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代理案件转移协议
(未结案转入)
甲方(委 托 人):
乙方(原 所):
丙方(新 所):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丁方(承办律师):
因丁方变更执业机构,对相关业务交接及法律责任承担,甲乙丙丁四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解除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以下简称“原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条:同意将原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主体变更为甲丙,其他内容不变。丁方作为承办律师不变,继续承办该案。
第三条:丁方调离乙方后,乙方原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乙方已收取甲方律师费 元,并已开具 元发票。
第四条:丁方负责协调本协议的签订,应当对本协议签订主体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丁方保证自己承办的上述案件已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若丁方受到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需按照丙方的管理规定赔偿丙方品牌损失费;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项,有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丁方办理完毕调转手续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丁方: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