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第一条 合同性质签订本合同的双方为:甲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电子邮箱: 乙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决窍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所使用的技术,以确保合营公司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以 的办法作为补偿。第二条 定义本合同及附件中
2、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含义分别阐述并明确如下:2.1 “产品”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2.2 “专利”系指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型专利权的 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2.3 “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方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2.4 “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2.5 “技术协助”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 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具体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的薪水及往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合营公司逗留期间的住宿、膳
3、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 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应对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点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合营公司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2.6 “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约束。2.7 乙方保证:按双方协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
4、达到国际(或国内)的先进水平。第三条 专利和商标的使用3.1 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技术和商标。3.2 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3.3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条款的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市场中销售的产品。3.4 合营公司应乙方的请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 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提供的技术,使乙方获得专利权。3.5 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
5、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应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制造。3.6 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 (地区)销售。第四条 第三方伪造及侵权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独家拥有对第三方伪造的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的行为采取追究甚至是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而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充分考虑。为此,乙方可以合营公司名义作原告或双方联合作原告,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书面同意。第五条 提成费5.1 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
6、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5.2 在本合同及其附件生效后 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销售额 %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 %计算。5.3 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 年以后,每年递减 %。5.4 合营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 年 月 日起,在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的 天内向乙方提供季度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项数额。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财务主管签署。5.5 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应付款项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第六
7、条 技术培训6.1 按合营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以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6.2 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 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 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6.3 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6.4 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6.5 合营公司若需要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合营公司对合营公司人员进行无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合营公
8、司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6.6 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 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第七条 优先条款7.1 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 制造的产品。7.2 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 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7.3 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第八条 保密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
9、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 年。第九条 合营期限9.1 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 年。9.2 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 %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为期 年的延长,但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9.3 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技术和商标。第十条 仲裁10.1 凡因本合
10、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0.2 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11.1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11.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 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
11、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 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第十二条 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12.1. 本合同及附件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英文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12.2. 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为工作语言。第十三条 其他13.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13.2 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式 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持 份。13.3 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英文为准。13.4 按本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所列的上述地址寄出后天,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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