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征求意见稿)买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 (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 日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的商品购销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绿豆商品购销而达成的买卖合同。鉴于: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入市协议;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
2、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一、交易商品1.1 商品名称:绿豆(国际)1.2 商品代码: PG5001 二、数量2.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绿豆重量为(单位:公斤)_。三、订货价格3.1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绿豆的含税单价为_元(人民币)/公斤。四、交收地点4.1 本合同项下绿豆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仓库、厂库和提货点。五、交收时间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采购或销售成功的绿豆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
3、豆(国际)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成交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滞纳金。六、质量规定6.1用于交收的标准品为符合国标GB/T 10462-2008二级明绿豆标准并符合规定粒径大小的绿豆,具体的质量指标和分类见下表1:表1 渤商所绿豆(国际)质量指标等级纯粮率/%杂质/%水分(%)气味粒径(%)色泽(%)总量其中:矿物质标准品94.01.00.513.5正常长孔筛板筛上物:粒径3.0(长孔筛) 95,其中3.6(长孔筛)40绿色、深绿色;有光泽绿豆956.2协议交收品,包括明绿豆、杂绿豆、等外绿豆以及进
4、口绿豆等。具体的质量指标执行国标GB/T 10462-2008 绿豆标准。6.3若买方需要加工的绿豆产品,如脱皮绿豆、精致包装高档礼盒以及特定产季绿豆等,可与指定生产企业协议交收。6.4绿豆的包装采用编织袋包装,颜色为白色、材料为非再生材料,长805厘米、宽 455厘米,不破、不漏。卫生要求为无油垢,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编织袋规定为每条重量不低于55克的全新编织袋;编织袋每条按照55克计重,编织袋不计价,不回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袋包装上印有生产企业名称、品牌、产地(包括国别)、质量标准、生产日期、货物批号、净重量、防雨防潮标识。买方若有
5、其他包装需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6.5每一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绿豆,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牌、同一产地、同一质量等级、同一年份的绿豆,且以该组产品中生产日期最早的产品的生产日期作为该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6.6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质量规定的绿豆自生产日期起6个月内可入库生成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 6.7绿豆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不超过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日期起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指定交收厂库和仓库注册厂库存货凭证和仓库存货凭证应附有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
6、报告。绿豆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到期后可申请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生成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同批绿豆入库存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不得再次生成存货凭证。6.8用于实物交收的绿豆,以250.5公斤/袋为标准包(净重)。6.9绿豆实物单次交收重量溢短不超过15公斤,每袋磅差不超过0.5公斤。实际重量以过磅为准。重量缺失的部分由卖方与买方、仓库、提货点进行协商。七、保证金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八、滞纳金购销双方应在签订合同
7、的当日,就所采购或销售成功的绿豆进行交收申报,如果没有申报将应该按日支付滞纳金,购销双方委托交易所处理双方滞纳金的划转。九、货款结算9.1 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十、发票10.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发票。十一、违约责任11.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订立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易所交付保证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11.2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
8、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11.2.1 未能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交易所支付保证金的;11.2.2 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提交足额数量“存货凭证”的;11.2.3 交收的货物不符合本合约的质量标准的;11.2.4 未能及时按照规定开具相应发票给买方的。11.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十二、免责条款12.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
9、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12.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十三、合同的签署13.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输入交易密码,登录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合同的当日,本合同即行成立。13.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商代码、购销时间及购销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十四、其他条款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14.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4.
10、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据其有关购销规则进行解释。14.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商品电子购销补充协议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商品电子购销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的交易商,购销绿豆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绿豆电子购销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2)绿豆商品电子购销注意事项;(3)其它合同文件。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绿豆(国际)电子购销合同订立后
11、,在规定购销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风险管理办法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绿豆商品购销中的购销、交收、结算过程。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绿豆(国际)商品电子购销注意事项一、绿豆(国际)商品代码为 PG5001 。二、绿豆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50公斤,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公斤,最小变价单位为0.01元/公斤。三、交易所收取绿豆交易手续费率为0.08%。四、绿豆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为50公斤,交收申报数量为50公斤的整数倍,交收手续费为0.02元
12、/公斤。五、绿豆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滞纳金。六、为更好的服务于批发市场的商品贸易、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商品需求,对于具备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质量要求的产品供货能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绿豆挂牌销售企业的经销商,通过申请的经销商才可以开展签订销售合同和履行销售合同的行为。七、除经审核通过的经销商外,普通交易商不能开展签订销售合同和履行销售合同的行为。八、绿豆(国际)总采购或销售限额为 200 万吨,每一个经销商的销售限额最高不超过 15000 吨,每一个交易商的采购限额最高不超过 15000 吨。九、绿豆(国际)滞纳金费率为0.05%。十、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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