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GF-1999-0201 正本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制定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及变更增加部分(发包人另行发包的除外) 建筑面积: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无 资金来源: 自筹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及变更增加部分(发包人另行发包的除
2、外)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2012年7月22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此工期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工程的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代表指定开槽时间为准。)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 合同价款 暂估价(人民币): 元大写: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本合同专用条款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 本协议书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
3、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开户银行及账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合同条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及
4、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会议纪要、图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省、市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工程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5、。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妥善保管,严禁将施工图转借其它人员。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工程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进场材料认质认价、设计变更认证等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内容约定。4. 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 由发包人代表单独书面授权。负责协调施工中的有关事宜,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工程变更签证、有关材料认价、按施工合同办理拨付工程款事宜等。4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本合同约定,在必
6、要时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可代理监理工程师职权,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5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发包人在开工前3日内做好三通一平、坐标控制点及有关资料。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在开工前3日内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入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自理。 (3)施工场地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3日内保证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开通和正常运输。(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3日
7、内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5)由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点要求: 在开工前三日内由发包方将确定的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双方协商办理。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由发包人提供正确建筑物及地下管线之图纸给承包人,在此范围内承包人应负责保护,若有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护,并负担所有费用。(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积极协调地方关系,以及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关于施工手续方面相关事宜。
8、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2)应提供计划和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后5日内向发包方提交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报表,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完成的施工进度和下月施工计划报表一式二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9款承包人工作(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通用条款9承包人工作。(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对既有工程、已完成工程及到场的所有材料和设备的保护工作,如在保护期间损坏
9、,承包人应当自费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承包人应按损坏产品同规格型号、同质量、同数量予以赔偿,且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古墓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发包人提供正确建筑物及地下管线之图纸给承包人,在此范围内承包人应负责保护,若有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护,并负担所有费用。(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地方有关规定,承包人派专人负责并达到当地建委文明安全工地要求,且费用自理。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到的其他工作:执行通用条款9承包人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10、)和工程进度计划时间: 施工合同签订后一周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7天内予以确认。 8.2 工期延误 :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每延期竣工一天,罚款5000元。因甲方的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现场甲方代表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四、质量与验收9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91双方约定隐蔽验收的部位: 按国家现行规定,隐蔽工程、基础和主体工程、防水地面工程完工分别验收并执行通用条款的其他约定。 10工程试车101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
11、患,确保工程事故为零。安全目标: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全责,一切安全事故均与发包人无关。严格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事故为零。岗位人员要求: 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规定: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费用及工期影响由总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1合同价款及调整111本合同价款采用 (2)方式确定(1)采用 无 ,合同价格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
12、价款调整方法: 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办法: 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现场签证+图纸变更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规定: 无 11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为:执行通用条款 12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13工程量的确认1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的时间: 每半月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一式三份。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施工阶段均由施工单位全部垫资,工程完工经现场甲方代表初步验收合格14日内支付工程合同暂估价款的80%,审计后14日内支付工
13、程款至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1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5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应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15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1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6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28项规定八、工程变更17.1本工程如发生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须经发包方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签字确
14、认后方可计入工程结算。结算方式同竣工结算。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8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乙方必须提前向甲方书面申请,甲方于7日内安排初验日期进行初验后,乙方必须按初验记录进行修改,按初验记录全部修改完成再次向甲方申请复验,直至竣工验收合格。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免费提供完整合格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各两套,否则不予进行结算。且必须保证符合当地城建档案馆规定和当地规范的要求。 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19.竣工结算19.1 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执行2008年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相关计价依据及工程取费标准,材料价格经现场甲方代表结
15、合当地造价信息或市场情况签证确认后计入工程结算。如果甲方代表签证认价有误,预算审计处有权重新审核,确认后计入工程结算。工程完工经现场甲方代表初步验收合格后14日内支付合同暂估价款的80%,经审计后14日内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95%,竣工结算总价款按照经庞大集团工程审计处审计的竣工结算总造价让利14.2%后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20日内将工程结算书及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等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报发包人进行工程结算,所报各类资料必须及时、准确、全面、有效,不应存在虚报等现象。竣工结算审减率【(审减金额/送审金额)*100%】若达到10%及以上,对审减金额超出10%的部分收取2%的审减费用;竣
16、工结算审减率【(审减金额/送审金额)*100%】若达到20%及以上,对审减金额超出20%的部分收取4%的审减费用。工程竣工结算以庞大集团项目部工程预算审计处审计结果为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0违约20.1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每延期竣工一天罚款5000元。21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按下列第(3) 种方式依次顺序解决:(1)请 主管部门 调解; (2)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3)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其他22工程分包22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23不可抗力2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
17、约定:执行通用条款39 24保险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由承包人自理 25担保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无 26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7. 补充条款(1)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承包人使用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之规范,且符合甲方之要求,经业主及监理单位确认后才可准予进场使用。(2)发包人有权更换其认为不适任之项目经理,承包人须于接到通知五日内完成更换。项目经理须从开
18、工至完工常驻工地处理事务。(3)承包人所造成之人员安全事故,政府公共设施损坏、邻房损坏及他人财物损失的,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及采取补救措施。如发包人造成的损害由发包人负责。(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报价中所含工程进行成品保护,在此范围内,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及规划使用,若有损坏,承包人负责修护及担负承包人所承揽的工程项目的成品保护费用。如发包人造成的损害由发包人负责。(5)工程达到竣工的条件为:工程达到竣工的条件为: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及追加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初验及复验合格后才为竣工,工程竣工前承包人要将施工时所涉及的施工区域全部清理干净。(6)发生材料需现场签证事宜,承包人需在
19、该材料使用前5日内提供认价材料价格给现场甲方代表,如未按规定时间内提交,该部分材料价格在保证材料质量的情况下将按当地当期最低市场价格进行结算。承包方提供的材料认价表报甲方,若甲方代表10日内未批复,视为认可材料价格。(7)玻璃幕墙、地暖、车间环氧地坪漆项目均以成活价(独立费项目)计入结算,不套定额,也不含在工程造价让利范围内。(8)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该4S店钢结构工程合同暂估价款的3%作为施工管理配合费用,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9)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部分,由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建,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不能拆除的工程项目,例如:混凝土地面、垫层、混凝土路面等,厚度低于设计厚度的,按照实际测量的平均值
20、结算并按小于设计厚度占设计厚度的比例扣除。厚度超过设计厚度的工程造价不予增加。(10)本工程工程款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下属子、分公司进行支付,并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下属子、分公司负责办理税务票据相关事宜。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就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
21、线、给排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消防系统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为 五 年;3. 装修工程为 二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二 年; 5. 供热系统为 二 个采暖期期; 6.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执行国务院(2000)279号令。 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
22、保修,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质量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质量保修金支付 双方约定本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审计后竣工结算总价款的5%,审计后竣工结算总价款以庞大预算审计处审计报告为准。六、质量保修金返还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无质量问题或缺陷满1年后7日内将工程质量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七、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执行国务院(2000)279号令。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 19 页 第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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