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 北京广播电视台办公区室内装饰工程项目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委 托 人: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京建通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7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合同签订双方: 委 托 人(甲方):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招标代理机构(乙方):北京京建通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甲乙双方就 北京广播电视
2、台办公区室内装饰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一、招标代理委托范围与招标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北京广播电视台办公区室内装饰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招标人为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 二、工作内容 1.编写本项目招标文件,报委托人审定 ; 2编制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报招标人审定; 3发投标邀请书; 4发售招标文件; 5.组织勘察现场和标前预备会; 6.接收投标文件; 7.组织开标会; 8.组织评标; 9.发中标通知书; 10.中标结果公告; 11.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12.编
3、写本项目招投标情况报告;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要求乙方在代理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办理本项目招标事宜; 2.参与招标组织实施活动,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3.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本项目中标人; 4.对乙方具体办理的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义务 1.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招标所必需的相关文件、业务需求与技术要求、图纸等基础资料; 2.协助乙方协调外部关系; 3.协助乙方组织勘察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4.提供本项目开标、评标场地; 5.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在受托代理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发
4、标、投标、开标、评标、发中标通知书等活动; 2.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 3.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费。 (二)义务 1.及时向甲方报告招标活动的进展情况,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协助甲方组建评标委员会; 3.依法对本次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4.维护甲方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招标代理费和工程量清单、标底编制费、专家评标费 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以支票方式交纳给乙方; 2.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与标底编制费,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招投标情况报告》时,按本项目标底总额的2‰交纳给乙方。 3.本工程评标专家共五
5、位,每位专家评标费用为500元,专家评标费先由乙方垫付,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招投标情况报告》时,再统一由甲方交纳给乙方。 六、合同履行期限及履行地 1合同履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完成委托工作并提交本项目招投标情况报告止。 2合同履行地:北京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因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因履行义务不当而给乙方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由甲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因履行义务不当而给甲方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甲、乙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赔偿的最大数额,不超过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数额。 八、争议的
6、解决 招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其他 1.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双方认可的往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盖章) 乙 方:北京京建通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朝
7、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6号2号楼 邮编:100022 邮编:100044 电话:65155400 电话:68002117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
8、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
9、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
10、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
1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