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试行)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工程发挥最大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安全,根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境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职责范围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的统一监管工作;农村饮水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饮水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由所在行政村负责日常管理。(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宣传节约用水知识;2、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3、依法保护农
2、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4、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定期对机井、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用水需求;5、按照村镇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6、定期向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报告,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二)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供水管理单位将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
3、通知用户的, 供水管理单位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三)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四)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五)保证供水工程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六)维护供水工程周边环境清洁卫生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二、供水工程工程设施保护制度(一)在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和泵房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
4、建设永久性建筑等。(二)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三)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四)工程受益村组和各用水户在冬季对村级管网、进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其自己承担。(五)工程水泵房设备等由专职管理员负责监控、操作、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
5、各种开关、按钮。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六)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七)水池每年按规定至少清洗一次,并有清洗记录和清洗后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八)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九)供、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十)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6、。供水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三、供水工程水价核定制度为保证农村饮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除分散供水工程外,所有的供水工程都应当安装水表,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计收水费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原则,其水价由县级物价、水利、财政部门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四号令,2003年)等文件制定。(一)农村饮水工程的水价原则上由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供水成本包括以下六部分1、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2、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3、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4、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7、5、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6、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供水成本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福利、管理费用、提水及加压所耗的燃料及动力费、水净化处理材料费用、折旧费和大修理费。(二)水价核定中,计费水量要按工程实际用水量计算。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核算,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水价。(三)水价要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四、供水工程水费的计收和管理制度(一)农村饮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均要安装经质量监督部门校准的水表,按量付费。原则上每月抄表收费。也可根据本村实际
8、,在每月抄表、管线巡查正常的前提下,两个月收缴水费一次。1、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安装的总表与分表抄收数字不相等时,分摊水损。供水进户的户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2、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甚至停止供水。3、供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最低用水标准核定基本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不达基本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征收水费。4、供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平均日用水定额核定最高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未超过最高用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超出水量要加价,实行阶梯水价。
9、(二)管理单位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1、参照上月水量计费。2、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3、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4、按基本用量计费。(三)管理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四)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专户、按工程列专账管理;小型提引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村委会、饮水户协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供水工
10、程管理单位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五)确定的水费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整。五、供水工程奖惩制度(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进,并可处以停止供水、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村级管网或进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者;2、私自接水、窃水者;3、拒不交纳水费者;4、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5、擅自提高供水水价者;6、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7、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工程运行者;8、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二)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3、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5、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者,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六 附则(一)本制度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精选范本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