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协议书甲方:王静思,身份证号:乙方:张宝起,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就甲方因对中山市板芙镇企业物资公司债权取得土地使用权,位于中山市板芙镇翠亨村S12C地块,项目合作开发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本着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遵守:合作内容合作项目位于占地面积110亩(以抵债实际面积算)二、合作方式1、甲乙双方共同设立中山市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甲方因对中山市板芙镇企业物资公司债权取得土地使用权(位于中山市板芙镇翠亨村S12C地块)办理到新成立公司名下,甲乙双方共同设立中山市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得到相应价值的土地承担对应债务,计入成本核算:在该地块变更为商业住宅时
2、,地价应按双方商订高于基准地价的80万/亩为准,在此转换土地功能产生的一切费用等包括因该项土地产生的所有支出均包含在地价里面,由甲方独自承担,该项债务在开发项目完成后优先偿还甲方,(本息计算起始日以在该地块变更为商业住宅时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2、甲乙确认,甲乙双方对公司追加投资以公司负债借款方式按年息12分进行项目成本核算。3、甲方应发挥资金优势为项目开发提供资金,按照项目投资要注,认真资金落实到位;乙方在整合金融和投资机构等资源积极进行项目融资时,甲方予以配合,共同筹集,并以双方的名义投入该项目。4、甲乙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共同设立中山市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用开发的土地
3、进行项目开发融资,但所融到的资金必须用在本合作项目,但不影响项目开发的前提下,必须优先偿还按投资比例多出资本金的甲方本金。甲乙双方共同设立中山市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本金为土地转为商业住宅用地后开始投入使用,在此之前甲方乙方均不得动用。本合作项目不发生土地权属的变更,即在房屋销售完成之前,土地的使用权名义上归甲乙双方成立的中山市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并由此承担因土地开发相应的债务,甲方和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所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享有收益权。6、本合作项目所有的对外合同,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办理均以甲乙双方共同设立中山市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进行。三、合作管理机构及
4、职责 1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负责前期的项目土地变更商业住宅用途落实工作,确保该块土地变为商业住宅用地后仍在中山市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与第三方达成有关土地变更和合作开发的协议。在此前提下,乙方予以配合。若甲乙双方协商取消合作,甲乙双方按股份份额(80%,20%)面朝大路分割有效可开发的商业住宅土地,甲方按80%取得土地,乙方按20%取得土地。乙方在得到应得实际拥有的商业住宅土地后(将土地过户到乙方实际控制的公司后),在三个月内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企业支付对价(不论房产市场和土地市场如何变化,均按双方最初协议认定的80万/亩商业住宅用地价支付地款)。乙方在支付全部价款后不再承
5、担相应债务。2、甲乙双方共同派员组成“合作开发公司既“中山市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由甲方担任,总经理由乙方担任,会计由甲方委派,出纳由乙方委派。财务部印鉴与支票应分开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公司法人代表章和会计章由甲方管理,公司公章和出纳章由乙方管理,除此之外公司不在设置任何印章。公司实施共管。其他工作人员由公司根据需要对外招聘。3、项目部下设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4、工程部负责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施工管理、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销售部负责本项目的日常销售、广告宣传、按揭贷款手续以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事项。5、项目部下设的部门对项目部负责,重大问题(重大问题的范围由双方另行补充约定)均应由公司会议表决决定。会议内容应形成纪要,各方代表应在纪要上签字确认。6、公司费用的支出由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签字后生效。五、成本核算和利润分配1、本建设项目成本核算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完成。项目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一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 算并进行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