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编号: 煤炭供需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10 / 10 煤炭供需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__ 需方(甲方):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 甲、乙各方就煤炭供需的详细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建议或意见,共同签订本协议。 1、 煤炭产地及品种:_________ 2、 数量及交货时间 2.1 交货期限:_______
2、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2 交货日期指煤船在装港离岸之日。 2.3 协议数量:_________吨(万吨)。 2.4 计量: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各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各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3、 质量标准 3.1 标准规格及拒收范围: 质量项目 标准规格 拒收范围 低位发热量 (Qnet,ar) ≥ MJ/Kg 全水分(Mt) <%> > % 挥发分(Vad) % > % 或> %
3、 全硫分(St,ad) ≤% > % 灰分(Aad) <% > % 固定炭(FCad) % > % 哈氏可磨系数 ≥ 灰熔点(ST) > ℃ 机械杂质 无三大块杂质 有可见筛上块杂质 3.2 质量任一项目指数处于"第3.1条"拒收范围,参照本协议"第9条"规定执行。 4、 装运港及到达港 装运港:_________ 到达港:_________ 5、 收货人、交货地及方式 5.1 收货人:_________ 5.2 交货地点:__
4、____ 5.3 依照到岸(离岸)方式交接。 6、 验收、数量、质量的确定 6.1 煤炭在装港离岸计量时,甲乙各方应同时在现场,对港、航方计量交接工作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煤炭在到达港的计量验收由收货人在交接地点检测船舶水尺计算实载重量。 6.1.1 当验收实载数量与船舶货物交接清单实载量(即港口公估员与船方交接之数量)之差额处于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 6.1.2 当第6.1.1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各方均有权提出、并经各方协商一致,请交货所在地商检机构复验水尺并计算实载量,商检结果的实载量即为交
5、接验货数量;当第6.1.1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 6.1.3 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2 由甲乙各方共同委托_________煤炭检测中心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 6.2.1 质检单位依照"GB"或"ISO"标准,在交货码头的输送皮带上均衡采样,现场制样。甲乙各方和收货人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是未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6.2.2 质检单位依照"GB"或"ISO"标准在"第6.2条"所指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6.2.3 甲乙各方对质检结
6、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质检报告出后24小时内提出,若各方协商一致,取留存样复检或送交货所在地商检机构复验。复检与原检发热量偏差小于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小于0.1个百分点,则以原检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发热量偏差大于或等于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大于或等于0.1个百分点,则以复检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 价格 7.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离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海运协议价等 7.2 离岸基本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的,离岸基本价_________元/吨(含税)。 7.3 质量调整价=水分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灰分调整价 7.3
7、1 水分调整价,以10%为计价基点,每超一个百分点扣除结算价款的1%(即结算吨重的1%)。 7.3.2 发热量调整价:以低位发热量(Qnet,ar)=22.998MJ/Kg为计价基点,计算加、减价。 (1)加价:当22.998MJ/Kg≤Qnet,ar≤24.253MJ/Kg,每上升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加价_________元/吨,Qnet,ar高于24.253MJ/Kg的部分不加价。 (2)减价:当22.162MJ/Kg≤Qnet,ar<22.998MJ/Kg时,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减价_________元/吨,Qnet,ar低于22
8、.162MJ/Kg的部分,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减价_________元/吨。 7.3.3 挥发分价格调整:挥发分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_________元/吨。 7.3.4 全硫分价格调整: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_________元/吨。 7.4 海运运价:依照甲方与承运的航运公司协商确定的海运运价,作为结算价格的构成部分。 7.5 协议签署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的协议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7.6 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协议关于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协议
9、关于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8、 运输及费用承担 8.1 海运承运单位由甲方指定。甲乙各方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确认每船煤的装运日期。甲方负责煤船的运输调度,乙方应在船舶到达装运港24小时前办妥煤炭装船手续,并负责办理煤炭装运船的靠泊和受载事宜。 8.2 装船货物交接清单的交货单位必须与乙方单位名称一致。 8.3 港建费由乙方承担;海运费由乙方支付,甲方在结算时给付乙方。 8.4 经甲乙各方书面形式确认每船煤的装运日期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加方承担
10、 8.5 煤炭质量检验费由甲、乙各方均摊。 9、 拒收程序 9.1 煤船靠泊后,乙方、收货人和质检机构共同到场,由质检机构抽样,现场制样后分三份,质检机构两份(其中一份备查),收货人一份。 9.2 由质检机构快速化验,结果作为是否收货的依据。 9.3 煤炭接卸过程中,发现煤炭质量有异,收货人亦可要求采取"第9.1条"和"第9.2条"措施。 9.4 甲乙各方对质检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并在24小时内履行留存样的复检,由此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复检结果的败方承担。 9.5 抽检结果任一项参数处于"第3.1条"拒收范围,甲方均有权拒收。 10、 风险及投
11、保 煤船到达交货底前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依照吨煤离岸基价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负担保险费,并负责发生事故后的理赔工作。甲方在"第7.1条"的海运费的结算中对保险费作部分补偿。 11、 履约权利与责任 11.1 甲乙各方均有责任履行"第2.3条"规定的基本供需数量。 11.2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甲乙各方均有权对本协议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意见,对此甲乙各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各方未就修改建议或意见达成一致并制作书面资料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建议或意见不得视为设立。 11.3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书面指定自己的代理人,经另一方书面确认后,
12、代理其行使协议权利和履行协议项下义务,但未能免除协议项下责任。 12、 结算及付款期限 12.1 以每一船煤为一个批次进行结算。 12.2 煤炭验收完毕后,乙方凭收货人开具的重量、质量验收凭证,船舶货物交接清单,质检机构检验单向甲方结算。 12.3 乙方须按结算价格(到岸一票含税)开具全额税控机版百万元以上增值税发票。 12.4 自办理完结算票据之日起,甲方须在20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但若乙方不按时付清海运费,则甲方顺延付款期。 12.5 乙方若委托第三方结算货款的权利,委托书须经公证后生效。 12.6 甲方将货款汇往本协议(或经授权代理人)所开具的
13、增值税发票指定账户。 13、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3.1 甲乙各方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应提前45天通知对方,并由各方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达成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协议仍然有效。 13.2 甲乙各方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各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的时间答复。超过规定(商定)期限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许。 13.3 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4、 不可抗力 14.1 如在协议履行期限及区域内发生战争、封锁、骚乱、保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协议执行,甲乙
14、各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14.2 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详情,尽力减少损失,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14.3 不可抗力解除后,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5、 违约责任及索赔 15.1 乙方的违约责任: 15.1.1 乙方未按协议规定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未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详细比例可由购销各方在签订协议时商定。 15.1.2 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15.1.3 乙方所发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装车亏吨,按
15、关于规定处理。 15.1.4 因乙方煤炭机械杂质造成甲方设备事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5.2 甲方的违约责任: 15.2.1 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详细比例可由购销各方在签订协议时商定。 15.2.2 逾期付款的,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销弓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5.2.3 甲方不按时交付煤款和运费,发生中止供货,视为中途退货,与上述一款同等处理。 16、 争议解决 16.1 按本协议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则按逾
16、期付款处理。 16.2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3 诉讼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17、 通知 传递关于备货、船期、事故等信息时,各方应以传真号码或挂号邮件的形式,按本协议指定办公地址传递。 18、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19、 其它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各方各执三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17、_ 授权代表: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邮政号码:_________ 邮政号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