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设监事会,在《公司法》、本行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三条 本行监事会向股东负责,对本行财务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机构设置与职权 第四条 本行监
2、事会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外部监事7人组成,设主席1名。其中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3名,外部监事2名,股东代表监事2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本行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3、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九)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指导本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 (十)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十一)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 (十二)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第六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还应特别关
4、注: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及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沟通本行情况等。 第七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监事会及监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及其他日常事务。监事会下设监督
5、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依据本行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由监事组成,同一监事可以同时在若干个委员会任职。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外部监事资格被取消或被罢免导致本行监事会外部监事人数或比例低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要求的比例时,本行应尽快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并补足。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行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6、 (二)按照《公司法》和本行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行监事行使监督权利的程序: (一)向监事会报告,召开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 (二)监事认为需要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审核时,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三)建议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监事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的履行职责; (二)按时出席监事会议、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监事职责;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
7、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本行的整体利益。 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的监事。 第十三条 外部监事的任职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因严重失职被有关监管机关取消任职资格的外部监事,不得再担任本行外部监事。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第十四条 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失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
8、本行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 (三)利用外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四)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的; (五)有关监管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外部监事的评价报告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的外部监事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该外部监事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组织或参与监事会审计工作情况、履行监事监督职责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和文件准备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经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监事会会议文件
9、包括会议通知、议案、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表决方案、表决票、表决统计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其他召开会议需要的文件,上述文件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准备、在会议中由相关方完成后,依本行章程和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予以保存。 监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的议程; (二)发出会议通知,同时将提交讨论的议题送达全体监事; (三)安排会议议程; (四)组织会议召开。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在每次会议召开10日前由监事会召集人或授权的人以直接送交、邮寄、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成员。会议通知应列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的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
10、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送达。 确定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通知附带的回执上签字表示签订参加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在回执上写明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因,并写明是否委托其他监事参加会议。 监事会会议通知回执应不晚于会期前5日送交召集人或其授权的人,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回执应不晚于会期前2日送交召集人或其授权的人,回执可采取直接送交、邮寄或传真的形式交回。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九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11、二)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各方可实时参与并充分交流的会议视同为现场会议。监事以电话、视频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五名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并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外部监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外部监事若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或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
12、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且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不明,缺乏委托出席的意思表示或委托人未签字的,委托书无效。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或信函的形式发出,但应具备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接受监事会的质询。 第六章
13、 会议审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依据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和各种融资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有关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八)本行章程所规定的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
14、七章 会议的表决形式 第二十七条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表决,以上述方式作出表决后,须在监事会指定的期限内将表决结果以书面方式邮寄给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制。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根据会议记录制作监事会决议,出席会议
15、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议名称(包括决议届次); (二)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监事的情况; (三)提案名称和内容概况; (四)决议内容; (五)监事签字(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 (六)日期。 第八章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列席人员的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
16、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行长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行长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报告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本行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