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x银行x分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开展,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x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账户资金是指基于完善信任机制、促进交易成立或资金保管,需要引入保管和监督的资金,不包括正常结算资金。本细则所称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受委托人的委托,与委托人签订托管协议,负责保管账户资金并对账户资金按约支付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信息披露等的一种委托资产托管业务。第三条 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可按不同标准作以下分类。(一)按照资金性质不同,分为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和专项资金
2、托管业务。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是指买卖双方在商品、股权等交易过程中,委托托管人保管资金并根据约定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促使交易成立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债权交易、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交易、存量房交易等账户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是指托管人根据监管要求或委托人单独委托,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保障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预售款、保证金、抵押金、融资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托管。(二)按照客户类型不同,分为单位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和个人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单位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委托人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个人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委托人为自然人的账
3、户资金托管业务。第四条 我行开展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中立原则。托管人对委托人的利益保持中立,不参与、不评价委托人之间的经济活动。(二)严格相符原则。托管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划付资金,委托人指令必须符合托管协议的约定,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与托管协议约定不符的指令。(三)保守商业秘密原则。托管人对业务开展中所涉及的委托人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向第三方披露。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四)不垫付资金原则。在办理业务期间,托管人只负责资金托管、监督支付和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严禁垫付资金。第五条 我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实行统一实施、分级管理。自治区分行取得总行业务授权后,统一组织实施,
4、并按机构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银行x分行开办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第二章 业务管理与职责第七条 托管业务部x分部是我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此项业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我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和业务操作规程的制定及修订。(二)负责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和业务推动,负责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备工作。(三)负责全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组织实施、系统指导和业务培训,制定业务推广方案和印制统一宣传资料。(四)负责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经办机构的准入管理,协调、组织对经办机构开展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五)负责定期向总行报告
5、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开展情况及上报相关统计报表。第八条 区分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一)区分行机构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等前台部门是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营销部门,负责向各自管辖客户营销账户资金托管业务。(二)区分行法律事务部根据合同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审查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相关协议文本。(三)区分行财务会计部负责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四)区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柜面操作规范及操作风险点控制管理。(五)区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帐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风险评估和计量。(六)内控合规部负责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管理。 第九条 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是本行账户资金
6、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和营销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辖内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管理和业务推广,负责辖内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经办机构准入的申报管理。(二)负责辖内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组织培训、业务营销和宣传推广工作。(三)具体负责本行层级客户的业务营销和承担本级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经办。(四)负责汇总、上报辖内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开展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五)协调、组织对经办机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与监督。二级分行对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可参照区分行部门职责,明确本行各部门职责分工。第十条 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经办行是指具体开办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各经办行应根据业务要求,按照部门分工,明确职责
7、,相互配合。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权限内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营销、组织协调、协议签署和业务管理等工作。(二)负责业务审查,控制业务风险,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三)负责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柜面操作规范指导。第十一条 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经办网点是指承担经办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柜面操作的具体网点。负责账户的开立、托管资金的转出入、计息等工作。第十二条 除试点行外,各二级分行开办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向区分行提出申请。各行开办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风险评价水平在B级以上;(二)有业务主管部门,并已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和岗位人员;(三)制定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应急方案;(四)经办人员进行系统业务培训,并
8、取得相应岗位资格。第十三条 按照以下授权条件,开展业务营销和管理。(一)单位帐户资金托管业务应由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审核;个人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区别管理:产品相对简单、风险较小的,由一级支行(含)以上机构审核;产品复杂、风险较大的,由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审核。托管协议由一级支行签署。第三章 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流程第十四条 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中当事人包括付款委托人(买方)、收款委托人(卖方)和托管人。付款委托人(即买方)是指委托托管人将资金有条件支付给对手方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自然人等。收款委托人(即卖方)是指履行与付款委托人约定的义务并按约接受付款委托人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机
