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展保修服务通用条款和条件 1 定义 1.1 “买方”指向卖方支付服务费用为其或其指定用户购买服务的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实体。 1.2 “卖方”指列于本合同的向买方或其指定用户提供服务的公司。 1.3 “本合同”指卖方据以向买方或其指定用户提供双方约定服务的合同,包括合同首页、本条款和条件以及各有关附件。 1.4 送修是指买方自担费用将产品送至卖方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1.5 有限扩展保修(即“有限保修”):指仅针对主要部件进行的扩展保修服务,具体包括: ·台式电脑产品有限保修的范围:主板、CPU、内存、硬盘、电源、显示卡、板卡、USB端口; ·服务器产品有限保修的范围:主板、C
2、PU、内存、硬盘、电源、模组、CPU风扇、主机内板卡; ·存储产品有限保修的范围:主机柜(含背板)、冗余电源模块、冗余风扇模块、光纤模块、控制器(不含电池)、硬盘及硬盘模组。 1.6 全面扩展保修(即“全面保修”、“整机保修”):指针对整机进行的扩展保修服务,但下列产品中包含的如下部件除外: ·笔记本产品电脑:电池、预装软件、随机软件 (含光软介质)、笔记本背包。如果鼠标在购买时为随机促销品,则不能享受本服务项下的扩展保修。 ·台式电脑产品:随机资料、随机软件(含软件介质)。 ·服务器、存储产品:显示器、随机资料、机柜及主机机箱内铁件、机箱锁、电源线及机箱内连接线、随机软件(含软件介
3、质)。 1.7 备件:是指原始出厂配置(以设备随附的装箱单为准)的、构成整机/主机的部件,但根据本协议其他条款不在扩展保修范围内的部件或设备除外。 1.8 标准保修:是指联想产品随机附带的免费保证服务(“标准保修服务”)。在中国大陆地区,标准保修可 能被称为“保证”、“质量保证”、“质量担保”、“质保”、“三包”。在本协议中,当单独使用“保修”时,“保修”即“标准保修”。 2 买方义务 2.1 买方承诺其将向用户说明服务所适用的全部条件,并应将联想在本合同项下就服务所作的说明原样转授给买方的下游用户,并应确保用户知道如何获得这些服务。除非经联想事先书面同意,否则贵方不得
4、对服务进行任何变更。买方应对其在联想就服务所做的说明之外,由其独自对下游用户所作出的保证或说明等承担责任,除非联想事先书面同意履行这些保证或说明。 2.2 除经联想书面授权,贵方不能代表联想承担或设立任何义务,或做关于联想的任何陈述或保证。 2.3 贵方应告知最终用户提供必要凭证、证明(如所有权凭证、保修信息等)作为享受服务的必要凭据。 2.4 如联想允许贵方使用联想信息系统,对方仅能在内部、用于与本协议有关之目的。凡与该等信息系统相关的程序、数据及信息,均受其适用的许可协议条款的约束,贵方不得将其转让、分许可或租用给任何第三方。 2.5 在适用情况下,贵方应向联想提供联想可能要求贵方
5、或最终用户提供的文件(例如安装报告等)。 2.6 如本合同首页指定了最终用户,则贵方只能将产品提供给指定的最终用户。 2.7 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用户义务均适用于买方,买方应保证用户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用户义务。 3 服务内容说明 3.1 扩展保修服务是指针对特定联想产品,在服务期限内,当其出现与标准保修服务所列的性能故障相同的故障时,联想根据自主决定的方式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对其予以维修,但不包括对该产品的整机或主机的更换或退货。 3.2 扩展保修服务是在联想产品随机附带的免费保证服务(“标准保修服务”)之外,由联想以收费方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买方提供的增值服务/服务产品的统称,该等服务之性
6、质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厂家标准保修义务,也非标准保修服务的补充或延长。 4 服务范围 4.1 服务仅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购买和使用的设备。 4.2 仅在中国区域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卖方才会提供本服务。 4.3 如果没有另外约定,服务以服务产品简要描述、本协议以及卖方对服务的介绍和/或说明为准。服务范围可能包括对设备的修理以及设备的安装、检验服务等。 4.4 服务仅限于用户自行或通过买方所采购的联想品牌原厂出厂配置(以设备随附的装箱单为准)的电脑及相关产品(“设备”),不适用于任何单独附加的配件以及任何该品牌之外的第三方产品及配件。 4.
