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稽核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或我行)经营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稽核监督机制,保障我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的稽核、监督、检查、评价和处理。第三条以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和本行规章制度为依据,在我行法定代表人和主管领导的领导下,稽核部门对所辖各部门进行稽核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独立行使稽核检查权。第四条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办理稽核事项,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第五条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
2、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六条稽核人员依章履行职责,受有关法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核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稽核人员打击报复。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部门和各支行。第二章稽核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八条我行总部设立稽核部,各支行设稽核员。稽核部负责对本行的稽核检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落实。各支行稽核员承担本支行的稽核和事后监督职责。第九条稽核部向本行法定代表人和主管领导负责,落实董事会和监事会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并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第十条稽核人员应当选择政治素质高、原则性强、熟悉金融业务的人员担任。第十一条总部稽核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要经董事会、监
3、事会同意,其他稽核人员的调动要征得稽核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各支行稽核人员的调动要征求总部稽核部的意见。第十二条稽核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规、违纪等情况应首先向相关领导汇报并请示处理。处理不恰当的,稽核人员有权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领导如实反映问题。第十三条稽核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稽核人员,应当通报表扬、记功、晋级或者物质奖励。第十四条稽核人员有滥用职权、循私舞弊、假公济私、玩忽职守等情况的,要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稽核部的任务和职责第十五条稽核部的任务是:在本行法定代表人的统一领导和主管领导的具体
4、安排下,依据本规定,对本行全部经营管理活动及其有关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稽核监督。预防、揭露、纠正、查处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保障我行依法、合规、稳健运行。第十六条稽核部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审计制度,对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稽核监督;(二)负责拟定稽核工作计划、有关规定及实施办法,并根据工作计划,具体组织、指导、安排稽核人员,实施稽核审计;(三)对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四)对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进行稽核监督;(五)对各项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资金运行合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六)对各项
5、贷款的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稽核监督;(七)对各项财务收支、预算、决算进行稽核;(八)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监督;(九)对本行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十)负责配合银监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业务、财务审查;负责协助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拍卖行等社会中介机构就有关委托事项来我行执业,并对其执业过程全程跟踪。(十一)负责协调组织本行内部稽核人员的培训工作;(十二)本行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十七条各支行稽核员的职责:根据全行稽核审计工作的安排和要求,在总部稽核部的具体指导和安排下,负责对本支行日常经营活动实施具体的稽核监督:(一)负责
6、对本支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稽核部;(二)负责对本支行每日经营及财务活动手续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事后监督审核,并对每日审核后的情况填制有关表格,经具体负责人、直接经办人、稽核员签署意见后存档;(三)负责对本支行经营的合规性、帐务处理的真实性、报表填制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四)总部稽核部安排的需要稽核的其它事项。第四章稽核审计权限第十八条根据稽核工作需要,稽核审计部门采取必要的方式对被稽核对象的各类稽核项目实施稽核检查,被稽核对象不得以任何借口抵制或拒绝。第十九条稽核部有权要求被稽核对象报送有关业务计划、报表和文件资料,被稽核对象不得拖延、隐瞒、伪造。第二十条就稽
7、核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稽核部有权向本行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质询、取证,有关部门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资料,不得推诿、搪塞、谎报。第二十一条实施稽核检查时,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采用必要的方式获取有关资料,被稽核对象不得隐匿、转移、伪造、涂改、毁灭。第二十二条稽核部有权制止、纠正被稽核单位存在的各种违章、违规问题。第二十三条建立稽核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稽核部和各支行稽核员对稽核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如未如实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于行政干涉未能如实报告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第五章稽核方式与程序第二十四条根据不同稽核任务事项和内容,可采取现场稽核、非
8、现场稽核和委托稽核的方式对稽核对象进行稽核审计。第二十五条稽核的工作程序:(一)准备阶段。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确定稽核项目、稽核方式和稽核人员,成立稽核组。收集资料、制定实施方案并通知被稽核单位(如有必要可不通知)。(二)实施阶段。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核实问题。(三)报告阶段。稽核实施阶段完毕后,将查实的事实和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分项目小结。撰写出稽核报告。(四)处理阶段。被稽核单位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超过规定期限,视同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认可。(五)建立稽核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管。第六章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对于稽核过程中
9、发现的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根据问题的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没收违纪违规经营所得;(二)通报批坪;(三)经济处罚;以上处罚可以并用。对于上述被处罚的单位和部门,还要酌情提出取消或调减部分业务经营权限,调整有关经营指标考核的建议。第二十七条对于违法违规涉及到的责任人,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及其责任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建议给予责任人行政处罚;(二)建议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三)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被稽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一)妨碍稽核人员行使正当权力,故意推诿、搪塞、拖延,不按规定提供必要的报表、帐册、资料;(二)无正当理
10、由未进行自查,未按规定填写检查问卷,或在自查报告、检查问卷中提供不真实的情况;(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稽核人员就有关业务问题进行调查、质询或提供不实证明。第二十九条被稽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撤换相关责任人员:(一)拒绝稽核检查;(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计划统计等业务资料;(三)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稽核结论;(四)同一稽核事项屡查屡犯;(五)直接或强迫稽核人员修改稽核结论,强迫稽核人员对稽核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第三十条被稽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撤换责任人员,并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一)转移、隐匿、篡改、毁灭原始凭证、帐目报表;(二)打击、报复、陷害稽核人员。第三十一条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要列为考核被稽核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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