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工程)发 包 方: 司 承 包 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造价(暂估): ¥: 元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欲施工 (以下简称“本工程”),并已完成或获得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的批准、许可、证书等一切必要手续。又鉴于乙方同意按照下文约定的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甲方和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进而保证本工程的圆满竣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2、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的规定,兹就以下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土方挖运、回填土运输 1.2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3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基建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第2条 承包范围 基础土石方挖运及回填,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挖运、消纳、回填土运输、交通城管协调、地下障碍物处理等。第3条 合同工期合同工期: 20 天。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计划 2010 年 9 月 20 日开工。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计划 2010 年 10 月 9 日竣工。第4条 质量标准质量等级:合格第5条 合同价款5.1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
3、造价(暂估): ¥: 第6条 合同组成及澄清顺序6.1 本合同协议书6.2 经甲方认可的预算及其附件6.3 本合同专用条款6.4 本合同通用条款6.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条款6.6 图纸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第7条 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和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第8条 乙方特此立约向甲方保证,乙方将在各方面均遵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工程的施工、工期、交付等。第9条 甲方特此立约向乙方保证,甲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期限内和以本合同约
4、定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或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得的其它款项,以作为对本工程的施工、工期、交付的报酬。第10条 除非为本合同目的,本协议书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示或泄露本合同的内容。第11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11.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11.2 工程保修期满、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本合同即告终止。本协议书于下文填写的合同签订日期,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签署订立,开始生效并执行。第12条 合同份数12.1 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3条 合同签署日期及地点13.1 签订日期: 2010 年 9 月 10 日 13.2 合同签订地
5、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1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 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甲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乙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
6、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7、1.11 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
8、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 小时或天
9、: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1.1 本合同协议书2.1.2 中标通知书2.1.3 投标书及其附件2.1.4 本合同专用条款2.1.5 本合同通用条款2.1.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1.7 图纸2.1.8 工程量清单2.1.9 工程报价单或
10、预算书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3条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
11、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
12、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4条 图纸4.1 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4.3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第5条 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
13、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乙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5.3 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
14、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第6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
15、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
16、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7、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7条 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
18、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第8条 甲方工作8.1 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8.1.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8.1.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8.1.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8.1.4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
19、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8.1.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8.1.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8.1.7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1.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8.1.9 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甲方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8.3甲方未能履行8.1款
20、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9条 乙方工作 9.1 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9.1.1 根据甲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1.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9.1.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9.1.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1.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
21、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9.1.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1.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1.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1
22、.9 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乙方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进度计划 10.1 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
23、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11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
24、延工期。第12条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13条 工期延误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3.1
25、.1 甲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13.1.2 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3.1.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3.1.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13.1.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13.1.6 不可抗力;13.1.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乙方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14条 工程竣工14.1 乙方必
26、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第15条 工程质量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
27、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16条 检查和返工16.1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
28、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第17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
29、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第18条 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19条 工程试车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
30、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根据乙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19.5.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
31、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19.5.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乙方采购的,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甲方采购的,甲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19.5.3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5.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方承担。19.5.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
32、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负责,如甲方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乙方配合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第20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20.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0.2 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
33、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第21条 安全防护21.1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第22条 事故处理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
34、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 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3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乙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23.2.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3.
35、2.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23.2.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23.3.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3.3.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23.3.3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23.3.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 乙方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6、。工程师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第24条 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甲方不按约定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25条 工程量的确认25.1 乙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
37、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 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第26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甲方应按工程价款的70%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甲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
38、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第27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27.1 实行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39、,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 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27.3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甲方负责。 27.4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甲方承担有关责任。甲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7.
40、4.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27.4.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27.4.3 甲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27.4.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27.4.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甲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27.4.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
41、相应顺延工期。27.5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27.6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28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28.1 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
42、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28.4 工程师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 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第29条 工程设计变更29.1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
43、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29.1.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9.1.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29.1.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29.1.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
44、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第30条 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第31条 确定变更价款31.1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31.1.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1.1.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1.1.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
45、认后执行。31.2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 工程师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第32条 竣工验收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 甲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甲方收到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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