7、5 本服务独立于设备随附的服务承诺(“基准服务”);本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服务将适用基准服务的相关条款。某些设备的基准服务的内容需要根据其随附说明参阅网址:[ 4.6 服务描述中所包含的“标准保修服务范围”、“标准保修服务期限”、“标准保修服务”等表述将以设备的基准服务所载内容为准,这些服务如是由非联想厂商承诺,则应由该产品的厂商承担义务,卖方不承担任何这些承诺的义务。 4.7 对于任何延长保修期的服务,均不适用于设备随机资料、光软介质、连接线等部件。 4.8 买方理解并同意,服务可单独选择,买方可以在购买设备时不受约束地选择是否购买服务。 5 服务的例外 5.1 各类消耗性部件(例
8、如电池)、软件产品介质、许可证及文本的更新不在服务之列。 5.2 服务内容不包括以下原因所导致的对设备的必需修理及维护,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n 用户未按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设备造成故障的; n 设备经过非卖方联想授权服务人员安装、修理或拆卸导致的故障; n 设备使用了未经卖方联想认证的非标准扩展部件或非标准或未公开发行的软件导致的故障; n 意外因素或人为行为(包括计算机病毒、操作失误、搬运、磕碰、输入不合适的电压等)导致的故障;但服务内容另有规定者除外; n 其他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雷电、洪水等)原因导致的设备故障。 6 服务费用 6.1 买方应按约定
9、付款期限支付服务费用,对延期支付款项应按每天千分之一(0.1%)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在全部滞付款项付清前,卖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6.2 买方应在支付价款的当日将有效付款凭据提供给卖方。卖方将根据服务内容开具发票,但出具发票并不当然表明卖方已经收到发票对应的价款。 7 注册 7.1 服务以用户完成在联想注册为生效条件,买方及用户应使用《扩展服务信息采集表》(“信息采集表”)详细登记用户和设备信息以完成注册。服务将自联想收到完整有效的信息采集表后生效。 7.2 当设备的存放地址变更时,买方及用户须及时通知联想及其指定服务机构更改注册信息。 8 服务凭证 设备的保修证书、装箱单、发
10、票、以及任何购买服务的合同、订单等文件共同构成服务凭证(“服务凭证”),应由用户妥善保管。如用户不能出示服务凭证,卖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9 买方/用户义务 9.1 及时通知卖方应了解或知悉的任何有关设备故障的详细情况及信息(“故障信息”),按照卖方工程师的指导(并协助卖方工程师)对故障进行诊断。 9.2 保证卖方可以及时有效地接触设备,并应卖方要求提供服务所需的充分的场所、检测环境、故障信息、通讯条件和设施,以使卖方可以为用户有效提供服务。 9.3 对于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软件系统的安装或服务,买方/用户须保证已经合法取得该等软件或系统的授权许可并允许卖方使用;如因任何第三方针对该等软
11、件或系统的合法性提出任何索赔、交涉、调查或诉讼,应由买方/用户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 9.4 保留数据备份属于用户的责任。用户必须在卖方委派的工程师提供服务前,对设备所包含的软件以及用户的程序、数据库和运行记录保留充分的备份,并在卖方提供服务后自行恢复数据、安装其应用软件。卖方不承担任何因用户数据丢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任何卖方工程师应用户要求代为备份/恢复的行为均不属于服务范围,卖方亦不就其承担任何责任。 9.5 如果用户的设备所在地点有任何潜在危险或危害卖方工程师健康的问题,买方及用户必须预先通知卖方,并提供或建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9.6 在认为需要时,卖方会在服务的有效期限内为用户的
12、设备作适当的维护,用户需提供必要的配合。 10 替换 10.1 在其适用的服务范围内,卖方将使用同类或可替代的部件/设备替换任何故障部件/设备。替换完毕后的部件/设备归设备的原所有人所有,被替换下来的部件/设备归卖方所有。 10.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卖方将使用在外观和功能上与新品相同但可能已经使用过或经过重新调配后的部件/设备替换任何故障部件/设备。 10.3 在联想替换设备或零部件之前,用户同意移除所有不属于联想服务项下的零件,用户确保该等被替换的零部件上没有设定任何权利上的限制或义务。用户需保证所有被替换的零件均是原件(包括联想认证维修机构替换上的零件)且未作更改。 11 责任
13、限制 11.1 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卖方不对服务提供任何其它明示或暗示的承诺和保证,包括对其适销性和对某一特定用途的适用性的暗示保证。 11.2 用户设备的如下损失由卖方承担:1)在约定的卖方占有期间发生的损害(即用户将设备送到卖方或其认证维修机构维修期间),但用户过期未取设备而导致的损失除外;2)在卖方付费的运送过程中发生的损害。 11.3 尽管有其他规定,如果因为卖方的过错给买方造成损失,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赔偿,但是无论买方请求赔偿是基于何种原因(如根本性违约、过失、不当陈述或其他合同或侵权之因),卖方仅对买方的实际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以买方因本服务而实际支付的服务费数额为限。该
14、限制同样适用于卖方销售商和服务商,为卖方和卖方销售商、服务商共同承担之责任的上限。 11.4 尽管有其他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和其销售商、服务商不对下列情况承担责任:一:第三方提出赔偿请求;二:用户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毁损;三:特殊的、偶然的或间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和施救费用),即使卖方已经知悉此种损失可能发生。 12 期限和终止 本合同应自合同生效日起生效,除非依下列情况终止,在服务期限内始终有效:(1)一方违反其于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并未能在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该违约事项后三十日内改正,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合同自行终止。(2)买方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服务费用,经发出书面通知后,
15、卖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本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后,卖方即履行完针对附件一所列产品的任何维修或更换等服务义务。 13 一般规定 13.1 服务将由卖方或卖方指定的服务机构提供。未经卖方事先书面许可,买方及用户不得转让本合同。 13.2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三(3)年内,双方应对合同项下的服务产品价格、清单、配置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3.3 联想及其关联机构将在其经营业务的任何地方存储、处理和使用买方的交易及联系信息。上述信息将为双方的合作关系而处理和使用。联想也可能为业务目的将买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提供给联想的承包商、业务伙伴及指定方,或者根据法律的要求披露买方的信息。如买方向联想提供属于第三方的
16、个人信息,买方应保证履行了法律要求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已经通知了该第三方或已经获得了该第三方的同意)。 13.4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除外)管辖并按其解释。有关的争议均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为凭。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自首页载明的生效日开始生效,如页首未填写生效日,则以最后一方签署日为生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17、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
18、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
19、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20、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
21、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