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预防、化解和控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迅速、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我行及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稳定,保证全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平稳、安全运行,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银行
2、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参与主体(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系统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过程等,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所在地区的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灾害的发
3、生严重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并足以导致发行人不能或不能按期兑付债务融资工具。 (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 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并足以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债务偿还产生重大影响。 (3) 由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自身的管理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导致发行企业出现停产、停工,致使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并有可能出现关闭、破产并足以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债务的偿还。 (4) 因金融机构清算系统或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或遭病毒侵袭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足以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 (5) 其他可能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4、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产生负面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事件(IV 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x银行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解决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5、工具重大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在债务融资工具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研究对策,决定启动、终止预案;批准应急方案, 并授权相关部门在一定风险级别下启动应急措施。 2.2 组织实施部门 总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总行投行部”)是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重大突发事件的组织实施部门和协调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应急预案;经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启动、终止预案;指导、督促及协调各分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及善后工作;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分析突发事件的性质及严重性并及时上报,同时制定应急方案;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
6、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等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在相关网站和媒体及时披露。 2.3 工作机构 各分、支行应建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领导小组,负责收集信息、监测、预测预警突发事件;向总行及时汇报突发事件;组织实施总行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突发事件发生后随时汇报突发事件动态;总行主管部门宣布解除应急预案后的善后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各分、支行要建立应对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投资银行部要指导和协助各分行及相关部门,整合总分行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各相关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
7、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分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3.1 预测与预警 各分、支行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x银行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及组织实施部门是总行投行部,要 做好对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分析及预测预警工作,整合全行信息资源,建立全时段、网点全覆盖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1) 各分、支行要根据各种不同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情况建立一套合理的突发事件风险监控指标体系。 (2) 加强对本系统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上报总行投行部,由总行投行部向交易商协
8、会和人民银行报告。 (3) 建立监管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 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提示风险信息。 (4)加强对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 (5)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1.2 预警级别的上报及披露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根据本预案第一章 1.3 项所述,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级分、支行要及时、准确地向总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总行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主管部门要
9、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对债务融资工具兑付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后及时上报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并制定应急方案,同时向交易商协会等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在相关网站和媒体及时披露。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分、支行应根据我行相关预案报告的有关规定第一时间上报总行主管部门。 (1) 各分、支行负责人为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突发事件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2) 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属分行应在 2 小时内向总行报告,总行第一时间 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3)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
10、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影响范围以及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3.2.2 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所属分行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并第一时间上报总行主管部门;总行主管部门接到分行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情况后,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制定应急方案上报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同时指导应急方案的实施工作。 3.2.3 指挥与协调 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总行突发事件领导机构及主管部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分行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
11、括: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分析事件的性质、严重性,制定应急方案; (3)统一协调、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确定应急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5)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方案; (6)协调、参与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7)牵头组织债权人大会,协调、组织债权人追偿到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本息。 3.3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总行主管部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见附 1.6.1)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工作 突发事件应
12、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件发生所属分行及时将事件处置情况上报总行主管部门,并由总行主管部门将处置结果及时上报市场交易商协会,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及时采取危机公关策略应对媒体,避免损害我行公众形象。 3.4.2 评估与总结 (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总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属分行,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见附 1.6.2),并向交易商协会作出报告。 (2) 总行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3) 参与处置的应急成员单位应针
13、对协调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应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所属分行及总行主管部门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2)总分行间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3)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4.2 安全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属分行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3 应急工作人员保障 (1) 各分行应指定专人作为应急工作人员,并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2)定期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 第五
14、章 监督管理 5.1 教育和培训 总行投行部负责对分行从事债务融资工具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对债务融资工具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和模拟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 5.2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分行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件发生过程中出现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处置 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6.1 本应急预案由总行投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6.2 各分行应根据本应急
15、预案,制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3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6.1 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最终止记录 1.6.2 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最实施记录 附 1.6.1: 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终止记录 编号: 年 月 日 突发事件报告机构 突发事件报告级别 报告时间 预案终止时间 预案终止条件 责任单位预案终止情况简述及意见: 经 办: 行(部)负责人: 总行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总行风险管理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附 1.6.2: x银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记录 编号: 年 月 日 突发事件报告机构 突发事件报告级别 报告时间 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简述: 经 办: 行(部)负责人: 总行风险管理部评估结果: 负责人签字: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评估结果: 负责人签字: 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经办: 负责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