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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

1、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工作管理办法一、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贯彻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监管政策要求,建立和完善小微贷款“三个不低于”和涉农贷款“一个高于”工作的管理机制,加强统筹沟通协调和组织推进,特拟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业务的指导思想为,以客户培育为主线,围绕区域经济特色选择目标*场,积极推进产品创新和一体化销售,优化小微授信流程,完善小微金融服务体制机制,推进全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第三条 小微贷款“三个不低于”是指在有效提升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所有贷款平均增速,小微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申贷取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涉

2、农贷款“一个高于”是指在有效提升贷款增量的基础上,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所有贷款平均水平。第四条 小微贷款的划分标准以工信部、发改委、统计局、财政部四部委于*年*月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准,该标准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国标小微即指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企业主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等(本管理办法所指小微均为国标小微)。第五条 涉农贷款包括农户贷款、非农户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和城*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涉农贷款的贷款范围为所有贷款不含贴现。详细标准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4号)及补充说明为准。二、 部

3、门职责第六条 总行将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任务目标纳入统一管理,分别由各级小微金融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共同履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协助配合履行目标。第七条 总行小微金融业务部:(1) 牵头组织、沟通协调各部门履行全行“三个不低于、一个高于”的监管目标;(2) 负责定时对全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业务分析工作;(3) 负责全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考核和评估工作;(4) 负责牵头全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创新机制建设;(5) 负责全行对公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中的行标小型和微型企业客户管理、组织和推进工作,负责牵头履行上述对公小微贷款“三个不低于”和涉农贷款“一个高于”监管指标。第八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1

4、) 负责全行对公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中的非行标小型和微型企业客户管理、组织和推进工作,负责牵头履行上述对公小微贷款“三个不低于”和涉农贷款“一个高于”监管指标;(2) 负责OCRM系统中对公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客户关系的系统管理工作;(3) 在考核时点优先支持和协助配合全行对公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规模调控工作。第九条 总行零售业务部:(1) 负责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等零售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客户管理、组织和推进工作;(2) 负责牵头履行零售小微贷款“三个不低于”和零售涉农贷款“一个高于”监管指标,并按季分解指标和督导分行推进有关工作;(3) 负责个贷系统中零售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客户标识的管理和业务

5、分析工作。第十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1) 负责在全行预算中合理安排并单列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信贷计划;(2) 负责按监管要求单独配置我行小微贷款财务资源,建立和完善独立核算机制。(3) 负责提供银行同业及我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有关统计数据。(4) 负责在信贷规模管控中合理调配资源,协助履行全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监管指标。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1) 负责全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信贷政策拟定和培训工作;(2) 负责协助配合履行和实施EM系统中对公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系统标识、统计等需求工作;(3) 负责协助配合全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规模的系统管控工作;(4) 负责构建我行小微贷款风险管理框

6、架和政策体系等。第十二条 总行信贷审批部:(1) 负责牵头组织全行小微贷款高效率审批机制的建设工作;(2) 负责全行一般风险小微信贷业务授权和转授权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第十三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1)负责组织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风险预警和贷后管理等工作;(2)负责制订对公和零售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放款审核政策及操作流程。第十四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系统需求的实施和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第十五条 分行小微金融业务部:(1) 牵头组织、沟通协调各部门履行本分行“三个不低于、一个高于”的监管目标;(2) 负责定时对分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业务分析工作;(3) 负责分行小微贷款和涉农

7、贷款的考核和评估工作;(4) 负责牵头分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创新机制建设;(5) 负责分行对公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中的行标小型和微型企业客户管理、组织和推进工作,负责履行上述对公小微贷款“三个不低于”和涉农贷款“一个高于”监管指标。第十六条 分行公司业务部:(1) 负责分行对公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中的非行标小型和微型企业客户管理、组织和推进工作,负责履行上述对公小微贷款“三个不低于”和涉农贷款“一个高于”监管指标。(2) 负责分行OCM系统中对公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客户关系的系统管理工作;(3) 分行在考核时点,优先支持和协助配合对公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规模管控工作。第十七条 分行零售业务部:(

8、1) 负责分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等零售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客户管理、组织和推进工作;(2) 负责履行分行零售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三个不低于”和“一个高于”监管指标的顺利履行,并按季分解指标和督导辖内经营单位推进有关工作;(3) 负责分行个贷系统中零售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客户标识的管理和数据分析工作。第十八条 分行计划财务部:(1) 负责在分行预算中合理安排并单列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信贷计划;(2) 负责按监管要求单独配置分行小微贷款财务资源,建立和完善分行小微贷款独立核算机制。(3) 负责提供本地银行同业及分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有关统计数据。(4) 负责在信贷规模管控中合理调配资源,协助履行分

9、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监管指标。第十九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1) 负责分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区域信贷政策拟定和培训工作;(2) 负责协助配合分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规模的系统管控工作。(3) 负责分行小微信贷业务授权和转授权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4) 负责分行小微贷款审批通过率的管控和考核工作。第二十条 分行授信管理部:(1) 负责组织分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风险预警和贷后管理工作。如分行尚未设立授信管理部,由分行有权部门承担相应职责;(2)负责组织并实施对公和零售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放款审核工作。第二十一条 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分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系统需求的实施和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三、

10、 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总行建立“横向部门沟通协调、纵向总分协同”的管理机制,设立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工作沟通协调小组,由小微金融业务部牵头,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信息科技部等为小组建员。第二十三条 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工作沟通协调会依据有关总行年度预算指标分解相应部门的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年度目标任务,通报“三个不低于”和“一个高于”计划执行情形,并对业务中的详细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对重大事项提出建议供决策参考。第二十四条 各级小微金融业务部应定时组织召开沟通协调会,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参加沟通协调会并及时将会议内容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五条 分行小微金融业

11、务部、分行风险管理部及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管理申贷取得率指标,条件成熟的分行可建立小微授信项目预审制,确保本行小微贷款申贷取得率达标。第二十六条 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投放额按月进行总量监控,各分行依据有关任务目标数及时间进度进行有序投放,避免出现贷款数据大起大落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分行按月向总行报送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工作报告,明确次月的贷款投放计划,同时加强对所辖机构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四、 监督执行第二十八条 总行依据有关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执行情形,定时或不定时发布全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经营数据履行情形。对于存在数据异动或其它需要提示的问题,及时督促分行进行整改。第二十九条 经营单位

12、应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关于涉农贷款的定义标准,在受理业务时应及时在相应系统标识,不得随意变更业务属性,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第三十条 依照贷款投放计划,分行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余额若出现大幅度增加或减少的情形,应提前向总行报告。第三十一条 分行应做好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数据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确保“三个不低于”和“一个高于”数据准确可靠。第三十二条 分行上报监管部门的数据,应与CECM系统和1104系统中的数据保持一致。如报送监管部门的数据中须手工调整的,应在相应系统中予以修正。五、 考核评估第三十三条 总行对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履行情形按季度进行通报和评估,评估结果将在总行内网上予以公布。第三十四条 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的任务目标按季度进行管控,季度目标按全年总体目标:3:2:2的比例进行分解,年末时点一次性考核。第三十五条 总行对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实施后评估政策。后评估采取考核激励措施和专项劳动竞赛相结合的形式来进行。分行应比照总行加强对所辖经营单位开展小微贷款和涉农贷款工作的考核评估和总结工作。六、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全辖境内分支机构,由总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拟定、修订和说明。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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