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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x

1、*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的保险采购与投保过程管理,理顺商业保险管理工作关系,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境内商业保险是指根据中国交建经营管理需求,针对中国境内财产、工程及人员等向保险公司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中国交建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有: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施工机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包括施工人员意外)保险、员工福利保险及其他保险等。第三条 中国交建聘请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开展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

2、,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中国交建商业保险业务统一管理水平。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交建总部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中国交建财务资金部是中国交建负责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制定中国交建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二)通过招标确定与中国交建合作的保险经纪公司;(三)通过招标确定与中国交建合作的保险公司;(四)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有关重大、特殊事项的审批工作;(五)管理与监督各单位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情况;(六)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定期对财

3、务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对中国交建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第六条 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是中国交建实施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执行单位和操作平台,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中国交建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业务流程和服务规范;(二)与中国交建确定的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三)与中国交建确定的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四)根据各单位投保需求,结合各单位的经营风险情况,要求保险经纪公司有针对性地提出保险建议、设计保险方案;(五)组织各单位实施保险采购;(六)督促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理赔申请,协助各单位办理保险理赔;(七)组织保险

4、业务培训及日常咨询服务;(八)负责对各单位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接受中国交建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九)定期提交中国交建境内商业保险管理工作报告。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落实中国交建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中国交建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确定本单位各项商业保险的管理部门,制定本单位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制度;(二)制定本单位商业保险年度投保计划,明确投保范围及投保险种,向财务提交投保需求; (三)如实全面地进行投保统计,并按规定整体、足额投保,确保投保范围、对象全面覆盖;(四)配合财务在中国交建确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商业保险采购

5、工作;(五)配合财务、保险经纪公司做好保险投保后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六)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 保险主体及投保险种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与中国交建确定的保险经纪公司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不得另行聘请保险经纪公司。第九条 中国交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财务与入围的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各单位应当在入围的保险公司范围内选择承保保险公司。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投保的险种如下:(一)固定资产,所涉及的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等)、船舶保险(船壳险、保赔险、油污险等)、施工机具保险等;(二)投资建设的BT/BOT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包括工程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

6、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意外险、施工机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三)签订的由单一单位实施的承包项目,所涉及的险种参考以上(一)、(二)险种;(四)员工福利保险,所涉及的险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五)各单位所具有的特殊风险,所涉及的险种包括产品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港口码头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水路、陆路、空运、铁路、多式联运、油气管道等)等;(六)各单位根据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购买的其他险种。第四章 保险采购第十一条 中国交建对保险业务实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类别及相似类别项目涉及的险种,采取下列不同的商业保险采购策略。(一)统

7、保采购安排。财务根据中国交建的整体情况,制定统一的保险方案及采购方案,由中国交建财务资金部、财务、相关单位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在已确定的合作保险公司范围内进行保险招标,确定保险条件和保险费率。具体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施工机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等。各单位根据需要,按确定的保险条件和保险费率进行投保。(二)单项采购安排。各保险需求单位或者项目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对保险进行单独采购,保险需求单位提出保险需求上报本单位保险管理部门,由本单位保险管理部门归口提交财务。财务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进行保险采购,确定保险条件、保险费率、承保公司,保险需求单位

8、应当参与整个采购过程。第五章 投保管理第十二条 对于统保采购的保险项目,在统保采购结束后,由保险经纪公司配合财务制作投保清单发送各单位,各单位按要求填报投保数据信息提交财务,财务汇总、审核各单位的投保清单,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第十三条 对于单项采购的保险项目,在单项采购结束后,财务和投保单位确认最终投保信息,由保险经纪公司配合投保单位办理投保手续。第十四条 各单位境内商业保险业务均应通过财务进行操作,由财务直接对口保险公司,财务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完成所有投保出单工作,保单经保险经纪公司审核无误后送达各单位。第十五条 统保采购的保险项目一经完成,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投保,

9、对于已保险种可采用退保并入的方式,或者到期后并入的方式。第六章 履约管理及保单维护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的履行主体为各投保单位。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履行主体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参加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对应保险管理部门组织的保险知识、保险合同培训,完整把握保险合同的内容;(二)指定保险事务负责人,落实保险管理责任;(三)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单据和保险合同履行过程的有效证据;(四)当保险标的状况发生变化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相关保险管理部门和保险经纪公司;(五)提前退出保险或者保险项目调整,在征询保险经纪公司意见后,由相关部门提出并经过本单位批准程序报财务后,按保险公司退保

10、或者批改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当保险合同到期前两个月,保险经纪公司将由专人负责发出续保通知,各投保单位应当及时向财务提交续保需求,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办理续保手续。第七章 索赔管理第十九条 由保险经纪公司协助财务处理保险索赔相关事宜,并出具专业意见和建议。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的履行主体(出险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针对各单位将配备专职服务人员,由保险经纪公司专职服务人员向保险公司转报案并抄报财务进行报备。第二十一条 根据保险公司答复的现场查勘时间,各出险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所形成的任何书面材料,须经对应的保险管理部门同意,各出险单位方可签字

11、确认。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根据现场查勘情况一次性向被保险人列示理赔所需相关资料清单后,保险合同的履行主体应当按照资料清单的要求,收集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资料在提供给保险公司前应当提交保险经纪公司审核。第二十二条 财务协同保险经纪公司组织保险理赔的相关工作,包括保险报案、索赔资料审查、组织现场查勘、与保险公司的协调及理赔谈判等。出险单位保险负责人应当全程参与理赔谈判过程。第二十三条 赔案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出险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第二十四条 赔案符合预付赔款条件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催促保险公司预先支付部分赔款,财务与出险单位应当及时办理

12、相关审批手续,接受保险公司的预付赔款。第二十五条 不同项目、不同险种的理赔处理流程存在差异的,具体的处理流程,应当按照所签订的保险协议执行。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 中国交建对财务的保险代理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 中国交建财务资金部会同财务对各单位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除此之外财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特殊情况可组织专项审计。第二十八条 未经中国交建批准,各单位在财务保险集中管理操作平台之外进行境内商业保险投保的,将要求其退保。无法执行退保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理。第二十九条 中国交建建立对保险经纪公司服务的考评机制。中国交

13、建财务资金部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定期对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对于考评不合格的保险经纪公司,不再聘用。第三十条 中国交建建立对保险公司服务的考评机制。中国交建财务资金部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定期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对考评不合格的承保公司,取消其保险供应商资格。第三十一条 中国交建建立投诉制度,在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未能有效履行责任时,各单位可直接向财务投诉,财务负责跟踪处理。第三十二条 违反*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中国交建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集团及所属企业境内商业保险活动遵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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