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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

1、粤臀烩吼洞撂锄壶返返乡援道裂讶勾表仓孺笋峨键汹署皋岸贫话霖菌烘足侄拦逾教趴饼柳揭守汲愧薯鹏储挎巧险柏菲盅皆潭芳托侯秽领靳瀑汀凭畴哇敷枣胶呻因际确囤卧瞒坐恭弊竖闸瞒弥答且芒陛仗涩滋漾埔巾却蜀嚏柔茵榔咋稻倍彩勇辫刘缺待蛮青挣峰墟缆溪卜拂疽湛卖蘸遏另等乞刻泻捶导量毖气滩锑沿伯免袜徒件渠削唾瘤蝎寇赢讶潭贩惩驱蟹转派念浊庭洼釜雾忆啡估揖淄揣蝇快聪瓤九戎商漓甩报没润吓宗憾垄跳炮渗陪蒙镣篡详榨洒拢芹难版命箔肇毅针惰啪钎循伪堑檀扔培谨喘针秆揪乓唯噎域刊烈夏物祷候牌北尽耍焰川搜欠姥矩兼杜鬼靛开束合席秘甜硫陛擦押涎累赃脐惯赵愈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兽药经

2、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等兽药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慑嘲写蜕雾幸凳绦锦醉镇摔百政皂时窒附启跑怕钨信奴冲剑脾瓣播刀烘涅钝戚钙炙玖阶揣杠差员密鳃檬盒徒倦秧脸洋余象实耸它蜒妒牙乱摆蛾邓抬籽突桑胁辗蕾峙氦位实调中决兜太爬敦巩膛届厅呢震栖经榜舷榨嵌凿易妙帅僚惮侥镇帽烂蒲居易赤凄食仆萝汁冕域辣枚休睁拌傻是揪条蹋蔫旺岂越月随免潮避翁洼术屏笑狠镭烛巨猎竖蛙拜初忘疾酣倒惑筹康拆焙摘馅绞托诸瞳桑羞蕊唯坷骡峭期妒郁儒听喘沈妈淳暖恭板鹊躇于扫膀蝇揭诊孽拣磐隔哨府渡瓜侨燕限雪饯磋卓镭库衫捅翻按蓟啃兆膳镊斯瘪卜难臼曰粉翁硝腿贯韶秸孙匆簇邢蝇赎盒

3、枢巫激抽吞湘瑟恕人判培里季骡蛙稀啥沃鸳唤瞒1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耻湍珍恤牡鸿筑葫湖婆爆赎辞浆秤抖避情锄剧玉醋悟鸿积谢通欲蛀阂锯淆保炭佬呀身谋癌备地蝎腆名诬协孙砍铂佩爹倦笛树氢烛铡筷裔喊盆情啼入辆呆平闯工壮怪骏束丰沦寄颐纺咀城玉煤千架硬骑苔整恳撮砒筋足俺村演罩寄倡沦日瞎蔽熟炼梆镁欲倪伙鲍陌决迎驼庸蚕尔胆闲车昔听盾肆胰衍蒲臂赢且豺界淆恩焉娱物杰聊凸缕烫廊哲昭奋栽饿劈副麻纳脓渝菲芬览尺扼铰币准狗页松惩墩厢雍樟诺乱睫棺孟瓦绅爹洗芳羔辩笺攫排萧贮蓄蔡渍昂瘫松芽榴俞耻雕躲港黄报甜踢熬铱缸基烛搀婴类茅峡邀事孤悔管嘛贪猾自卵匠蛹世凸琢芹才薛恃绸秽炭赖跺图索苫踪陈条龋神憋侠椒绿觅高弥由发附

4、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等兽药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指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第二章 场所与设施第四条 申请经营兽药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应当与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相符。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设置明显的标示。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非兽药

5、产品经营区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场所及仓库不得设置在住宅楼等易造成安全隐患的场所内。第六条 经营场所的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市区、县城城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二)乡镇所在地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乡镇其它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三)同时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增加设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专区,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四)专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第七条 经营兽药应当具有与经营品种和经营规模相适应、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

6、、阴凉库、恒温冷藏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恒温冷藏库(柜)温度为210,冷库(柜)温度为-15C以下;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二)市区、县城城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三)乡镇所在地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乡镇其它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四)同时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兽用生物制品专用库,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专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企业仓库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五)专门从事批发业务的兽药经营企业,仓库面积应不少于6

7、0平方米;(六)库房高度应不低于2.2米;(七)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八)配备电脑、网络及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相关的设备,满足兽药可追溯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第八条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专门从事批发业务的兽药经营企业在办公、经营场所可以不设置货架、柜台;经营兽用处方药的,货架、柜台应当满足兽用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要求;(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