9、关团体和自然人等。托管人是指具有账户资金托管业务资格,且受买卖双方委托,办理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农行各级业务经办行。第十五条 业务营销。各托管经办行客户营销部门可从保障交易安全等角度向客户进行产品宣传,推介此项业务。客户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及时反映市场需求动态,发挥合力作用推动业务发展。第十六条 申请受理。由交易双方向经办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申请。其中,单位客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交易合同(或相关业务文件)等相关资料;个人客户需提供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经办行对委托人进行合规性审查。第十七条 托管协议签署。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统一使
10、用区分行制定的示范协议文本。各经办行以签报提交二级分行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授权业务主管行长或授权代理人与收付款委托人签订托管协议。委托人授权代理人签署托管协议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八条 签约账户开立。付款委托人应在托管经办行根据协议约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交易资金托管的签约账户。签约账户可以是付款委托人在经办行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或双方协商指定已有的银行结算账户。托管资金的转入、转出均须在签约账户的开户行操作。第十九条 托管专用账户。经办行以本机构名义在“49301单位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和“49302个人交易资金托管存款”科目下分别开立内部账户作为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分别用
11、于存放辖内托管的单位交易资金和个人交易资金。账户名称为:XX分行(支行)单位/个人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科目和专用账户的使用规定详见x办发2011359号)经办网点应根据托管协议在本经办行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下为每个付款委托人建立托管子账户,托管协议与托管子账户一一对应。签约账户中的托管资金应划入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中保管。 第二十条 基本信息管理。在托管协议签订后,经办行及网点应根据托管协议内容手工登记托管子账户明细登记表,并汇总登记辖区内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信息。第二十一条 资金转入。经办网点柜员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及付款委托人提供的支付结算凭证,将托管资金从付款委托人签约账户划转至经办行交易资
12、金托管专用账户中。第二十二条 资金保管。经办行客户部门应与网点柜员每日核对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资金余额。第二十三条 资金转出。买卖双方应当面或以专人递送原件方式向经办行发出经签章的委托付款通知书。客户部门审核确认后交网点柜员,柜员办理托管子账户资金转出手续,签约账户的资金支付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业务终止。协议正常履行中,托管资金划转完毕,网点柜员根据客户部门出具的业务终止通知书对托管资金进行结清处理,托管子账户内相应资金余额划入签约账户。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委托人在履行托管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如协商一致,应按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托管协议。如协商不成,经办行客户部门应按
13、委托人要求解除托管协议,或按托管协议约定寻求其他解决方式。第四章 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流程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托管业务中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托管人。委托人是指委托托管人将资金有条件支付给相关方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托管人是指具有账户资金托管业务资格,且受委托人委托,办理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农行及各分支机构。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托管业务应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中对委托人的资金监管要求。第二十八条 业务营销。各行客户部门可根据政府管理部门或监管部门的要求,从落实执行管理或监管政策等方面向客户进行产品宣传,推介和营销此项业务。第二十九条 申请受理。由委托人向经办行提出办理专项资金托管业务申请。单位委托人需提供
1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交易合同(或相关业务文件)等相关资料,经办行进行合规性审查。第三十条 托管协议签署。专项资金托管协议应使用区分行制订的示范协议文本,经办行以签报提交二级分行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授权业务主管行长或授权代理人与收付款委托人签订托管协议。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授权代理人签订托管协议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第三十二条 托管账户。委托人应根据托管协议约定在经办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专项资金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可以是委托人在经办行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指定已有的银行结算账户。经办行可保管托管账户的预留印鉴或增加经办
15、行指定负责人人名章为预留印鉴,以安全保管托管资金。托管资金的存入和支付均须在托管账户的开户行操作。第三十三条 基本信息管理。在协议签订后,经办行应根据协议内容登记专项资金托管账户明细登记表,并汇总登记辖区内专项资金托管业务信息。第三十四条 资金存入。委托人可采用一次或分次存入方式将托管资金存入托管账户。第三十五条 资金保管。经办行网点柜员应每日与客户部门核对托管账户资金余额。第三十六条 资金支付。委托人应当面或以专人递送原件方式向经办行客户部门发出经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付款通知书和支付结算凭证。客户部门审核确认后交网点柜员,柜员据此办理资金支付。第三十七条 业务终止。协议正常履行中,托管资金划转完
16、毕,网点柜员根据客户部门出具的业务终止通知书对托管资金进行清算处理。第三十八条 争议处理。委托人在履行托管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如协商一致,应按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托管协议。如协商不成,经办行客户部门应按委托人要求解除托管协议,或按托管协议约定寻求其他解决方式。第五章 费用收取第三十九条 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收费标准。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实行协议定价。各经办行可按照市场价格,综合考虑业务成本、客户贡献度和市场竞争等因素,与委托人协商定价。第四十条 托管费的支付方、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应在协议中具体明确约定。托管费收入须进入“托管业务收入”科目下的“其他委托资产托管费收入”专用账户核算。第四十一条 经办行
17、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期限档次存款利率对托管账户或托管专用账户资金进行计息。第六章 风险管理与控制第四十二条 经办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对业务营销、协议签署、运行操作中存在的风险及时识别,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第四十三条 经办行应严格客户准入管理,选择信用等级良好、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的客户开展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第四十四条 经办行应审查委托人的身份、资格,使用区分行统一制定的制式合同或示范协议文本,做好合同内容的解释说明,避免客户对条款内容产生歧义。按照我行有关合同填写、审查、签订、履行等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经办行应明确部门分工与岗位职责,实行岗位分离、复核监督制度,严
18、格界定客户部门、业务综合管理部门和网点柜员经办人、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岗位人员的业务权限,严禁越权操作与违反规定混岗操作。经办网点柜员应对托管账户进行专人、专柜管理。经办人员出现休假、岗位调整等情况时,应做好工作交接,确保托管资金安全。第四十六条 经办行遇有疑难的业务问题,应及时请示上级行相关部门;遇有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等方面问题时,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人和其他委托人,并及时保存有关履行托管职责的记录与痕迹。第四十七条 区分行及二级分行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内开办账户资金托管业务进行检查。(一)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市场营销、协议签署、文书保管等业务
19、管理情况。(三)账户资金托管业务信息、档案管理情况。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四十八条 档案是指我行在账户资金托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可备考查利用的各类文件材料的总称。经办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及时收集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档案材料,进行专人专夹保管。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资料、托管协议、交易合同、各类业务通知书及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资料等。经办网点应对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柜面操作实行专人专柜,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开户资料、委托付款通知书原件、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复印件等所涉及的单证、协议、通知书等文本文件。其中委托付款通知书原件作当日传票附件。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总分行对本实施细则中相关业务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x银行x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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