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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专业方向)实施办法模版.docx

1、美术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专业方向)实施办法 (**字 [**] 61号 **年7月25日颁发)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管理理念,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的爱好与志向,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专业方向)完成学业。全日制本科一年级、二年级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专业方向)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可允许其转专业(专业方向)学习。 第二条 原则上,各专业(专业方向)计划接收人数不低于本专业(专业方向)该学年招生人数的5%,不高于10%;计划转出人数不高于本专业(专业方向

2、该学年招生人数的10%。 第三条 跨院(系)转专业(专业方向)编入下一年级学习,院(系)内转专业(专业方向)编入同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 转专业(专业方向)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程序。 二、转专业(专业方向)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专业方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全日制本科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所学课程各科成绩没有不及格,必修、专业选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0或以上; (4)从未转过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六条 下列情况的转专业(专业方向)属特例,通过审查可以转专业(

3、专业方向):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学生确有某种特长,在拟转入专业领域获省级以上奖励者(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免试转专业。 上述学生转专业(专业方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专业方向)学习。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专业方向):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全日制本科三、四年级或五年级学生(包括专升本学生); (3)已经转过专业(专业方向)的学生; (4)正在休学

4、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5)美术学(美术史)、美术学(美术教育)、绘画(书法篆刻)的学生; (6)其他院(系)认为不能转专业(专业方向)的。 美术学(美术史)、美术学(美术教育)、绘画(书法篆刻)的学生如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专业方向),此三个专业(专业方向)不接受其他专业(专业方向)的转入申请。 第八条 受理时间:转专业(专业方向)工作安排在每年的4月份开始,学校每学年统一办理一次,每位学生只能选择报转一个专业(专业方向)。 第九条 工作程序 (1)4月上旬,各院(系)上报接收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人数计划。填写教务处制定的“院(系)接收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计划表

5、同时根据院(系)实际情况,确定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方式和程序等,连同计划表报送学校教务处。 (2)4月中旬,教务处对各院(系)接收转专业(专业方向)的计划与考核方式进行汇总,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各专业(专业方向)的接收计划名额、考核方式和受理程序。各院(系)应安排时间,由具体负责教师或工作人员为学生提供相关咨询。 (3)4月下旬,申请转专业(专业方向)的学生填写“**美术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专业方向)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回所在院(系),逾期不予受理。 (4)5月上旬,各院(系)对申请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结果转送学生申请转入的专业(专业方

6、向)所在院(系)。 (5)5月底前,各院(系)按照公布的考核方式和程序,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将接收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名单和审核结果报送教务处。 (6)6月中旬,教务处对各院(系)报送的接收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公示,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公布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初步入选名单。 (7)学期期末考试后一周内,各院(系)按照要求对学生进行学分绩点审核,将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于7月中下旬公布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的正式名单。各院(系)教学秘书收到名单后,做好学生的转出或接收准备工作。 (8)新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由学生到

7、教务处、转入院(系)办理学籍变更、注册等事宜。 (9)各院(系)转专业(专业方向)工作须按上述程序安排,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专业(专业方向)手续。 三、转专业(专业方向)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专业方向)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专业方向)当学期的期末考试。无故旷考、考试不及格者,取消转专业(专业方向)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专业方向)后,可申请将原专业(专业方向)作为辅修专业(专业方向),申请条件、时间、受理程序按《**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专业方向)后,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专业方向)的培养方案规定的,经转入

8、院(系)确认并报教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视为公共选修课程学分。学生转入新专业(专业方向)后的第一学期,应当完成学分的认定。 第十三条 凡转入新专业(专业方向)学习的学生均必须按新专业(专业方向)的专业培养方案完成所有的课程学习和规定的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应严格按照转入专业(专业方向)的要求审核。 第十四条 转专业(专业方向)正式名单一经公布,不得再要求退回原专业(专业方向)。 第十五条 转专业(专业方向)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院(系)指中国画学院、造型艺术学院、建筑与环境艺术设计学院、工业设计学院、视觉与动漫设计学院、艺术与人文学院、美术教育学院等7个二级学院,如有调整,以学校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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