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亦即优先受让的权利。公司法第71条第3款确认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利,并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法: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既保护了出让股东的权益,同时也保护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持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那么,如果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呢?
2、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对这一争议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一、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股权转让合同是引起股权变动(即股权发生移转)的原因行为。从本质上看,对其他股东发生不利影响的是股权发生转移,而非引起股权发生移转的原因行为。按照区分原则,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变动的效力相互区分。因此,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虽然一般合同主要涉及双方当事人,但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所作的利益安排会对外部产生消极影响,即损害到合同关系以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如不排除这种影响,就将立即发生现实损害。这时,其他股东为维护自身
3、合法权益,有权干预股权违法转让,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有权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一旦被撤销,自始无效。合同被撤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那么,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我们需要探讨另一个问题:股东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如何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二、股东在转让股权的过程中,如何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我们知道,股权转让包括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股东内部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享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即“内部自由转让”。股东向现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则须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和同意权,即“适度限制外部转让”。“适度限制外部转让”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
4、比较强调维持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股权外部转让可能会破坏其人合性,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否则将对股权转让合同产生不利影响。可见,尊重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才能使股权转让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应从以下几方面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1)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在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时一并通知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在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另行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2)该书面通知应说明该股东拟与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的交易条件无论交易条件是由出让股东还是第三人提出,出让股东应将此条件事先告知其他股东,以
5、确定其他股东是否购买,并明确规定不同意该交易条件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等待其他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出让股东的书面通知中应明确规定其他股东的合理答复期限及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4)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按照“同等条件”原则协商交易条件并达成协议其他股东答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与其协商交易条件并达成协议。如其不愿意按照书面通知中交易条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其他股东不得再主张优先购买权。(5)其他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答复的,出让股东可以与第三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其他股东不得再主张优先购买权。为了保险起见,可以请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按照以上程序操作,则可以在不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达到股权转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