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操作风险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操作风险报告管理工作,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提高全行操作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报告,是指各报告主体按照所授权限不同,根据操作风险管理规定的内容、时间和程序进行描述、汇总、分析和报告。 第三条 本行操作风险报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真实性原则。要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操作风险状况,严禁隐瞒、歪曲风险事实。 (二) 统一性原则。操作风险报告的记录标准、
2、范围、程序和方法要保持相对一致,以确保报告结果客观、准确和具有可比性。 (三) 重要性原则。在综合汇总操作风险报告时,要对损失金额较大和发生频率较高的操作风险损失事件进行重点关注和确认。 (四) 保密性原则。严禁将操作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透露给行外人员或与此项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总行操作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制订完善本行操作风险报告制度; (二) 负责汇总分析全行操作风险管理情况,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三) 负责对全行操作风险报告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 负责
3、根据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操作风险报告的批示意见,督促各条线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落实整改; (五) 其他操作风险报告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分行、中心支行操作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汇总本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情况,按要求向上级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并向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报送; (二) 负责组织落实针对本机构操作风险报告的批示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三) 负责对所辖机构操作风险报告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 其他操作风险报告管理职责。 第七条 操作风险管理岗(含兼职操作风险管理岗)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本机构或条线操作风险管理情况汇总、分析和报
4、 告; (二) 负责组织落实本机构或条线操作风险报告的批示意见,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三) 其他操作风险报告管理职责。 第三章 操作风险报告类别 第八条 本行操作风险报告,按报告的事项和内容分为操作风险识别评估报告、操作风险监测报告、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报告和操作风险综合报告;按规定的时间和频率分为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 第九条 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项,参照《银行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操作风险识别评估报告 第十条 操作风险识别评估报告,是指各报告主体对管理范围内的操作风险与控制识别、评估情况进行描述、汇总、分析和报告。
5、 第十一条 操作风险识别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次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的整体情况; (二) 本次操作风险识别评估中发现的主要风险点; (三) 本次操作风险识别评估中控制措施评估情况; (四) 针对操作风险识别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相关建议。 第十二条 操作风险识别评估报告根据操作风险识别评估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报告: (一) 各报告主体在操作风险识别评估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本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岗(含兼职操作风险管理岗)收集、整理操作风险识别评估情况形成报告,向本级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和上级条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送本机构负责人; (二) 各分行、中
6、心支行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应汇总本机构操作风险识别评估情况,在操作风险识别评估工作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送本机构负责人; (三) 总行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整理、分析总行各职能部门和各分支机构操作风险识别评估报告形成全行操作风险识别评估报告,在操作风险识别评估工作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总行高级管理层报告; (四) 对于识别评估中发现的重大操作风险暴露情况,各报告主体应及时上报至总行操作风险管理部门。 第五章 操作风险监测报告 第十三条 操作风险监测报告,是指各报告主体对关键风险指标监测情况进行描述、汇总、分析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7、 (一) 报告期内操作风险关键指标监测整体情况; (二) 关键风险指标异常情况分析说明; (三) 对关键风险指标体系调整情况; (四) 其他与关键风险指标监测相关的情况。 第十四条 操作风险监测报告原则上按季报告: (一) 各报告主体操作风险管理岗(含兼职操作风险管理岗)收集、整理本机构操作风险指标监测情况形成报告,并在下季度初 3 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和上级条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送本机构负责人; (二) 各分行、中心支行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应汇总本机构操作风险指标监测情况,在下季度初 5 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送本机构负责人;
8、三) 总行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汇总全行操作风险指标监测情况,经整理分析后在下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形成报告; (四) 各报告主体对于报告期间监测到的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上报至总行操作风险管理部门。 第六章 操作风险综合报告 第十五条 操作风险综合报告,是指各报告主体对操作风险识别评估、关键指标监测、损失事件收集等操作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描述、汇总、分析和报告。操作风险综合报告为定期报告,分为半年报和年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操作风险及损失事件情况的汇总、分析; (二) 关键风险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分析; (三) 操作风险控制情况分析; (四) 加强操作风险管
9、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 操作风险综合报告的报告路线: (一) 各报告主体操作风险管理岗(兼职操作风险管理员)汇总、分析本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整体情况形成报告,并在报告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和上级条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送本机构负责人; (二) 各分行、中心支行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应汇总本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整体情况,在报告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送本机构负责人; (三) 总行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汇总全行操作风险管理情况,经整理分析后在报告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全行操作风险综合报告。 第七章 检查监督及奖惩 第十七条 各级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操作风险报告的监督管理,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下级分支机构、本级条线管理部门操作风险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操作风险报告情况应纳入对分行机构风险评价范畴;对于隐瞒不报、歪曲风险事实、遗漏、延误报告或泄露风险信息导致本行遭受财务损失或形成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据《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