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暂行规定
**[**]10号
(**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切实抓好我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参与经商和利用工作之便从事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有偿中介活动。在独立承包的经济实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要与学校在财务、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经批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二、在经济交往(如设备购置、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中所收取的回扣(含推销费、劳务费、酬谢费、信息费、好处费等)一律如数上交学校财务,否则,按受贿处理。禁止学校各单位之
2、间利用座谈会、茶话会等形式用公款相互送礼或吃请。
在学生留降级、补考、违纪处分以及招生、择业等过程中,一律不准收取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参加业务会、招待会、订货会及剪彩、礼仪、庆典、纪念、传统节日等活动,所收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必须如实向所在单位申报登记,统一处理。一次性所收500元以上的礼金(含价值500元以上的物品、有价证券),一律上交纪委办公室。对申报不实和隐瞒不交的,一经查实,按受贿处理。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确需开支的费用,应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否则,不予开支。
四、禁止用公款公物装修住房,不得利用职权为子女或亲友装修住
3、房提供优惠条件。
五、不准利用学校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也不得以工作的名义长期占用学校公车供个人驾驶,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六、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格按学校规定的食宿标准接待客人,不得追求豪华奢侈,不准用公款在营业性舞厅等娱乐场所高消费。
七、不准利用本人或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为此,领导干部要做到以下四点:
(一)不准以各种方式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和职工发请帖或通知;
(二)不准用公款送礼;
(三)凡使用学校公车的,一律按规定交费;
(四)招待亲朋好友应限制在10桌以内,不得重复或易地办理。
今后,领导干部在为本人及家庭成员操办婚丧嫁娶、
4、子女上学等事宜时,要事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委办公室申报,以便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凡违反规定大操大办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八、不准巧立名目用公款旅游,也不得借出差、参观学习之机绕道用公款旅游,否则,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九、不准利用职权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或他人从事营利活动;不准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因公借款,应按财务规定及时报销或归还,超过三个月不报销或不归还的,从超过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还本付息,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十、在涉及配偶、子女及亲属的职称评聘、提干、升学、就业、出国进修及工作调动等研究过程中,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得以权谋私,不准安排自己的亲属在本人所在单位做临时工、合同工。
十一、要加强科学、民主决策,重大问题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学校发展、改革和稳定以及工程立项、设备引进、资金投向等重大事项,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在充分吸取班子成员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力求避免主观臆断和决策失误。今后,凡重大事项,未经集体研究,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失职渎职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