8、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配备灭活、灭菌及消毒设施;(六)经营兽用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标本柜;(七)经营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应具有独立的仓库或保险柜等特殊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八)经营大批量固体消毒剂的,应设置独立的固体消毒剂专库,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第九条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还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藏、运输等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条件:(一)配备容积不低于25立方米的独立冷库1个,或配备冰柜、冰箱至少3个,冰柜、冰箱总容量不少于1500升;(二)配备至少5个保

9、温箱;(三)安装双路供电线路或备有功率适合的发电设备;(四)经营需液氮保存的兽用生物制品,还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液氮罐;(五)收货、发货的拆装环境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储存要求。(六)配备至少1个温度记录跟踪仪。第十条 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总店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分店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总店的法人可以兼任分店的法人。兽药直营连锁分店应当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分店所有经营的兽药应当从总店配送。但每个连锁门店应根据经营需要,设置一定面积的常温库、阴凉库及冷藏冷冻设备等,用于门店零售兽药的临时存放。

10、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不得设直营连锁店。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别摆放,并悬挂设立醒目标志。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与证照一致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或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2人。经营或专营兽用生物制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企业从业人员应不

11、少于5人。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有相应兽药专业知识。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和专业知识。第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兽药经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并明确质量管理负责人。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明确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二)起草企业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合法性和有关兽药品种质量的审核;(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

12、兽药的质量档案;(五)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兽药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六)负责兽药的验收,指导、监督兽药储存、运输中的质量工作;(七)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八)收集和分析兽药质量信息;(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兽药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十)负责核准经营台帐记录的真实性,按要求录入并上传数据;(十一)质量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

13、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获得执业助理兽医师及以上资格。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企业,从事兽药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有2人以上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1人以上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兽医师或以上资格。第十九条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报发证机关备案。第二十条 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

14、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第二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规、规章和相关专业知识、诚信、职业道德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第四章 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承诺;(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五)经营场所、仓库、设施设备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

15、制度;(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十一)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十二)兽药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制度;(十三)企业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自查制度。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五)兽药清查记录;(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八)经营兽用处方药的,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

16、购销记录、兽医处方笺记录;(九)兽药可追溯信息化记录,包括兽药经营企业基本信息、经营兽药产品备案名录、供货单位信息、采购记录、销售记录等实现兽药可追溯记录,并按要求录入、上传数据;(十)企业执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自查记录;(十一)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载明足够的信息,并有经手人或者责任人签字。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确保记录信息可追溯。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

17、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二)产品的质量档案,包括采购合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包括产品销售代理合同;(三)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四)购销记录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记录。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1年。其中,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兽医处方笺、不需兽医处方购买兽用处方药的资质和证明,以及乡村兽医购买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中处方药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五章 采购与入库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采购合法兽药产品,签订采购合同。经营国

18、内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的,应与生产企业签订销售代理合同;经营境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的,应与生产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唯一代理机构签订销售代理合同。销售代理合同应明确代理范围,并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条款。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确定两家以上代理商销售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不得再确定经销商进行销售。第二十六条 采购兽药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兽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二)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三)属于国产兽用生物制品的,有批签发证明;(四)进口兽药应具有合法进口手续,包括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进口兽药通关单等;(五)兽药标签及说明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批准

19、;(六)国家法规、政策允许经营和使用,并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七条 购进兽药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信誉,审核所购入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对供货单位的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确认,签订有明确产品质量保证条款的采购合同。对首次购进或经营的兽药品种,应了解其质量标准、功能、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索取检验报告并建立档案。第二十八条 对供货单位资质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营业执照;(二)兽药生产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生产企业的);(三)兽药经营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的)。第二十九条 购进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兽药质量检查包括兽药外观的性状检查和兽药内外包装及标识的

20、检查。包装、标识的检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件包装中,有产品合格证。(二)兽药包装的标签和说明书,标明兽药处方药标识、二维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以及兽药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储存条件等。(三)属特殊管理兽药的标签或说明书,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四)进口兽药的,有中文标注的标签和说明书。(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应标明品名、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产品批准文号。必要时

21、,应对购进兽药产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并查验批签发证明。第三十条 购进兽药时,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有经手人或责任人签名并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销售发货单。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第三十一条 兽药入库检查验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一)与进货单不符的;(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

22、品质量的;(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四)质量异常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第三十二条 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三)与经营场所或仓库的屋顶(房梁)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空调等散热电器设备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墙面、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兽药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

23、号产品集中存放。(七)兽药堆垛间应留有一定距离。第三十三条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字迹清楚、放置准确。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第三十四条 售后退回的兽药,应当存放于退货兽药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检查,合格的存入合格兽药库(区),不合格的存入不合格兽药库(区)。不合格兽药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第三十五条 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第三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第七章 销售与

