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海域使用权出让协议甲方: 乙方: 0*年月6 / 6 出让人:_ 联系办公地址:_邮政号码:_ 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位:_电话号码:_ 受托代理人姓名:_职位:_电话号码:_ 受让人:_ 联系办公地址:_邮政号码:_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位:_电话号码:_ 受托代理人姓名:_职位:_电话号码:_ 第一条 总则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出让的海域属国家所有,出让人依据有关海域使用关于法律法规并经(*、*)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海
2、域的上方空间、底土资源和埋藏物均不在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内。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海域,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并有权依据有关所批准的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依法开发利用该海域。 第二条 出让海域位置和范围。本协议出让的海域坐落于_,面积为_公顷。其详细位置与四至范围见本协议附件宗海界址图。 第三条 出让海域的用途。 本协议出让的用海类型为;用海方式为,其中填海造地用海公顷、构筑物用海_公顷、围海用海公顷、开放式用海公顷、其他用海公顷。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内,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出让的海域用途和类型,确需改变海域用途和类型的,受让人须提前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3、 第四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年限。 本协议出让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海域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计算。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受让人有优先继续使用的权利。受让人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出让人提交海域使用延续申请。 第五条 本协议海域出让价款支付方式为下述第项。(一)一次性支付。本协议海域出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元),其中海域使用金_元(小写元)。 (二)按年度逐年支付。本协议出让海域出让价款为每年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元),其中海域使用金_元(小写元)。 (三)一次性支付并按年度逐年支付。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元),其中海域使用金_元(小写元);按年
4、度逐年支付每年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元),其中海域使用金_元(小写元)。按年度逐年支付的,若遇国家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的,调整前征收标准低于调整后征收标准的,自调整次年起,受让人应按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计算和支付。第六条 海域使用金的减缴。 经_批准(文号_),一次性支付的,同意减缴海域使用金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按年度逐年支付的,同意每年减缴海域使用金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第七条 海域出让价款支付时间。 1、一次性支付。受让人应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 2、按年度逐年支付。受让人应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度应缴海域使
5、用权出让价款;从第二年度起,支付时间为每年月日前。 第八条 海域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海域使用金: 受让人应在本协议规定的缴款日之前,将应支付的海域使用金缴入出让人指定的支付地点或者银行账户。 出让人指定的缴款地点:_;联系人:_; 联系电话:_; 收款单位:_; 开户银行:_; 账号:_; 其他价款:_。 受让人应在本协议规定的缴款日之前,将应支付的除海域使用金以外价款缴入出让人指定的支付地点或者银行账户。 出让人指定的缴款地点:_;联系人:_; 联系电话:_; 收款单位:_; 开户银行:_; 账号:_。 出让人指定的缴款地点或缴款银行如有变更,出让人应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人。由
6、于出让人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延迟缴款,受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登记与证书办理。 受让人缴清所有海域使用出让价款(分年度支付的,缴清第一年应缴价款)后,持本协议和出让价款支付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的交付。 出让人须于年月日前将海域使用权交付受让人。第十一条 填海造地项目竣工验收。 填海造地用海项目施工前,受让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海域使用动态监测和施工监理;竣工后,受让人应委托具备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海域使用竣工测量。受让人须持海域使用动态监测、施工监理、测量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平面图等资料文件资料向出让人提出填海造地
7、竣工验收申请。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因公共权益、国家安全需要,或政府决定调整使用本出让海域的,出让人可以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由出让人对受让人依照海域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经营损失的评估现值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与终止。 海域使用权期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受让人交回海域使用权证书,依照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海域使用权终止,由出让人对受让人合法投资形成的不动产的评估现值予以适当补偿。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备和构筑物,由受让人负责清理拆除并
8、承担有关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海域闲置。 受让人自取得海域使用权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开发使用海域的视为海域闲置,由出让人责成受让人限期使用;连续二年未开发使用海域的视为受让人造成海域闲置,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受让人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将其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的,须经出让人批准。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的,其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协议无效,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二)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擅自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出让人有权依据有关中华人民
9、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注销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三)受让人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限支付海域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要求限期支付。在限期内仍不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协议、注销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四)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受让人未及时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此而致使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受让人自行承担。(五)出让人未按本协议商定时限向受让人交付海域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出让人退还已支付的出让价款,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
10、不成的,可依法向出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出让人、受让人各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之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备同等效力。 本协议、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中未商定的事项,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本协议、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商定事项,国家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资料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协议签订后,国家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资料文件出现新规定的,各方依照新规定重新商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出让人(盖章):_ 受让人(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说明:一、本协议适用于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在级或*级以*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时使用。 二、本协议格式由*海洋局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三、该协议出让人必须是有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或者受让人委托他人代理签订协议的,代理人须出具委托书。 四、本协议的部分条款各方不作商定时,应在条款内空格位上打“/”。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