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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试行)模版模版.docx

1、 xxx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加强担保管理,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x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x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x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

2、所称合作均指x银行与担保公司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 第三条 x银行对合作担保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先准入后合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与x银行合作的担保公司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 (二)公司经营合法合规,诚实守信,未发生过金融欺诈、恶意拖延履行赔付责任的行为,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监管部门和x银行关于集中度管理、投资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上限管理、关联担保禁止管理、客户保证金收取和管理等相关要求,不存在截留挪用客户担保贷款情况。 (四)

3、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符合监管要求。 (五)高管人员符合政府规定的任职要求。 (六)能按约定向x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情况,自愿接受并配合x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实缴资本要求。 (一)担保公司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仅为个人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与x银行合作范围跨一级分行的担保公司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亿元。 (三)同时从事再担保或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的,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第六条 担保公司在x银行的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仅为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提供担保、仅为个

4、人信贷业务提供追加担保的担保公司在x银行的信用等级在BBB-(含)以上。 第七条 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准入流程 第八条 合作区域限于一级分行辖内的担保公司准入流程:经营行受理,二级分行(或直管一级支行)向一级分行上报,一级分行指定的客户部门组织调查并拟定合作方案、信贷管理部审核,主管信贷业务行长签批,总行信贷管理部核准并纳入合作名单。 合作区域跨一级分行的担保公司由总行客户部门或其指定的一级分行发起准入,总行客户部门组织调查并拟定合作方案,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核,主管信贷业务行长签批,总行信贷管理部纳入合作名单。 第九条 担保公司向x银行经营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

5、下列基本资料: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等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有授权)。 (二)公司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印鉴;担保公司有关信息已纳入征信管理体系的,应出具委托x银行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 (三)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近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截至申请时的资产证明材料,包括近3个月银行对账单、存单、购买国债、金融债及大型企业债等凭据复印件,其他投资情况说明。 (五)近2年担保业务开展情况

6、截至合作申请时的对外担保清单和情况说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资料中注明提供复印件的,担保公司申请时须同时提供原件,客户经理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并签字留存。上述资料已留档且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要求担保公司重复提供。 第十条 客户部门对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负责拟定合作方案。调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人员配置、业务经营、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 (二)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财务管理、担保评估、事后追偿和处置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担保公司和股东、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 (四)

7、财务情况。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负债构成、收入和盈利状况,并重点调查资产真实性。 (五)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担保业务办理及代偿情况,客户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担保贷款情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情况,投资业务情况等。 第十一条 准入审核重点。重点审核拟合作的担保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及x银行相关规定,合作方案是否合理,合作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完备等。 第十二条 签订合作协议。一级分行根据总行核准的名单与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区域跨一级分行的担保公司由总行客户部门组织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合作信息维护。合作区域在一级分行辖内的,由一级分

8、行根据担保公司注册地、业务办理等情况确定一家支行,负责担保公司日常信息收集和C3系统数据录入维护。合作区域跨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客户部门确定负责信息维护的一级分行。 第四章 合作方案 第十四条 合作方案主要包括:合作额度、合作业务范围、合作区域范围、合作期限、保证金要求、代偿缓冲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合作额度核定。担保业务合作额度上限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后,按孰低原则确定。 公式一:合作额度(即保证担保额度)上限=N*(所有者权益-对外股权投资-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公式二:合作额度(即保证担保额度)上限= N*资

9、产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余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主要指现金及国债、金融债券、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N为担保放大倍数,仅为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提供担保、仅为个人信贷业务提供追加担保的担保公司N值最高不超过10,其他情况N的取值见下表。 担保放大倍数N取值表 实缴货币资本 信用等级 1亿元及以上 3000万元(含)至1亿元 3000万元以下 AA-及以上 8<N≤10 6<N≤8 4<N≤6 A-至A+ 5<N≤8 4<N≤6 3<

10、N≤4 BBB-至BBB+ N≤5 N≤4 N≤3 x银行根据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管理水平、诚信程度、与x银行合作情况、业务风险程度以及区域信用环境等因素,在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合作额度上限内,核定担保公司与x银行的担保合作额度。 第十六条 x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以小型、微型客户和个人客户信贷业务为主;担保的信贷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阶段性担保和个人自用车贷款担保除外。 第十七条 合作方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合作期内,合作区域限于一级分行辖内的担保公司由一级分行客户部门进行年度复审,合作区域跨一级分行的担保公司由总行客户部门进行年度复审。对未通过年度复审的担保公司,须根据协议约定暂

11、停或终止合作,并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变更合作名单。年度复审重点关注担保公司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合法有效。 (二)担保公司经营正常、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在x银行信用等级不变或上升。 (三)担保公司信用纪录良好。 (四)与x银行合作良好,未发生拒绝代偿和违约延时代偿事件。 第十八条 保证金要求 (一)与x银行合作的担保公司原则上应按不少于担保余额的15%在x银行存入保证金。实缴货币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且与x银行合作时间在3年(含)以上、合作情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保证金比例不低于10%。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和三农个人信贷业务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 (二)

12、x银行存单、凭证式国债也可视为保证金,但以现金方式存入的保证金不得低于要求保证金的50%。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保证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以x银行存单、凭证式国债缴存保证金的,应在x银行设定质押,质押率须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三)已采取其他担保方式足额担保,由担保公司追加保证担保的信贷业务保证金比例不作要求,具体由一级分行掌握。 第十九条 可对担保公司代偿设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缓冲期。缓冲期结束借款人仍未偿清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经营行直接从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划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保证金账户存款不足的,经营行可按法律程序处置质押物。担保公司代偿后导致保证金比例不足的,经营行应要求担

13、保公司及时补足。担保公司未补足保证金前,各行不得与其办理新的担保业务。 第五章 名单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实行母子公司制的担保公司(母子公司均为与x银行开展合作的担保公司),母、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分别纳入名单管理。实行总分公司制的担保公司,总分公司视为一个主体,纳入名单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发布、更新担保公司合作名单。 第二十二条 与担保公司发生担保业务合作的各级行发现担保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信号,应暂停签订新的担保合同,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总行信贷管理部在合作名单中将其合作状态变更为“暂停”。风险信号解除后,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同意后恢复合作

14、 (一)担保公司不符合第四条(一)、(三)、(四)、(五)、(六)款要求。 (二)担保公司净资产因亏损或代偿等原因缩减至不足实缴货币资本的90%;未按规定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 (三)担保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不限于x银行合作业务)。 (四)担保公司受到国家有权机关处罚且处罚事项尚未撤销或整改到位。 (五)担保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牵涉到社会重大不良影响事件。 (六)双方协议约定或x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各级行发现担保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信号,应终止与其合作,并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将该公司退出名单。 (一)暂停合作半年(含)以上仍未恢

15、复正常并预计可能对x银行债权产生明显不良影响的。 (二)担保公司不符合第四条(二)款要求的。 (三)担保公司出现提供虚假资料,抽逃注册资本,隐瞒重大不利事项,组织或协助被担保企业或个人制造假贷款,进行商业(合同)欺诈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双方协议约定或x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担保公司出现第二十二条风险信号,情节严重且可能对x银行债权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也可终止与其合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后的相关管理工作执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与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管理,由一级分行参照本办法及当地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备总行信贷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xxx银行总行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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