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河道采砂经营权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甲 方:盐亭县水务局乙 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河河道采砂经营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甲方:盐亭县水务局乙方: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双方:甲方:盐亭县水务局乙方: 第二条 根据盐亭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约定的事项是盐亭县水务局代表国家出让采砂经营权的行为。 第三条 甲方根据盐亭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拍卖的形式,将 砂场采砂经营权出让给乙方。采砂经营权出让期限自批准开采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第四条 砂场基本情况及要求(见附件)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砂经营权的成交金额为人民
2、币大写: (小写: 万元)。第六条 此次采砂经营权出让价款及相关费(税)款等全部费用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全部付清。 第七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禁采区范围并设立标志。 第八条 乙方应按照格式申请书的要求于拍卖成交日后三日内提出采砂申请等有关许可申请。第九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砂许可登记手续。乙方对采砂许可证规定的砂场责任范围负有管理责任,并对采砂经营权出让责任管理范围内的非法采砂行为负责。 第十条 乙方在按规定缴纳采砂保证金,领取采砂许可证、办理采砂船只审核登记挂牌及其他有关证件后,方能在采砂经营权出让范围内从事采砂、销售活动。砂场运砂道路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并进行养护,费用自理。准采范围内的所
3、有矛盾纠纷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乙方在采砂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按批准的采砂许可证和签订的管理合同进行采砂活动,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采砂经营权价款及采砂保证金,逾期未交清的,甲方不为乙方办理采砂登记手续,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砂经营权,已缴纳的采砂经营权价款及相关费款等全部不予返还,同时乙方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其它损失。越界开采和超深度开采的按具体情节扣罚保证金或以违约追究责任,直至停止开采,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不按指定路线行走,毁坏农田及道路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
4、规定颁发采砂许可证,使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采砂经营权而违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甲方应按乙方已采砂时间和合同采砂时间的比例退还给乙方已交付的采砂经营权价款及相关费款,并向乙方返还采砂保证金。乙方必须按时关闭砂场,及时撤出砂船和其他机械,每超出一天扣发 %的保证金。采砂船必须按规定进入,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增加挖砂船的,甲方以违约论处予以没收。第十三条 乙方在采砂经营活动中必须服从防汛部门的指挥,因不服从指挥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第十四条 乙方应充分考虑投资风险,无论遇到何种情况,一律不做延期处理。竞买人应考察砂场实际情况,如遇人为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砂
5、场不能正常开采经营,责任和损失自负,所缴费款概不退还。属盐亭县水务局因防汛或其它重大活动按排必须停采的,停几天补几天。第十五条 乙方变更名称、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等重要事项的,应于15日内将变更的原因及变更后的事项书面通知甲方。因变更方迟延通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水利局一份、 国土资源局一份、 拍卖公司一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条 本合同涉及的金额数据项,应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