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银行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xx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授信资产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对公司类、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人类客户办理的各类表内外、本外币授信资产业务,包括贷款、票据贴现、透支、贸易融资、国内保理、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含备用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等业务。 第三条 授信资产风险分类(以下简称风险分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揭示授信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全面、真实、动态地反映授信资产质量; (二)发现授信资产发放、管理、监控
2、催收以及不良授信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风险管理提供依据; (三)为提取减值准备提供依据。 第四条 风险分类工作“按季认定,按月调整”。即按季对所有授信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同时将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纳入日常的风险管理工作,根据授信资产风险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按月调整、汇总风险分类结果。 第五条 风险分类认定权限纳入授权与转授权管理。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六条 风险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评估授信资产质量,即把授信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前两类合称为正常授信资产,后三类合称为不良授信资产。 风险分类是基于对债务人能否及时足额归还债务本息的可能性
3、的判断,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二)债务人的还款记录; (三)债务人的还款意愿; (四)授信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授信资产担保; (六)授信资产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风险管理。 第七条 对授信资产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债务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债务本金和利息的主要还款来源,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债务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八条 正常类 核心定义: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本金和利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一般具
4、有以下特征: (一)债务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 (二)担保合法、有效、足值。 (三)债务人即使存在消极因素,也不影响债务本息按时足额偿还。 第九条 关注类 核心定义: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但存在一些对偿还债务不利的影响。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债务本金或利息逾期不超过90天。 (二)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对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三)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性净现金流量等关键指标出现不利变化。 (四)债务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5、五)债务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六)债务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 (七)债务人虽涉及重大经济案件,但未对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八)债务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等发生了不利于债务偿还的因素。 (九)抵(质)押物价值下降。 (十)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出现不利变化。 (十一)授信档案不齐全、担保手续不齐全,可能影响债务偿还。 (十二)债务人虽存在一些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变现能力强,银行短期内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务本息。 第十条 次级类 核心定义: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
6、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预期损失率在25%以下)。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债务本金或利息逾期91-180天。 (二)债务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同时支付出现困难,并且影响债务偿还。 (三)债务人经营情况恶化导致亏损,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偿债能力下降。 (四)债务人他行债务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含)以上或不能偿还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 (五)债务人涉及重大经济案件,对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六)不得不寻求拍卖抵(质)押物等途径还款,并造成一定量的损失。 (七)债务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和转移银行资金。 第十一条 可
7、疑类 核心定义: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预期损失率在25%-90%之间)。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债务本金或利息逾期180天(不含)以上。 (二)债务人处在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 (三)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 (四)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 (五)本行通过诉诸法律来收回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 (六)债务通过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还本付息,财务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第十二条 损失类 核心定义:本行在采取所有可能
8、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仍然无法收回债务本金和利息,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债务本金和利息(预期损失率在90%以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债务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本行通过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债务人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即使执行担保,仍然无法还清债务。 (三)债务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即使执行担保,仍然无法还清债务。 (四)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本行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后3年(含)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
9、序的,本行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债权。 (五)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六)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
10、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九)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2年(含)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十三条 为实行授信资产质量精细化管理,更加准确、动态反映授信资产质量,增强后续管理的针对性,提升风险管理
11、水平,强化考核,对公司类授信资产、小型企业授信资产再进行细分,共分为五级十档。五级十档分类采用“五级分类+逻辑调整”的分类模式(具体见1-1“风险分类五级十档实施细则”)。其余授信资产按五级分类管理,暂不进行十档细分,风险分类时档次按每级的一档统计。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以下业务,可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一)本外币存单(款)或本行理财产品质押方式下的授信业务; (二)交存100%保证金方式下的授信业务; (三)国家债券质押方式下的授信业务; (四)高资信银行开立保函(含备用信用证)方式下的授信业务; (五)高资信银行出具的票据质押方式下的授信业务; (六)高资信银行
12、承兑的票据贴现; (七)总行认可的其他低风险授信业务。 第十五条 在授信资产风险分类中,原则上同一客户项下授信资产分类结果一致,但对于同一客户项下不同担保方式的授信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拆分分类。 第十六条 集团授信客户按实际使用授信对象分别进行风险分类。在分类时,既要分析授信对象自身的还款可能性,又要全面分析整个集团对还款的影响。 第十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统一按贴现申请人进行风险分类。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为授信对象的,主要分析贴现申请人的还款可能性和担保情况;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授信对象的,主要分析承兑人的还款可能性和担保情况。 第十八条 重组债务的分类。重组债务是指
