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编号:
深圳经济特区委托拍卖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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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委托拍卖协议
委托人(甲方) 拍卖人(乙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2、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深圳经济特区资产拍卖条例》和其他关于法规,甲方各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依法拍卖下列物饰: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质量
用途
占用状况
存放地点
第二条 拍卖方式
采用第( )种方式拍卖:
(1)估低价拍卖;(2)估高价拍卖;(3)无估价拍卖;(4)标卖
第三条 拍卖物保留价格
第四条
3、 佣金和其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拍卖成交的,甲方应按拍卖物成交总额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由乙方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除。
拍卖未成交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用于对拍卖物进行评估、鉴定、保管和图录等费用开支,以及各方确定的 开支需支付的费用 元。
第五条 价款结算
拍卖成交的,乙方就在在收到所有费用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佣金)以 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拍卖期限
乙方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在 举行拍卖会,对甲方委托拍卖物进行拍卖。
第七条 拍卖物的交付
4、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上述拍卖物交付给乙方,交付地点为 ,交付方式为 ,因交会拍卖物所引起的费用由 承担。拍卖物交付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应将拍卖物的变更情形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关于拍卖程序中止和终结的问题
依据有关《深圳经济特区资产拍卖条例》第76条、77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违约责任
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保留价的 %支会违约金。
第十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
5、各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各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商定的条款
附件:(略)
委托人(盖章) 拍卖人(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深圳*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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