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广州市镜(MIRROR)服饰有限公司 中 山 区 总 代 理 加 盟 合 同 广东·中山 客户编号: 合同编号: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广东省中山市“MIRROR 镜”销售专卖合同书 本合同由广州市镜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区代理(以下简称甲方)和加盟商(以下简
2、称乙方)签定。- 甲方: 广州市镜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区代理__ 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MIRROR 镜”品牌服装产品的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 甲乙双方的关系 1、甲方授权乙方成为“MIRROR 镜”品牌时装专卖销售。地址位于 省 市 镇 路 商场 楼 号。甲方同意在上述地区内
3、不再授权他人经销或自行销售“MIRROR 镜”品牌时装,乙方同意按甲方之经营制度,代理销售业务。 2、甲乙双方同意不因合同之签订或执行而解释成一方为他方之股东、合伙人或分支机构。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承担同于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最终经济责任。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或自营店等名称)与任何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如有因此发生而导致纠纷的,除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3、若乙方(本合同签署人)由两个或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投资经营或合伙经营,只要其中任何一位与甲方发生的在关镜业务及涉及金额方面成为的行为,均为视作代表乙方全体的意愿。 4、甲乙双方在法律
4、和财务处均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相互之间不承担用任何连带责任,并且不会变成为任何形式的合作伙伴(合伙人、分公司、子公司)。 二、 加盟条件 1、 乙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对本品牌经营理念有认同感,良好的社会关系及成熟的营销网络; 广东省中山市“MIRROR 镜”销售专卖合同书 2、乙方的营销部必须处于该区域的主要服装聚集地的繁华地段聚客力强且适合品牌动作的大中型商场 ,并且店面的实用面积必须达到40平方米以上,所装修风格按甲方规范要求一致,装修竣工后拍照片寄回甲方审核存档,经甲方审核通过后
5、甲方根据乙方所订的货进行发货,如乙方未按规定标准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内完成装修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特许经营合同,保证金不退,甲方有权另行选择发展新客户同时不作通知乙方 3、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形象的推广,装修完成时必须寄相应的图片给予甲方存档,否则乙方需按甲方支付相关的设计费用; 三、 产品的物流 1、甲方交货方式为: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代为托运,运输过程中因第三方物流公司发生的货物损坏及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代理追究物流公司的责任,乙方亦可选择物流公司代为托运; 2、所发生的物流运输费(含返货于甲方所发生的费用)和保险费等均由乙方自负,同时乙方应补助实发货品数量每件0.1元作为甲方
6、当地发生的出货、退货所发生的运输费。 四、 产品进货及销售 1、折扣及调换率:首批货品甲方以中山市内统一零售价的55%售给乙方,补单货品甲方以统一零售价的55%售给乙方(注:供货折扣为不含税折扣)。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订货制度及要求的订货指标,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二次达不到甲方要求的订货指标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乙方连续2个月不进货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另行选择加盟商或代理商。 4、乙方合同期内的每月进货额不得低于15000元,以每月为单位计算,不累计计算。 5、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全国区域性统一售价价进行销售,(如因促销需要打折例外)且不得擅自更改零售价,如因特殊情
7、况必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 6、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的销售模式及制度,在合同期内甲方根据市场的竞争因素有权调整销售折扣及换货率,同时乙方不得单方面取消本合同。 广东省中山市“MIRROR 镜”销售专卖合同书 五、 产品的调换 1、季内商品调换率为进货额的10%,跨季不包退换。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不接受调换: A、使用过的产品(有脏污或未按该产品洗涤说明使用造成的); B、人为损坏的产品; C、包装不整齐的产品(商品吊牌、洗衣水唛、型号标等)被拆下,未保持原样; D、特价处理的商品。 六、 发货及付款方
8、式 1、当乙方收到甲方人的《出货通知单》后必须于两天内将相应的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否则因此造成的货期延误或其他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查收货款到账后开始发货; 2、甲方根据乙方的订单或要求及时准确的配货发货,乙方收到甲方产品应及时验收核对。若对产品质量和到货数量有异议的,必须在货到当天内向甲方提出,并出具书面报告,并立即停止销售,否则视乙方认可甲方交付的产品质量和数量。 3、付款方式:款到发货,(以电汇存入指定账户或现金支付); 七、 保证金与加盟费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三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信誉保证金1万元整,如未按规定合同时间交纳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使其期满,如乙方并
9、无违约,则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2、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信誉保证金,乙方必须对市场进行严格的规范及管理,为保证各代理、加盟商的利益,乙方不得发展客户,如有违反此项规定,甲方将对乙方罚款人民币5000元。甲方派专员查实乙方存在前述情况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调查费用。如连续二次或多次违规窜货的,甲方有权立即收回代理权,终止合同,不收余货,不退还保证金。 3、本合同签订之日三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加盟费1万元整,当乙方在合同期内进货额达到20万元以上时,甲乙以货款形式返回1万元整给乙方。 广东省中山市“MIRROR 镜”销售专卖合同书
10、 八、 日常管理 1、如乙方在销售有困难或需加在力度时,乙方可申请甲方派督导专员协助,但乙方肱申请经甲方同意并作时间的安排,同时派遣督导专员的差旅费、食宿等均由乙方支付。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方式提出正确改善建议; 3、乙方严禁在任何网络上销售“MIRROR 镜”品牌系列产品,甲方有权对乙方处罚伍千元或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所支付的保证金、定金、佘款、不收回佘货(含应调应退货品); 4、乙方不得防冒或生产“MIRROR 镜:产品,不得自行印制、使用”MIRROR 镜“商标、图表及文字,不得销售信冒或类似“MIRROR 镜”的产品,如有违反,乙
11、方除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外,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赔偿贰万至壹拾万元不等,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此合同,并没收乙方所支付的保证金、定金、佘款、不收回佘货(含应调应退货品)。 九、 本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属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没收乙方所支付的保证金、定金、佘款、不收回佘货(含应调应退货品); A、乙方多次窜货至同一区域或合同期内超过三次窜货的; B、乙方收到甲方的〈同货通知单〉后超过三天未付款提货的; C、乙方未经同意在约定的销售店销售其它品牌或擅自转店铺陈址的; D、乙方未提前三个月或一个季度书面申
12、请解除此合同的; E、乙方的经营店铺地址与甲方认可的或与双方约定的地址不一致的; F、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店铺装修方案进行装修或后期未经同意更改装修的; G、连续两个月达不到进货标准或未进货的; H、乙方在任何网络上销售“MIRROR 镜”品牌系列产品的; 3、属下列情形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广东省中山市“MIRROR 镜”销售专卖合同书 A、乙方不按甲方的经营理念、经营方针进行相关的销售及市场的推广,在一定的时间内业绩欠佳,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销售任务量的; 4、属下列情形乙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13、甲方应将保证金退还乙方: A、甲方在乙方区域内发展其它客户或将产品发往乙方区域的。 十、 合同期限及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签署地:中国广东中山 3、本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级先续约权; 4、合同签订,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同时需支付5000元给予甲方作为意向金。保证金必须于3日内交于甲方后,合同即时生效同时意向金转为保证金,过期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可另选择代理商,不退意向金,不另行通知乙方; 5、双方在本合同期内如发生任何的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4、如协商未果,甲乙双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当地的法院及提交当地的经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6、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州市镜服饰有限公司中山区总代理 乙方: 法定体表人: 法定体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第 7 页 共 7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