13、银行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债务。需要重组的债务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债务如果仍然逾期或债务人仍然无力归还债务,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债务的分类档次在至少六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 第十九条 借新还旧、重组、展期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至少认定为关注类;对利用企业兼并、分立等形式逃废银行债务的,至少认定为次级类,如同时本金或利息已经逾期的,至少认定为可疑类。 第二十条 本行授信进入诉讼程序的,至少认定为关注类。 第二十一条 一般预警信号持续期间超过12个月的授信资产,次月起,其风险分类级态原则上不
14、得优于关注类。出现特别预警信号的授信资产,超过3个月的,原则上不得优于关注类。 第二十二条 个人授信业务(含个人经营者贷款)、微型企业授信业务和全额抵质押且授信敞口额度500万元(含)以下小型企业授信业务的分类标准: 在担保方式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根据授信担保方式和逾期(欠息)情况,采用以下矩阵分类。 逾期(欠息)情况 债务担保方式 未逾期 1-30天(含) 31-90天(含) 91-180天(含) 181-360天(含) 360天以上 信用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可疑 损失 保证 正常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抵押
15、 正常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可疑 质押 正常 正常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当出现《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见1-5)第十八条所列举的影响小企业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该指引“附录”所列举的预警信号时,小企业贷款的分类应在逾期天数风险分类矩阵的基础上至少下调一级。 第四章 人员角色和认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人员角色如下: 分类初分人:营销部门客户经理; 分类复核人:营销部门负责人或支行行长; 分类审查人:风险管理部门指定人员; 分类认定人:有权认定人。 第
16、二十四条 分支行授信资产风险分类一般认定程序为: (一)分类初分人提出初分意见,提交分类复核人复核; (二)分类复核人提出复核意见,提交分类审查人审查; (三)分类审查人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分类认定人认定; (四)分类认定人对风险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并签署认定意见。分类认定人认为有必要的,可提请授信审查委员会(含授信审查小组,下同)审议。 (五)超过有权认定人认定权限的,由分类认定人提交上级行分类审查人员审查,经上级行分类审查人审核后,报有权认定人认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设风险管理部门的支行,认定程序为: (一)分类初分人提出初分意见,提交支
17、行行长复核; (二)分类复核人提出复核意见,提交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的分类审查人员审查,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流程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个人授信业务(含个人经营者贷款)、微型企业授信业务和全额抵质押且授信敞口额度500万元(含)以下小型企业授信业务分类流程: 每月20日日终,授信管理系统按风险分类矩阵对上述授信业务进行风险判断,对系统判断风险分类级态需向下调整,或因其他因素需调整风险分类级态的授信业务,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流程逐户进行风险分类,其他授信业务授信管理系统维持上期风险分类级态。 第二十七条 新发放授信业务的分类程序。对于新发放的授信业务风险分类,由营销部门提出初分
18、意见,并在新发放授信业务的《单笔授信业务调查、审批、核准表》中注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审查、审批,有权审批人要在批复中认定本笔授信业务的分类级态。若新发放授信业务属续授信业务,应维持原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级态。新发放授信业务风险分类的审批权限与单笔授信业务的审批权限相同。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八条 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由风险管理部牵头,营销部门、计划财务部、信息科技部、审计部门等部门分工协作。 第二十九条 营销部门职责 (一)整理完善客户资料,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组织讨论,初步确定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初分结果。 (二)在债务人出现不利因素,影响还款可能性时,应及时进行
19、分类,按程序认定后调整授信资产分类级态。 (三)根据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同类别授信资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条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内风险分类的培训组织工作。 (二)组织审查风险分类,签署审查意见。 (三)向营销部门反馈认定结果,提出改进授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风险分类的结果进行统计、汇总。 (五)对风险分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测、跟踪检查,重点是风险分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授信资产质量是否真实。 (六)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风险分类检查工作。检查可采取现场
20、检查、非现场检查、全面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七)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根据辖内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实际状况,按季进行分析,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分类结果及其结构情况; 2.分类结果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3.针对分类变动情况,拟采取的措施。 (八)根据风险分类结果,制定不良授信资产的清收、保全计划,并督促完成。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分类结果,负责减值准备的提取和管理,风险分类相关报表和数据的审核并对外报送。 第三十二条 总行审计部应对授信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
21、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三十三条 信息科技部为风险分类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并做好风险分类计算机信息的存档及备份工作。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 时间要求。 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安排在季末月的10日至20日。各分行应合理安排辖内分支行的风险分类工作,且于季末月的22日前将超权限部分上报总行;各级行应于季末最后工作日前完成全部风险分类认定工作。 因客户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风险分类级态的,各级行应根据风险认定权限于每月末最后工作日前完成初分、审查、认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 风险分类档次不发生变化的,可仅通过授信管理系
22、统分类流程进行分类,不执行纸质分类流程。风险分类档次发生变化的业务,应同时执行系统和纸质(1-2、1-3)分类流程。 第三十六条 财务报表收集和财务数据要求。 (一)公司类客户和小型企业客户 客户经理应根据分类要求收集借款人和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并输入授信管理系统。 风险分类采用的客户财务数据,一般采用上月末的财务数据。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较多的客户采用本年“可提供的最近一期”财务数据,但各期财务数据之间必须保持连续性。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一般要求是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如果是复印件,必须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客户经理签字确认。客户
23、经理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微型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 微型企业和个人客户授信业务主要按风险分类矩阵进行风险分类,系统不对受信人和保证人财务报表进行取数。 第三十七条 客户授信业务分类数据。客户授信业务分类时数据采用分类日客户授信余额,包括低风险业务。统计时,按月末余额统计。 第三十八条 与后续检查相结合的要求。客户经理和各级分类人员要将风险分类工作与后续检查工作密切结合,在客户基本情况检查、贷后首次跟踪检查、日常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的基础上,掌握客户动态信息,准确分类。 第三十九条 风险分类实行按单笔合同认定,按户归集。 第四十条 风险分类信息的报送
24、各级行对外披露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及有关资料应符合本行有关规定,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查,报行领导审定后,由计划财务部门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1.风险分类五级十档实施细则 1-2.xx银行授信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 1-3.xx银行微型企业、个人类客户授信资产风险分 类认定表 1-4.风险分类认定表相关财务指标填写说明 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 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 1-6.授信资产风险分类流程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