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力设备租赁合同书 一、租赁上方: 1、承租方: (简称甲方) 2、出租方: (简称乙方) 二、合同目的: 为有利于设备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双方经济效益,出租方为承租方提出电力设备,双方各应保证设备制造和使用、维护质量,保证电网安全。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力,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三、租赁设备概况: 1、项目名称:
2、 2、设备为: 租方确定设备总价格为 (人民币: 元整 ( ¥ 。 明细如下: 品 名 型 号 数 量(台) 单 价 (元) 小 计(元) 箱式变电站 以下为空 设备总价格:人民币: 元 四、双方责任: 1、出租方(乙方)责任: 1.1出租方必须提供符合国家相应GB标准,经产品鉴定和具有国家认可制造厂家提供的产品;
3、产品必须符合厦门电业局的技术规定要求。 1.2出租方要保证设备制造的工艺质量,若因工艺质量问题导致交接试验不合格或在运行中出现质量问题,出租方应在48小时内处理,并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1、承租方(甲方)责任: 2..1承租方必须签章确认所租设备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图样以及附件清单。 2.2出租方将设备交给承租方或承租方委托的安装单位后(以承租方在出租方提供的设备交接单上签字确认时间为移交时间),承租方应负责设备的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责任,并应负责在租赁结束后将设备退回租方仓库,直至出租方签字确认收到设备为止。由于安装、使用和维护造成设备的损坏,其责任概由承租方负责,如需出租方提供安装、
4、维护服务,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按实结算。 2.3承租方须按规定缴纳预租定金、租金等费用。 2.4承租方须保证设备顺利通过归还验收检验,若经检验发现设备有由承租方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双方再行协商。承租方在退箱变得同时也要退清箱变产品附件,如没退清产品附件视为设备损坏,其责任概由甲方负责,同时甲方应赔偿设备附件市场价的2倍金额人民币。 2.5设备租赁期满,承租方负责将设备拆卸、运回,如需出租方提供拆卸、运回服务,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并按实结算。 2.6设备在吊装、安装、使用过程中若造成他人损失,责任和损失概由承租方承担。 五、费用缴纳: 1、租金 缴纳:租金为每月¥
5、5000元,承租方按以下方式缴纳押金及租金。 (1)押金为人民币捌万元整,自合约签订后三个工作日付给乙方且押金不转为租金,押金将在承租方将设备退库进行租金结算时退还。 (2)、租金为按季付款,自设备出厂之日起,开始计算,并预付3个月租金(¥15000.00元):租金到期前一个月的25日前付清下个季度的租金。 注:租期不满一个月的,15天以内的按半个月计费,超过15天以一个月计费。 2、预约租赁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租赁起始日以双方在设备交接单上签字确认的交接日期开始计,以甲方向乙方移交完设备甲方在设备回收单上签字确认时间终止
6、日。 3、续租:承租方若需要续租则本协议在同等租金条件下继续生效,但需在预约租期满前,提供30天书面形式提出,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续租。 六、违约责任: 1、预约租赁违约: 1.1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预约定金,视为自动解约,并由甲方赔偿违约金额,赔偿金额双方再行协商。 1.2乙方无法按时交货,甲方没有按时提货超过25日均视为违约,若为甲方违约,乙方将没收其预约定金;若为乙方违约,乙方将双倍退还甲方预约定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2、甲方不按合同缴纳租金,乙方有权拆回设备,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不得有异议。 七、结算账号: 甲方: 乙方
7、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八、交接手续: 1、甲方向乙方提货或委托提货须持有乙方开具的提货单并办理箱变交接手续;并按合同规定验收技术文件及 变产品附件,提货后即认为乙方设备已完整交付甲方。 2、租赁期满后,甲方在办理停电、解开进线等手续后,并将设备退回乙方仓库与乙方办理箱变回收手续。手续办完之日将作为租赁期终止日。 九、其它约定条款:
8、 十、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行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缴纳的预约定金之日起生效,至乙方
9、验收完甲方退回租用的设备,甲方付清各项费用后终止。 十一、合同变更 因客观条件发生改变,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合同变更仅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合同变更仅对本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 十二、合同争议: 凡因合同的效力、解释及执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附件: 本合同包括以下附件,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十四、合同签章: 甲 方: 乙方: 地 址: 地址: 代 表: 代表: 电 话: 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11、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
12、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
13、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14、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
15、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