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寿光市洛城学校室内吊顶材料供货合同 发包人:寿光市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青岛百斯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寿光市洛城学校 2、工程地点:寿光市洛城街道文远路与洛兴街交叉口 3、工程内容:洛城学校宿舍1-4#、办公楼、体育馆、专用楼及幼儿园1#、2#楼的硅钙板和矿棉板的采购 第二条:中标单位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1、中标单位:青岛百斯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所中
2、标段:第一标段,中标金额:1139023.50元 3、中标单价 序号 货物名称 技术要求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备注 1 硅钙板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17761 35.5 630515.50 品牌:天熠 2 矿棉板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11176 45.50 508508.00 品牌:星牌优时吉 4、合同综合单价说明:综合单价均已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供货成本、运输、卸车、仓储、管理、材料检测费、保险、利润、税金、服务、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第三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3、1、矿棉吸声板技术要求 1.1质量标准编制依据: GB/T 5480 《矿物棉及其制品试验方法》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8624—1997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T 10294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GB/T 10295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696.1 《声学 阻抗管中吸声系数和声阻抗的测量》 GB/T 20247 《声学 混响室吸声测量》 GB/T 20313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湿热性能》 HJ/T 206
4、《环境产品的技术要求》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11981-89《建筑用轻钢龙骨》 1.2技术参数: 序号 项 目 指 标 1 重量 kg/m³ 150±2 2 密度kg/m³ ≤500 3 弯曲破坏载荷 ≥1.0 4 导热系数W /M.K 0.08 5 含水率 ≤3 6 阻燃性 B1级 7 吸音系
5、数 0.4—0.6 8 防潮性 ≥80% 1.3技术性能要求: 1.3.1饰面花色为图集03J502-2毛毛虫系列。 1.3.2配套龙骨见下表 名称 主件 配件 备注 承载龙骨 D38 D38吊件 D38接件 T型主龙骨 T型铝合金龙骨 38卡钩 厚度不小于1mm 次龙骨 T型铝合金龙骨 厚度不小于1mm 边龙骨 铝合金边龙骨 厚度不小于0.6mm 矿棉板 600*600*14 1.3.3 采用明架矿棉板吊顶 1.3.4 板材规格尺寸一致,边角整齐平直,无残缺,无色差。 1.3.5 板材及配套龙骨、挂件必须有检
6、测报告。 1.3.6 保证产品20年内不变形、不脱落、不变色 2、硅钙板技术要求: 2.1 规格:600×600 mm,厚度15mm;龙骨采用烤漆铝合金材料,主龙骨厚1.0 mm,副龙骨1.0 mm,边龙骨0.6 mm, 2.2 所投产品具有国家商标局正式颁发的“注册商标证”。 2.3 生产企业须通过IS0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2.4 硅钙板强度:断裂荷载平均值达200N以上。 2.5 放射性检验达A级. 2.6 防火检验燃A级 2.7 硅钙板内部加强钎维网。 2.8 颜色要求:饰面花色为图集03J502-2毛毛虫系列 2.9 保证产品20年内不变形、不脱落、不变
7、色 3、供货要求 3.1 保证严格依照与招标人签订的供货协议供货。 3.2 保证保质足量供货并随货提供相应工程所需相关资料。 4、技术标准中有与现行国家标准相冲突的,以现行国家标准为准。 第四条:运输及包装 1、乙方负责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途中的产品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更换,因此影响工期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采用行业标准包装,包装必须坚固,适合长途运输及二次搬运,保证产品的完好无损,因包装不良造成的产品损坏、质量下降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更换成合格全新产品或同意甲方扣减费用及赔偿买方损失。更换货物所发生的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随
8、产品必附的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工具及其数量 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检验报告及乙方报验及工程竣工所需的资料。 第六条:交货地点、日期和方式 1、交货时间:乙方于2013年9月20日之前具备交货条件。在具备交货条件后甲方发出进场通知后3日历日内乙方须按甲方通知要求的数量及规格将货物运达交货地点。乙方发货前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货准备。乙方不得因甲方要求延期交货而向甲方提出索赔。 2、交货地点:寿光市洛城学校院内,甲方指定地点。 3、按项目要求将货物送到现场指定地点,保证堆放安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验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
9、期限 1、交货单(仅作为货物到场证明):货到现场后,由甲方人员负责接收并在交货单上签字。甲方的签收仅是货物到场的证明,并不作为产品合格及乙方凭此单作为结算及付款的依据。 2、结算单(仅作为货物数量证明):货物到场后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乙方共同将产品数量进行测量确认并办理书面的《材料数量确认单》,《材料数量确认单》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员签字方可有效。 3、验收单(仅作为货物外观质量证明):货到工地后,甲方组织、监理、总包单位、乙方共同对招标产品进行外观验收。货物到场乙方不组织现场验收或在进行现场验收时乙方不到场,又不及时通知买甲方,甲方将自行组织现场验收,并视为乙方认同验收结果。在验收时如
10、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乙方应在 7日历日内更换为合格产品,乙方未按照规定日期更换的,按照相关违约条款处理罚款10000元。 4、竣工验收:在进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产品必须通过四方验收及寿光市质检站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产品质量保证期限 1、乙方对产品的质量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日期为准)2年。 2、保质期内或竣工前,产品有质量缺陷,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解决。如遇重大事故,乙方接到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在24小时内解决问题或提供替代方案。 第九条:结算方式 货物到工地每10000平方米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付 至
11、本批次货款的60%,施工方安装完成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 收合格后付至总价款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两年后付清(无 息)。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的数量交货,每拖延一天罚款2000 元。十天后如仍未能交货,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 后乙方仍应承担上述因迟交货物而产生的罚金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 损失。 2、保质期内未按合同履约,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七天后仍未解决, 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导致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所承担的责任并不限于本合同的总价,乙方应承担由此直接或间
12、接引起的损失,包括甲方及第三方的损失。 4、在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10日历日内不答复,应视为乙方同意 甲方提出的一切索赔。 第十一条:索赔 如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应由乙方负责,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应按下列方式向乙方索赔: 1、同意甲方退货并将退货金额以成交货币偿还甲方并承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2、调换成全新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产品,乙方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对调换的货物甲方仍负有检查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权利。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1、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推迟,推迟履
13、行合同的时间需双方共同协商。 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甲方或乙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甲方或乙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四天内提出具有权威独立第三者证明。在取得甲方认可的情况下,乙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甲乙双方应采取很必要措施密切配合以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不可抗力持续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台风、地震、洪水、禁运、罢工等以及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有关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寿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其它 1、乙方在产品交付前对产品的
14、包装、标识、运输、装卸和码放等过程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与环保的要求,并承担产品交付前的全部责任。 2、本合同共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3、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4、本合同中未提及到的相关事项执行招标文件。 注:此合同手写更改无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 地 址: 开户行 : 开户行: 帐 号 : 帐 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 第8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