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租赁合同补充条款出租方: 承租方:出租方和承租方经协商一致,就 号汽车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订立补充条款,双方共同遵守。1.付款方式约定:租金按单月(自签约日开始计算)支付。2.手续约定:承租方同意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委托书、司机驾驶本复印件 一份(证件)在租赁期间由出租方留存。3租赁车辆行驶区域:北京及北京周边地区(北京行政区域外200公里以内)。如需超范围行驶,应提前三天通知出租方并回出租方进行检测。4押金约定: (1)签订合同后,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押金 元(大写:壹万元整),押金 在租赁期内时刻存在,不能转为租金。 (2)合同履
2、行完毕后承租方交还租赁车辆时经承、租双方验收,全车无破损、刮蹭;内外机件、部件、饰件无损坏、缺失(自然损耗除外),出租方应于双方验收后当日内将押金的90%,既人民币9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退还承租方。 (3)有破损、刮蹭;内外机件、部件、饰件损坏、缺失等情况(自然损耗除外),出租方据实收取损失费,可从押金内扣除。若仍不能完全弥补损失,超出部分由承租方承担。 (4)出租方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7日内查询租赁车辆是否存在违章记录。如无违章,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剩余的10%押金,既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如有违章,出租方应及时通知承租方,并在承租方处理完违章后2日内将剩余押金退还给承租
3、方,若承租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不处理违章,则由出租方代为处理,所需缴纳的违章罚款从押金中扣除,并在违章处理完毕后2日内将缴纳完违章罚款的剩余押金退还承租方;如违章罚款超过2000元,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如违章情节特别严重,承租方拒不处理或拖延处理,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如在出租方和承租方办理完押金结算后出现的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仍由承租方负责处理。 (5)承租方应持出租方开具的押金票据到出租方办理退押金事宜。如押金票据丢失,承租方可持其财务开具的收款票据到出租方办理退押金事宜。 5租赁车辆救援保险及交通事故处理约定: (1)出租方提供北京市行政区域内24小时免费救援服
4、务。如因承租方原因(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造成车辆救援,由承租方承担救援费用和车辆停驶期间、修理期间的租金。 (2)由出租方负责办理车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3)发生交通事故无承租方责任时,出租方应在租赁车辆停驶、维修期间向承租人免费提供一辆同型号车辆供承租人使用。对于承租车辆停驶、维修期间的一切损失,承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有责任时,如需替换车辆,承租方应按所替换车辆应付租金的80支付租金,事故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承租方还应支付加速折旧费(按保险公司定损额的30%计算)。 6、如发生合同第二条第3款之情形,出租方
5、应在维修期间免费提供一辆同型号车辆供出租方使用,若不能提供的,出租方应按维修期间应收租赁费用的20%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7租赁车辆保养公里:车辆运行到 公里、以后每运行 公里需回出租方保养。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延期保养超过500公里的,出租方有权按每超一公里收取 元的超保磨损费。8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上述违约金后将余款退还承租方。9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如实告知租赁车辆的车况,承租方需对租赁车辆车况,手续做认真交接,承租方应认真了解、检查和掌握车辆的各种性能及操作办法,清点车辆附件并验收签名。10.本补充
6、条款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 号汽车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争议解决:如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12.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续一年,租金及合同条款不变。出租方: 承租方: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
7、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8、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
9、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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