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产销售代理协议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开发的 房产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销售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 代理销售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四至: 3、项目内容: 米层高住宅共 套,面积约 平方米; 米层高住宅共 套,面积约 平方米; 米层高商铺共 套,面积约 平方米;以上共计 套,总面积约 平方米。 。二、代理销售概况:1、代销模式: 地区独家销售代理2、代销期限:代理销售期限为一年,自 年
2、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未续签,按合同终止处理。三、销售进度(面积)界定:1、3.0米层高住宅按房产证面积一倍计算;2、5.3米层高住宅按房产证面积二倍计算;3、6.0米层高商铺按房产证面积二倍计算;4、 销售进度(面积)以每套房款100%全部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为准,未交足房款的该套房屋面积则不能计入销售进度(面积),也不可将若干套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四、销售价格控制:1、甲方负责该项目总体价格的统一制定(附销售价格表一份),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要求进行销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低于销售底价销售的,应向甲方承担实际销售价格与销售底价之间的差额损失。2、乙方以高
3、于销售底价的价格销售的,超出底价部分为销售溢价款,由甲乙双方按7:3的比例分配(甲方分得70%,乙方分得30%)。该溢价款分成与当期佣金一同结算。五、定金:1、乙方应依约按期如数向甲方支付定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部分定金 万元人民币。于甲方领取预售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定金 万元人民币。3、乙方未按时支付定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款额的0.3支付违约金,逾期十个工作日仍未付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返还乙方先期已支付的定金。六、佣金结算及定金退还1、 甲方按每平米销售底价的4.5%向乙方支付佣金,自甲方指定账户收到全额购房款后于每月第五
4、日前向乙方支付,乙方享有30%的溢价款分成与当期佣金一同支付。乙方应提供相应款额的有效税务发票。2、 购房者一次性付款的,甲方与购房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到该房屋销售价款的95%以上房款,视为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成交。3、购房者按揭贷款的,按揭银行同意发放贷款并将价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视为以按揭贷款方式成交。4、具备以上任一标准的,视为该套房屋成交,该套房屋的销售面积应计入乙方的销售进度作为支付佣金的依据。5、佣金结算方式:自2011年9月9日起算应完成的销售进度累计(以计算)是否完成季度任务佣金结算率定金处理第一季度(2011年9月9日至2011年12月8日)达到总面积的15%完成4.5%返
5、还9万元未完成3.5%9万元不再返还第二季度(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3月8日)达到总面积的45%完成4.5%返还9万元未完成3.5%9万元不再返还第三季度(2012年3月9日至2012年6月8日)达到总面积的75%完成4.5%返还9万元未完成3.5%9万元不再返还第四季度(2012年6月9日至2012年9月8日)达到总面积的100%完成4.5%返还9万元未完成3.5%9万元不再返还 6、佣金支付程序:乙方应于每月的30日前将该月的销售进度汇总并制作销售进度报告、佣金结算表、溢价款分成结算表,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于次月的第五日前将佣金和溢价款分成一同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七、
6、甲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售房所需文件:(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3)规划临时许可证(4)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甲方应提供与该销售项目有关的销售面积、物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商品房及配套设施交付标准等资料,乙方代销须以此为依据。3、甲方指派专人 与乙方就售房事宜进行沟通协调,负责确认房款收取、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客户按揭贷款材料审核及递交、房屋交付、售后服务工作等,负责收取并向甲方递交须由甲方确认的汇报材料。4、甲方保证所有房产及土地的产权清晰、合法有效,没有权利瑕疵,否则因与此有关的权属及债权债务
7、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5、甲方负责销售通道的施工建设及销售通道两侧基本乔灌木绿化工作。负责与施工方沟通协调以确保乙方销售工作的顺利开展。该项目中每种户型的房屋,甲方均应按交房标准制作一个精装示范样板间。6、甲方负责售楼中心上方广告牌的报建工作,并负责销售中心内外及项目工程所在地外围围墙面广告的设计制作。乙方负责在其他发布类媒体(报纸、网站等)的广告及宣传品(楼书、项目推介书等)的设计、制作、发布,并承担有关费用。乙方对外签订的广告合同以及有关的广告方案均须事先提交甲方确认后方可签署或对外发布。7、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代理销售过程中所需的基本硬件设施及设备,包括:销售中心
8、的装修装饰、项目沙盘模型及各单体模型、接待和办公桌椅、空调设备、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固定电话、文件柜),办公电脑由乙方自行配备。八、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负责制定并执行合法的销售方案2、在销售过程中乙方如需对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内容中有关条款进行改动,须事先征求甲方许可。乙方擅自修改合同范本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在销售过程中乙方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范围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本项目的特征和状况向客户如实介绍,不得夸大、隐瞒、虚假承诺。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销售价格表的底价要求进行销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低于销售底价的价格销
9、售,否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5、乙方不得擅自向购房客户收取预订款或房款,所有款项均应直接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因情况特殊须由乙方先行收取价款的,乙方应出具相应收据,并对此独立承担相应责任。6、乙方负责销售中心日常易耗办公用品的购买和管理,并承担该类用品的费用及销售热线电话费、上网费和水电费。7、乙方应自行承担其所属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并为销售中心工作人员配备统一的工作服和有关销售用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九、购房者退房时保证金及违约金处理:1、若购房者在交纳保证金后,与甲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提出退房要求的,该购房者保证金原则上不予返还,由甲乙双方按7:3的比例分配(
10、甲方分得70%,乙方分得30%);因特殊情况须将定金全额返还的,应当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认可。2、若购房者在与甲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提出退房要求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支付的违约金归甲乙双方所有,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15%作为佣金;因特殊情况全额返还购房款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认可。十、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1、甲方应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佣金,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额 %的违约金,逾期30天仍未付清所欠佣金及违约金的,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单方解除本合同,因甲方迟延付款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万元。2、乙方擅自收取客户购房款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11、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该购房款相对应销售面积的代理佣金。3、乙方连续两个季度的销售进度均未达到该季度内销售任务的50%,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3.5%的结算率支付佣金和30%的乙方溢价款分成,该连续两个季度的季度定金共18万元不予退还,剩余季度的定金则全部返还乙方。4、乙方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的累计销售进度未达到项目销售计划总面积的60%,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3.5%的结算率支付佣金和30%的乙方溢价款分成,该第一、第二季度的定金共18万元不予退还,剩余季度的定金则全部返还乙方。5、本合同自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解除通知时视为解除,任意一方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2、应与对方办理完毕佣金、溢价款分成、保证金返还、违约金支付等债权债务的结算事宜。十一、争议解决、合同效力及其他: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任意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3、本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协议属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附件包括:(1)项目销售周期计划表(2)项目广告投放计划表(3)代理销售房号(4)销售价目表清单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
13、委托代理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传真: 传真:开户行: 开户行: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
14、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
15、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
16、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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