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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管理办法.docx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某银行)有关案件诉讼的管理,规范诉讼管理程序,切实维护某银行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银行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案件及相关法律事务。第三条诉讼管理的原则:逐级审批、责任到人、严格操作、 严密监控、分级协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全资产。第二章诉讼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严格落实案件诉讼管理责任制。第五条各支行负责对案件诉讼的证据收集、诉前审批等诉前准备工作,并确定本支行案件指定代理人(主管副行长或所诉案件的主办信贷人员)。案件诉讼期间案件指定代理人在资产保全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资产保全部负责案件资料的初

2、审、起诉、调解、执行 等诉讼过程;负责审核和交纳诉讼案件涉及的相关费用。各支行行长在本行案件诉讼过程中要集中精力、人力、时间全力配 合资产保全部工作,以保全本支行信贷资产。第六条案件经办人因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导致损害某银行合法权益后果发生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诉讼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各支行拟定起诉的案件,应收集整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将全部 材料整理后填写不良资产起诉审批书,经相关科室审批后连同起诉书一并交资产保全部审核登记,再分别由主管行长、行长、董事长 签署意见。不良资产起诉审批书应明确诉讼金额、主体、诉讼请求、诉讼 事实与理由、诉讼适用的

3、法律、胜诉的可能性及执行能力的可行性等内容。第八条总部领导对提交的不良资产起诉审批书逐一进行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诉讼。第九条对证据的取得与提交、诉前保全、庭审、上诉、执行、申诉、再审等程序,必须坚持有利于保全某银行资产、维护某银行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第十条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诉讼请求要合法、全面,凡涉及担保物权的,应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判某银行有权立即行使抵押(质押)权。第十一条案件若存在证据灭失的可能性或证据在将来有难以取得情形的,各支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资产保全部,资产保全部以此为据在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第十二条案件起诉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撤诉或解除 查封。

4、对确需撤诉或解除查封的,应有总部领导研究决定。第十三条案件经办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要积极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得作对案情不利的陈述或答辩,不得出示和提供对维护某银行合法权益不利的证据。第十四条对方当事人有主动和解的意向,案件经办人报请案件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对涉及担保物权的案件应当努力实现全部债权。第十五条案件经办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必须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十六条对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办人要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案件经办人要在法定 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执行中止的,案件经办人要依法定条件及时向

5、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第十七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办人报请案件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签订。第十八条案件执行中收回的现金,案件经办人员必须及时足额入帐,严禁挪作他用。对法院准备裁定抵债或执行和解协议中有以资抵债条款的,案件经办人需经资产保全部按照某银行以资抵债规定,对拟抵债资产进行考察、审批和上报备案同意后,方可同意法院下达抵债裁定和签订以资抵债和解协议。第四章诉讼案件的分级管理与协调第十九条我行全部诉讼案件实行一口起诉制度。即: 由我行资产保全部一个部门统一起诉。各支行所有诉讼案件交由资产保全部初审登记,初审通过后由资产 保全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支行指定代理人在诉讼期间由资产保

6、全部统一调配。为最大程度减少费用开支,凡涉及诉讼、保全等相关费用由各支行列支,资产保全部负责与法院协调后统一缴纳。第二十条诉讼案件备案时应提交诉讼案件备案表、不良资产起诉审批书及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第二十一条未按程序在资产保全部报批起诉而擅自起诉的 案件,一律不得列支诉讼费用。第二十二条对由于行政干预、人情关系等因素难以执行的案件,案件负责人可以形成需协调疑难案件情况报告单上报某银 行总部,申请总部协调上级法院提级执行。第五章法律事务指导与服务第二十三条资产保全部积极做好各支行的诉讼事务的相关工作,按上报的初审材料及时进行研究论证,并向总部提出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第六章诉讼档案管理第二

7、十四条资产保全部建立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管理台帐及相关档案资料。案件档案资料应包括:(一)诉讼案件备案表;(二)不良资产起诉审批书;(三)诉讼文书;(四)法律文书;(五)其他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资料等。第二十五条资产保全部根据诉讼案件管理台帐,每月至少对未结案件排查一次。对超出法定期限未达到诉讼目标的,要会同案件代理人和经办人员认真分析原因,查找难点,提出解决方案,加强 与法院沟通,达到诉讼目标。第七章罚则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部给予清收负责人、经办人相应处分:(一)未落实诉讼案件管理责任制的;(二)诉讼案件应审批而未审批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备案同意起诉的案件,擅自列支诉讼费用的;(四)未按

8、规定建立诉讼案件台帐和档案的。第二十七条对因工作失误、保全措施应采取而未采取或采取不及时、玩忽职守等行为,给某银行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解除劳动 合同;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对应起诉而未起诉,导致债务人、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或 转移资产,致使某银行债权难以实现的;(二)明知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及时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致使债务人或担保人得以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从而导致案件审结后难以执行的;(三)案件审结后,没有及时申请执行的;(四)案件负责人、经办人与债务人、担保人内外勾结,致使某银行权益受到损害的;(五)对拟诉讼案件,诉前未按规定程序审查、备案,盲目起诉的;(六)擅自撤诉或解除查封的;(七)未按法院规定的时间参加庭审、超过举证期限或在庭审中作 不利于某银行利益的陈述、答辩,给某银行造成不利后果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执行和解,损 害某银行权益;(九)执行收回的案件款项不及时足额入帐,挪作他用或据为已有 的;(十)其他违规操作或未尽职守,导致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损害 某银行合法权益的。第二十八条仲裁案件可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某银行资产保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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