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交银租赁保字20160121号
甲方(债权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保证人):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以下称“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甲方基于融资租赁合同而享有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1、保证人为债权人与承租人在2016年11月 日至2023年11月 日期间签订的的全部《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本合同所称主合同是指:债权人与承租人为
2、开展融资租赁交易而签订一系列的《融资租赁合同》。债权人债权的币种、租金金额、利率,承租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2、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肆亿贰仟万元整的租赁本金,以及租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
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最后一笔主合同的发生日(主债权确定日)确定。
主债权确定日前(包括当日)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属本合同保证的范围。
主债权的发生指《融资租赁合
3、同》项下起租。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赁本金和租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认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同意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甲方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中
4、最后到期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第五条 保证的独立性
本保证系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并且独立于甲方就主合同所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或保证或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所可能享有的该等其他担保并不减轻或解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主合同无效、可撤销而有所改变,也不因甲方、承租人和保证人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第六条:陈述与保证
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顺利履行,保证人在此向甲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被不可撤销地完全履行或解除前:
5、1)保证人具有合法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资格;
(2)保证人有充分的权利签署本保证协议。
(3)保证人自愿为承租人承担保证责任,完全了解主合同以及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4)保证人有足够经济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且不因任何强制指令,或财产状况的改变,或与除甲方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
(5)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有义务对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6)当承租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主合同的变
6、更
除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外(租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上调的除外),保证人确认甲方与承租人对主合同条款做出的变更无须事先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主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可将其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在原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争议管辖
本合同争议由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效力。
3、甲方已提请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说
7、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理解一致。
4、保证人在此授权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可以随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保证人的信用信息。
5、各方送交其他方的任何文件、资料、信函、电子邮件,应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送达。任何一方的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络人、通信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送达方不承担延迟送达的责任。本协议一方给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应发至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送达:
(1)如果以信件形式发出的,一方签收的以签收日视为送达,或以另一方发出信件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2)如果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发出,在发出时视为送达;
甲、乙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方,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甲方(盖章):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中心大厦28、29层
通讯地址:同上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住所地:
通讯地址: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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