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稿版)企业被兼并后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企业被兼并后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朱某等二十六人,因同一理由,不服某市华侨旅游服务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于1995年7月26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双方继续延续劳动合同。 经查:朱某等二十六人,原系某县公路客运公司车队职工。1993年11月9日被某市华侨旅游服务公司有偿兼并,并接受某县公路客运公司在册职工129人。1994年朱某等二十六人分别与华侨旅游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即从1994年5月31日始至1995年5月31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后,华侨旅游公司即终止了与朱某等二十六人
2、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的规定,支付了生活补助费,办理了有关手续。朱某等二十六人认为:某县公路客运公司被华侨旅游公司兼并后,华侨旅游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迫使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的签订,没有体现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职工,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朱某等二十六人大部分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因此,华侨
3、旅游服务公司应给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诉人认为华侨旅游服务公司制订的“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是经过反复讨论学习、论证的,并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条件是职工与用工单位认可的,而且职工也在劳动合同书上签了字。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不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双方同意续延时,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则应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便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一方如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则应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3.企业被兼并后,劳动合同的主体已改变,劳动合同双方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终止原劳动合同,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新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