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和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书甲 方: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乙 方:贵州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 方:遵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为加强:汇川区汇川大道南段经济适用住房一期二标段项目一期工程住房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顺利建设实施。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和预售资金收存、使用和监管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本协议的甲方是经济适用住房监管部门,乙方为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丙方是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和预售资金储存的专用帐户的开户银行。一、乙方在丙方开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
2、设专用帐户:开户行名称:遵义市商业银行服从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行账号:0007 4335 6500 010 ;开户名称:贵州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缴存和使用“北大门丰铭一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和预售资金,乙方必须将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和预售资金按时存入专用帐户。三、丙方应按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结算服务,并根据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账户的结算业务。同时,丙方每月10日前提供 5200 1624 4360 5250 0912 账户所发生业务的银行结算回执给甲方、乙方。四、乙方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预售资金使用拨付手续时,在向丙方提供签盖有乙方预留印鉴
3、的支付凭证的同时,需提供由甲方出具并签盖公章的经济适用住房资金核准使用通知书做为支付凭证的附件(含同城票据交换提入的借方业务)。五.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使用建设和预售资金拨付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同意使用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六、丙方办理5200 1624 4360 5250 0912 账户拨付手续时,应在核对乙方支付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资金款核准使用通知书所核定的支付数额相一致,经济适用住房资金核准使用通知书上所签盖公章印模与甲丙方提前约定的甲方向丙方预留印模相一致的情况下才可办理支付业务。丙方不受理乙方单方面提供的建设和预售资金支付凭证。七、丙方应按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存取款业务服务,未经甲方审批同意或拨付金额超过审批金额时,丙方不得付款,如丙方擅自拨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向甲、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的专用帐户对帐单。八、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将承担违约责任。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方各执二份。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终止、变更,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后方为有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