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同业存款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第 5 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 号)及某银行同业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同业存款是本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在本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第三条 同业存款业务包括同业存入和同业存出。第四条 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存款分为以下几类:(一)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
2、清算存款;(二)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岗位设置第五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为同业存款业务的前台操作部门,负责制定同业存款方案并实施,适时存入存出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益。第六条 总行风险控制部为同业存款业务的中台监控部门,按照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监督和纠正为辅的原则, 进行全面、独立的风险管理。第七条 总行资金清算中心和计划财务部为同业存款业务的后台结算部门,负责资金清算和账务处理。第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设置同业存款业务前台交易岗和前台复核岗。第九条 前台交易岗负责与其他金融机构日常联络, 提出业务申请,根据有权审批人的审批结果在职责权限、授信额度内进行交
3、易。第十条 前台复核岗复核交易要素和授权授信要求, 确保交易要素准确以及前台交易岗在我行授权授信额度内进行交易。第十一条 总行风险控制部设置中台监控岗,适时介入同业存款业务的环节和流程,监控前台交易员权限、交易限额等, 及时警示、中止或报告越权和违规交易。第十二条 总行资金清算部后台经办岗与后台复核岗共同完成资金清算处理,确保每笔交易准确、及时完成。第十三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按照交易单据和划款凭证进行财务记账。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十四条 同业存款开户和销户需经金融市场部在授权授信范围内审批。第十五条 同业存款业务的风险控制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实行授权授信管理,同业存款业务根据行内授权授信进行操作。
4、第十六条 前台交易岗提醒和督促后台结算人员及时进行资金清算;后台结算人员确保当日应履行合同全部完成。第十七条 若交易对手出现违约,金融市场部和交易对手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督促交易对手按照违约处理结果执行。 第十八条 如遇到需要变更利率、额度的情况,前台交易岗需经逐级审批后与对手方达成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第四章 利率管理第十九条 同业清算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第二十条 小额同业一般存款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大额同业一般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须经总行领导逐级级审批。第二十一条 等额外币同业存款办理条件及流程比照人民币一般存款相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二条 存放其他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由金融市场部发起,金额、利率、期限条款按总行审批意见执行。第五章权限管理第二十三条 同业存款的权限管理按照权限级次分别是金融市场部经理、主管行长、行长、董事长。第二十四条 本行同业存款实行逐笔逐级审批的流程进行业务操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某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