约定下的经营摊位,在同等条件下经甲方同意,乙方享有
2、优先权。2-3.合同终止,乙方必须保持所租经营摊位及附属设施完整无缺(正常自然损耗除外),经营摊位经过装修的,所有装修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第三条:租金本合同租金实行年支付制,租金标准为_元/平米/天;总面积_平米,合计年租金为_元,大写人民币_,摊位用水_元/吨,用电_元/度;其它用电水电等费用每月26日至28日按当月实际用量收费。第四条:其他费用4-1.甲方提供正常的水、电、暖供应,费用乙方自付(特殊用水、用电,经甲方同意后并按甲方规定,由甲方负责统一安装,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电只限于冰柜及照明使用,其它电器设备一律禁止使用,禁止使用明火,违者罚款500元。4-2.乙方在经营中不得私自转让
3、摊位。乙方私自转让的,一经发现,无条件清除出场,所收租金不予退回,合同自行终止。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5-1.租赁期内,甲方有责任保障乙方承租的经营摊位使用权。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合法经营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同时另行向第三方出租乙方所承租的经营摊位。5-2.为了市场更好的经营,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对市场进行业态、分区、布局调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调整时的摊位安排。5-3.甲方提供正常水电、安全保卫及宣传工作。5-4.甲方负责清理公共区域内指定堆放的垃圾,并保持公共区域的环境清洁。5-5乙方在租赁摊位内摆放的商品,不得影响市场的整体统一布局,不得占用通道,凡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
4、未改的,罚款300元。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6-1.乙方因下列行为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终止合同。1) 损坏所租经营摊位及附属设备的。2) 擅自在市场内改建、搭建、拆除建筑设施的。3) 乙方售出的商品如发生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如乙方不积极解决,甲方有权主动替乙方解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4) 乙方存放的商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6-2.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甲乙双方合同或营业执照中允许经营的商品。同时乙方须亮照经营。6-3.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变质、腐烂、死亡等,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6-4.乙方所售商品,必须能够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产品合格证、
5、质量检查报告或其它可销售证明,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售后服务,维护甲乙双方信誉。6-5.乙方必须按照市场规定上下班,营业时间内脱岗造成商品丢失、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负。在合同期内,连续5天不正常营业的,合同自行终止,所交租金不予退还。第七条:提前终止合同7-1.乙方经营中有非法活动或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造成损害的,将追究其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7-2.乙方有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1)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按时缴纳场地租金及其它费用的。2)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不上货营业者,视为放弃经营权。3) 逾期7日未交纳租金或其它费用的,须
6、交纳每日2%的滞纳金;逾期7日后,还未交纳租金或其它费用的,视为乙方弃摊。4) 严重违反市场有关管理制度,或因违反有关管理制度(中途撤摊的)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5) 乙方经营了非营业执照允许的或合同约定的专项产品。第九条: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终止合同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第十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就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它事项11-1.租赁期内,乙方以独立法人身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及其它费用,甲方不干预乙方正当的合法经营,不负担任何连带责任。11-2.如遇不可抗力因素,
7、如:地震、战争或政府征地等,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损失自负。11-3.合同转租期内,甲方必须如期向市场缴纳租金。如甲方的因素,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甲方应负责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如市场要求乙方退出市场,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11-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
8、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
9、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
10、、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11、);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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