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富中国”渠道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中新视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为CCTV证券资讯的运营商,同时又拥有“财富中国”品牌的管理和运营权。现甲方在全国范围内诚邀地方合作伙伴来共同开发“财富中国”地方平台。 乙方为: 。 基于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为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特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定义 财富中国:由央视、北京大学中国战略研究中心和中新金融工程研究院联合打造,中国最具权威性和整合力的跨媒体财富
2、金融品牌。业务涉及范围有“财富中国”平面杂志、财富中国论坛、地方财富金融平台及海外移民等。 第二条、合作内容 1、甲方授权乙方为 区域的“财富中国”的 渠道商。 2、 合作范围: 2.1、广告业务 2.2、电子商务平台 2.3、线下品牌活动 2.4、“财富中国”地方专刊的制作与发行 2.5、海外移民业务 2.6、其他业务 第三条、渠道商加盟条件 1、必须是中国境内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具有一定的当地媒体资源; 2、具有运营和管理地区财富中国网站能力; 3、有独立的销售团队和自己的客户群; 4、将财富中国地方平台作为合作的一项
3、主要业务; 5、严格遵守财富中国经销相关制度并积极配合财富中国的各种推广活动。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1、甲方制定“财富中国”渠道商的招商政策,并拥有对它的最终解释权。 1.2、甲方按照“财富中国”渠道商的招商政策对乙方实施管理,规范乙方的市场行为。 1.3、甲乙双方合作的盈利,统一执行甲方的财务制度,转入甲方银行账户,由甲方按合同约定进行利润分配。 2、甲方的义务 2.1、甲方帮助乙方进行团队建设。 2.2、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的技术支持。 2.3、甲方给予乙方业务培训支持。 2.4、甲方给予乙方业务销售支持。 2.5、甲方给与予乙方一定的媒体支持
4、 2.6、甲方最大程度保障乙方的利益,给予一定的价格支持。 2.7、甲方及时和地方政府沟通,帮助乙方获取政策和场地的支持。 2.8、甲方及时公布公司政策、信息,保证渠道商的利益。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1、在甲方规定的地域内开展现有商业业务,同时还可以获得“财富中国”其他类产品的代理权利。 1.2、乙方对满足保护条件的客户享有唯一合作权。在保护期限内,任何其他渠道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该客户提供商业合作。 1.3、在其所辖地区内进行财富中国地区平台的商业运营,针对合作商家谈判享有自主定价权和多种合作方式(合作不得损害“财富中国”品牌);如有特别需求,须向甲
5、方报告。 1.4、乙方原则上以“财富中国”地方平台的运营为核心业务,针对区域内不同客户需求,可以提供其相应的增值服务。 2、乙方的义务 2.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乙方有关经营的资质资料,包括基本业务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ICP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业务介绍、企业邮箱(非个人E-mail信箱)等。乙方独立承担因上述资料不准确、不真实而引发的一切责任。乙方如为个人则需提供身份证明及合作声明。 2.2、了解甲方对于渠道商的所有政策,接受甲方的管理。 2.3、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业务运作。 2.4、“财富中国”品牌的保护义务,在合作期间内不允许制作与“财富中
6、国”平台相同或相近的数字平台。 2.5、乙方如有其它业务,不得将“财富中国”的授权用于其它业务的宣传使用,宣传方式包括且不限于平面广告、视频广告、软文推广等,财富中国享有追究不法经营的权利。 第六条、利润结算 1、甲乙双方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 2、营收统一进入甲方总部银行账户,由甲方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3、双方约定按月进行账期结算。每月月初 工作日内,双方核对账目。对账完毕后 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收入转入乙方账户。 4、乙方的帐户信息: 开户行: 账户名:
7、 账号: 第七条、声明及保证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1、双方均为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乙方为自然人除外) 2、有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之交易,证照齐全且该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3、有权订立本合同并且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签署本合同。 4、有能力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第八条、保密业务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内
8、容以及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接口技术、安全合同等透露给第三方。 2、甲乙双方对在履行合同中获得的对方商业机密负保密责任,此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3、甲乙双方保证其雇员及代理人履行本条的保密义务。 第九条、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其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鉴于网络所具有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 1、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 2、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 3、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
9、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而导致信息或纪录的丢失、甲方不能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 4、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 5、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 6、其它非甲方及其运营商造成的原因等。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15日内通告事件详情,并出示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以说明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双方按照事件对合同的履行的影响程度,再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非“财富中国”地方平台所涉及的范围内使用财富中国品牌的,按照《渠道商管理条例》(见附件一)进行处理、处罚。 2、乙方向甲方提
10、供的自身信息和市场信息虚假的,按照《渠道商管理条例》(见附件一)进行处理、处罚。 3、乙方违反渠道商的客户保护政策的,按照《渠道商管理条例》(见附件一)进行处理、处罚。 4、乙方跨区域销售,按照《渠道商管理条例》(见附件一)进行处理、处罚。 5、乙方在销售“财富中国”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客户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或者完整提供向客户承诺的服务,称为欺诈货款。属于欺诈货款的按照《渠道商管理条例》(见附件一)进行处理、处罚。 6、乙方未经客户同意,私自更改对客户所承诺的服务项目的行为; 客户有意继续使用原有合作项目,但拒绝在其原渠道商处进行续费,但渠道商在原合作未到期之前,
11、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合作项目进行续费,以某种目的获得赢利的行为。上述行为称为“私自更改服务”。私自更改服务的,按照《渠道商管理条例》(见附件一)进行处理、处罚。 7、乙方违反甲方规定的广告内容管理规定的,按照《渠道商管理条例(见附件一)》进行处理、处罚。 8、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乙方的业务扶持,因甲方未尽扶持义务,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9、甲方按照渠道商的政策规定支付乙方的利润分成。如未按约定支付的,甲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1、任何一方应在发现另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及时通知对方,如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发出的违约提醒通知后七个工作日之内仍未能
12、对违约行为做出更正的,守约方可通过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本合同。 2、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终止合同,另一方将保留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3、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合同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合同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3.1、本合作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或法规; 3.2、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失去法人资格(合作一方为自然人除外); 3.3、由于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4、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 如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
13、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甲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三条、合作效力和附则 1、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期满需要续约的,乙方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否则将视为乙方没有续约要求。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相关书面合同。如与本合同内容冲突,以补充合同为准。该等合同没有规定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3、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4、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
14、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在不影响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5、本合同共签署原件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授权人: 授权人: 电话: 电话: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一:“财富中国”渠道商招商政策 附件二:“财富中国”招商手册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