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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doc

1、深圳房地产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下称还贷委托提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查询本人房产信息、征信报告信息、个人住房贷款信息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 甲方以配偶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甲方征得配偶同意授权乙方查询其配偶的房产信息、征信报告信息、个人住房贷款信息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履行情况。甲方以配偶的个人住房贷款向乙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即视为甲方已经获得配偶的同意,有权对乙方作出上述授权。

2、 甲方已征得个人住房贷款共同借款人的同意,在甲方还贷委托提取期间,除配偶、未成年子女外的共同借款人不再申请还贷提取。 乙方承诺对甲方或其配偶授权查询的信息、数据保密,并保证仅用于与本协议有关的用途。 二、甲方每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乙方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审核确定。 本协议中所述等额本息法,每月应还款额依据下述公式得出: 1)1()1(-.+.=NLLLAXX-每月应还款额; A-(贷款金额或剩余贷款金额):职工申请时乙方通过贷款合同获得的贷款金额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等途径获得的剩余贷款金额; N-(贷款期数或剩余贷款期数):职工申请时乙方通过贷款合同获得的贷

3、款期数或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等途径获得的剩余贷款期数; L-(贷款月利率):每年1月1日执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月基准利率,乙方可根据贷款合同中利率浮动的约定进行确定,且每年1月1日根据调整后的贷款月基准利率重新计算当年每月应还款额。 2 三、纯公积金贷款采用上月实际还贷额。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采用上月实际还贷额,商业贷款部分采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等额本息法计算每月应还款额或采用上月实际还贷额。 四、甲方委托乙方于每月月底前在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甲方与配偶同时委托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应当向乙方确定甲方及其配偶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顺序,如甲方与配偶非同

4、时委托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顺序以甲方及其配偶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先后顺序为准。甲方或其配偶如需要变更提取顺序,可由任一方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信息变更的相关手续。 五、甲方在20日前(含20日)签订本协议的,乙方自当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甲方在 20日后签订本协议的,乙方自次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甲方签订本协议当月发生过其他形式提取(除大病、低保、社保存量提取外),乙方自次月起每月将核定的可提取额转入职工住房联名卡储蓄账户。 六、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深圳市住房公

5、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最低留存额。 每月发生提取时甲方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须充足。若甲方在每月20日后(含20日)出现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则当月可能导致不发生还贷委托提取或提取额不足。 七、甲方、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甲方、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申请提取当月应缴存额的60%,且职工每月提取额不得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甲方、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于2010年9月30日之后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则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还贷。 八、还贷委托提取的房产仅限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九

6、、甲方申请提取须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首次提取月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途径提供的符合提取条件的还贷月份为准,并不早于本协议签订之月。 十、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如需办理其他类型的提取业务(除大病、低保、社保存量提取、提前还贷提取外),须先办理终止本协议的手续。 十一、还贷委托提取期间,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如发生提前还贷导致少提住房公积金的,甲方可在提前还贷当月或次月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提取业务,一旦本人、配偶或其他人发生前述提取业务,本协议自动终止。如有需要,甲乙双方可重新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再次签订还贷委托3 提取协议时,甲方须另行提供由贷款银行出具的剩余

7、商业贷款金额和剩余贷款期数的相关证明。 十二、甲方如同时存在偿还多套住房贷款情形的,甲方只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三、甲方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因提供虚假资料和错误信息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可因此解除本协议。 十四、还贷委托提取期间,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的,本协议将按公布的新政策执行。 十五、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发生任一下列情况后,甲方或其共同委托人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手续: 1.甲方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共同委托人发生变更的; 2.甲方个人公积金账号或联名卡储蓄账号发生变化

8、的; 3.甲方家庭房产套数发生变化的; 4.甲方因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贷、缩期、展期等原因影响每月提取金额的; 5.乙方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甲方或其共同委托人未按前款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手续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及其共同委托人承担。 十六、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需要终止还贷委托提取的,应当凭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终止本协议手续。甲方或其共同委托人均可申请终止任一方与乙方签订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或申请同时终止双方与乙方签订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终止申请当月生效,终止申请前乙方已按本协议发出委托提取支付指令的,在支付指令执行后

9、生效。协议终止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与乙方重新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渠道核实住房贷款本息全部还清的,或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数已到期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乙方通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系统核实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已结清,则本协议自动终止。针对组合贷款中未结清的商业贷款部分,甲乙双方可重新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 十七、还贷委托提取期间,甲方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协议自动终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八、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因甲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问题导致提取资金无法入账的,甲方应及时恢复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为正

10、常状态,并及时到4 乙方各区管理部办理重新支付手续。如甲方在次月20日前(含20日)仍不能恢复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为正常状态的,乙方可视情况选择终止本协议。 十九、本协议中共同委托人是指针对同一笔个人住房贷款,与甲方共同委托乙方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 二十、甲方提交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一、本协议有效期两年,期满如双方未提出终止,本协议自动延期。 二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二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乙方受理甲方委托提取还贷申请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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