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公司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编号:CW-06 批准: 制订部门: 资产财务部 批准日期: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规范公司网上银行的管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结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2 定 义 2.1 本办法所指的网上银行(以下简称网银)是指通过互联网络完成资金结算的行为,即通过网络实现账户查询、款项收付等银行结算功能。 3 范 围 3.1 本办法适用*工程公司本部(含分公司及在杭子公司)已开通网银功能的所有账户。 4 管 理 4.1 网银的开通、使用、注销由资产财务部归口管理。 5 开 通 5.1 开通网银时,由资产财务部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其中,
2、仅开通网银“查询” 权限的,由资产财务部领导审批;开通网银“录入、复核、审批”权限的由公司分管财务领导、公司董事长审批。审批完成后,资产财务部指定专人办理相关手续。 5.2 开通网银 “录入、复核、审批”权限时,每个权限只能办理一个U盾。开通网银“查询”权限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U盾。 5.3 经办人员完成网银开通手续后,应将用户U盾及使用密码移交给使用人员,并做好登记签收手续。U盾使用人变更的,应同时变更U盾登记签收手续,不得私自移交。 5.4 网银U盾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同时对U盾密码的有效性、安全性负责。具有“录入、复核、审批”权限的U盾须放入公司保险柜保管,且U盾与密码袋应分开保存。 6
3、 使 用 7 注 销 7.1 需要注销网银、U盾的,由资产财务部办理内部审批手续,经资产财务部领导审批后,指定专人办理相关手续。 7.2 办理注销手续时,经办人员应将网银U盾进行收交处理。 8 归 档 8.1 上述网银开通、注销等资料由经办人及时装订成册,归入会计档案管理。 9 附 则 9.1 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6.1 使用网银办理“录入”操作时,操作人应根据会计凭证或已审批流程办理业务操作,口头要求、短信留言等不得作为操作凭据。操作人应确保录入数据准确、完整。业务操作完成后,应在所付单据上加盖“付讫”章或签名,然后完整移交给 “复核”岗人员。
4、 6.2 使用网银办理“复核”操作时,操作人应确保支付账户可用余额满足支付需要,然后根据“录入”岗移交的单据,逐一核对网银的相关信息。如有不符,不得授权。复核操作完成后,在相关单据上进行签名并标注日期。如果需要继续审批的,还须将单据移交给“审批”岗进行操作。否则,应将单据移交给凭证管理人员。 6.3 使用网银办理“审批”操作时,操作人应根据所附单据,逐一核对网银相关信息,如有不符,不得授权。 6.4 全部操作完成后,“录入”岗操作人应适时查询是否成功,如操作失败的,应进行信息核对并通知相关人员,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6.5 办理网银支付手续时,各操作岗位应严格按照单据或审批流程操作,不得错误或重复支付。 6.6 网银U盾的展期、更新由使用人通过网银进行办理。 9-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