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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1].doc

1、 协议编号:       加工协议[1] 甲方:       乙方:         20**年**月 11 / 11 加工协议   协议编号:   承揽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位: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办公地址:   邮政号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号码:   帐号:   邮箱:   定作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位:  委托代理人

2、   身份证号码:  通讯办公地址:   邮政号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号码: 帐号:   邮箱:   各方在平等互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定作   ,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加工项目:  第二条 加工物 加工物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报酬 单价 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三条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材料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 报酬 单价 金额

3、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四条 材料检验   1.承揽人于    的期限内,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采用     的方法进行检验,其检验的标准为:符合    标准。  2.承揽人可以在     期限内对材料的选用提出异议,要求定作人更换或重新选定材料。承揽人逾期不提出验收建议或意见的,视为承揽人认为原材料的现状及质量符合协议商定。 3.材料的检验应由     签章。 第五条 资料文件资料提供 1.定作人应该在协议签订后日内(即     年     月     日前)提供技术资料文件资料、图纸、样品及工艺要求。   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

4、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 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日内答复。 3.定作人提供的样品,应由定作人和承揽人共同封存,由各方负责人    、     签字,定作人应妥善保管样品。  第六条 转包   1.定作人(是/否)同意将加工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履行;可以交由第三人履行的工作包括:     。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履行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履行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协议。  4.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履行。承揽人将

5、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履行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履行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条 保密  1.承揽人应当就以下方面保守秘密:     ,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文件资料。  2.承揽人通过本协议获知的定作人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保密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对定作人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承揽人有权查看人员为:    。   第八条 质量标准   加工物质量以下列第  项为准:  (1)加工物的技术标准为:   。质量要求为:   。   (2)加工物质量应

6、与样品质量相同。   第九条 包装 1.加工物的包装要求:     。包装的费用由     负担。   2.承揽人未按协议规定包装加工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协议规定造成加工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该部分加工物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权益的损失),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还应赔偿定作人原材料的实际损失。   第十条 变更 1.定作人中途变更加工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提前   

7、 日通知承揽人,承揽人(有/无)权解除协议。   2.承揽人接受变更的,定作人应当支付该部分加工物原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权益的损失),还应赔偿承揽人原材料的实际损失。原材料需要重新筹备或补充的,应由各方重新确认加工费的支付标准。  第十一条 协助   1.承揽工作中定作人应对承揽人提供以下协助:    。   2.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未能履行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     天内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  3.定作人逾期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协议。  第十二条 监督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8、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保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履行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加工物的验收  1.验收方法:   。  2.验收期限:     。   3.验收地点:     。 4.对加工物质量有异议的,定作人应在     日提出。定作人逾期不提出验收建议或意见的,视为定作人认为加工物的质量符合协议商定。  5.加工物的验收应由定作人出具验收报告,经各方    、     签章生效。  第十五条 加工物的交付 加工物履行后,承揽人应该

9、在    期限内,在     地点,以     交付方式交付给定作人。   第十六条 质量保证 承揽人对加工物的质量负责的期限为:     。其保证质量的前提条件为:    。   第十七条 付款   1.定作人应在    年   月     日前向承揽人交付定金,共计(大写)     元。   2.其结算方式为:    ,结算期限为:   。 第十八条 留置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   第十九条 本协议解除的条件   1.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并承担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2

10、.协议期限届满,各方不再续签本协议; 3.各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4.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目的未能实现的;  5.在协议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协议目的未能实现的。   第二十条 定作人违约责任  1.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协议的,应支付承揽人未履行部分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权益的损失)并赔偿原材料的实际损失。   2.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文件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履行必要的辅助工作和筹备工作,承揽人

11、有权解除协议,定作人应当支付承揽人无法履行部分加工费总值     %的的违约金(包含可得权益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协议的,除交付加工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人应当支付承揽人无法履行部分加工费总值的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权益的损失)。   3.超过协议规定时限领取加工物的,应当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     个月不领取加工物的,承揽人有权将加工物变卖,承揽人在变卖前应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在收到甲方通知    日内仍未领取加工物或支付加工费的,视为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变卖加工物,所得价款在扣除原材料费、加工费、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变卖加工物所得少于

12、原材料费、加工费、保管、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部分。   4.超过协议规定日期付款,应向承揽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加工费总额的     %或     支付违约金。   5.无故拒绝接收加工物,依照本条第3项的规定处理。 6.变更交付加工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费用由     承担。   第二十一条 承揽人违约责任  1.未按协议规定的质量交付加工物或履行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协议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不符合协议规定部分加工物加工费总值

13、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权益的损失)。  2.交付加工物或履行工作的数量少于协议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定作人有权解除该部分协议,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少交部分加工物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包含可得权益的损失)。   3.逾期交付加工物,应当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加工费总值的    %或     支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加工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4.未能交付加工物或未能履行工作的,应当支付未能交付加工物或未能履行工作部分加工费总值   %的违约金。   5.异地交

14、付的加工物不符合协议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6.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加工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协议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加工物的责任。   7.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饰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二条 通知   1.依据有关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各方的资料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关于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号码、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

15、的方式。  2.各方通讯办公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办公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有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形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资料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协议的转让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各方协商同意外,本协

16、议所规定各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关于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

17、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延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未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文件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所有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且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18、的,未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未能合理监控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所有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七条 协议的说明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各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依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说明。该说明具备约束力,除非说明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二十八条

19、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关于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建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承揽人(盖章):      定作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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