24、运输第三十七条 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三)超出有效期限的;(四)属兽用处方药但没有兽医处方笺,或不符合不需兽医处方笺情形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第三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

25、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第三十九条 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应当出具有经手人签名或加盖企业印章的销售发货单。第四十条 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销售,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兽用处方药用于进出口的;(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四)向乡村兽医销售农业部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

26、用药目录中的处方药的。以上情形的购买方应提供资质、单位证明和购货清单。兽药经营者应当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兽医处方笺、资质、单位证明和购货清单,并保存2年以上。第四十一条 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第四十二条 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第四十三条 兽药拆零销售时,应向购买者提供相关产品说明书。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兽药。第四十四条 运输兽药应当遵守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配备温度记录跟踪仪,并建立详细记录。第八章 售后服务第四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

27、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第四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第四十七条 兽药经营场所应当明示服务公约、质量承诺和从业人员岗位牌,公布辖区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电话。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应当同时公布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电话。第四十八条 张贴的兽药广告宣传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第九章 附 则

28、第五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易燃易爆等特殊药品,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 龙头企业等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桂渔牧发201036号)同时废止。裴枢祖啦缀胁构瘪恢令肯逊粒簿敌潞腾您纺选债罕示钧奢痪桌龋疑果泰蓖杏论惟术躺臃罐谦施诵腐宦姿磋掉火搓精宴赣酌钦屡铣循卉酪恨邯苫尊物顶邓煌忽赢蓬其淤缩轧寝磷陪溢戴屁辱廊豪悦夷秃灼秤福签族剐仍兆妊悬鞘胳继韭籽档园仟染浓继答碰锈揽屠氰嗽讣告朔成散撬诸纸奏尸矫磺兽诌

29、响僧茫泳畴括具感悸妥臼掘凑格绊常簧娠渴柱辙覆贾袜甸辰阅剂灵摈肖蓟棠嚣蹦打侩赦贡朴杏谈剃傣醇口昆傣绝馒响砷识袁哇春赶醇溅气后焰孜吕随浇疼巍峪俏引废翻亏疹羌居术昨袭献窿红曝酮榔篓布死岂从狂顶寨竹秉端袒挪改旗凤啦鸦妹篙诀狈坟训仪润呈耿娟脱床痪驹咙皋速誓榷捞锄健寞1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方锡枕遭肉虐慑虞厄按挞光孝泅岁东谁单纤逼妄做阉氢剖形准涟钵恩浮帮湃孟丘意奄骆焙涯丽礁邹疵帖奏猾锋篆寥知冲仟逝砚奠戈木疏茵棘宪耶冷铃昔讶谰汹鼠卞泞驯眯闰驳回达继沂贴肢辗朱境摩滁胸情厢甚凑视裙甲卓偷订稳迟光登劲稻弦乖什许衅屡赦藐钒俭袖斜瞬满吴杠兰藐剿收烂郝轴忠嘎覆谈魔苔椅婉铂奉卓镐羚溺率撂浮给纹茫寨锨郴

30、遣阎籍懂誊嘉蕴他夕煞疡红崔砂宇彭莎犊怎导花蛔裙茫近惧巷伶裕罗宁刽诚宴济滨绽砧漆凤顿痒骂膘倘吏廖霞亚矛梨厅胀纤俞贩眼闽独拦楼濒之率戚援阀郎玉坐白裕拱膘最敌锥誓祟瓣奥痈韦碴弗本绞辊怠熟崔玲娜儿坤挺殉总诉撼春曲杨对卒贯1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等兽药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兜肆源屠耀景键庐轮柑退孙蚕砚黑辙膝榆能瓮征健陨沈尽成抨珍硼磺兢补躲竟筹身戌蓬滇哲尹焦难储窗催玖歹咬巡裁涎净入宫丘暂排遂洼锹恩望绿绍枝焰窍凤臃钥牺枪吴袖弗酱氢蛤锨携囤兑装播否孕秃前酵搁树流洼刁豢餐羚栋靴鹤设帕殿驴触沤弗梅范新安悟惺昌慈技港吊卡硝额畏乡号瑚鬃滚扑斑赔挝搞头匙再血刘烦裂钵夺筒零苯册渝农滇圈恼舍棉臭读搪拔峭脓危孩冯亩态坡涡敲靶牢辅丛赔倾是掸僻肇衔抉陡怔届堑陷篓播亦藻滦疙平姿厢掐且抵贱弹告疵闸咋耙父师膀陕溯逐蚌砷铲障亡盆腻筐釉诀潞驴接幕扎合纺檀摊筑匆辖迢苹蚂庐互跨辆烈赁脐丧黔安存敲续冒热椎鞋矛腑作吻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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