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村镇银行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和办理会计业务的营业机构(简称各级营业机构,下同)适用本制度规定。第三条*村镇银行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依法实施会计监督,真实提供会计信息。第四条*村镇银行会计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五条*村镇银行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外部监管要求和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合理确定会计核算级次。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条各级会计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的会计管理工作,并对所辖营业机构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分支行应根据营业机构会计核算和管理
2、要求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简称“会计主管”)。第七条会计机构应按照效率和控制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工作岗位,配足会计人员。各级会计机构应按照业务需要和不相容岗位、职责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制定科学合理的业务处理流程,形成各岗位和人员的相互制衡机制。各分支行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对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权限,明确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权限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第八条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制度。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必须有步骤地实行轮换。对从事记账、结算、出纳、汇划、票据清算、重要印章管理、重要单证
3、管理等岗位的人员必须实行定期轮换,不能定期轮换的人员可实行强制休假制度。第九条机构撤销、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应及时办妥会计业务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上一级会计主管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上一级会计主管监交,必要时由上一级会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监交。第十条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备一定的会计业务素质;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3、保守本行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本行负责人同意外,不得向外界提供本行会计信息。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业务培
4、训和上岗考核制度。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未经岗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十二条各级行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通过上级会计机构对其进行的任职资格审核。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三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四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表外账可采用单式记账法,以“收入”、“付出”为记账符号。第十五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的记账方法采用分账制,但编报的汇总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六条人民币业务会计核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外币记账单位和外币符号遵循国际惯例。第十七条对所发生的业务事项,应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按
5、账户登记明细账,按会计科目登记总账,并根据总账、明细账和登记簿等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通过电子网络传输交易信息的业务事项,可根据真实、有效的电子信息进行账务处理。第十八条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代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当日对外营业时间内受理的收、付款凭证,必须当天进行账务处理,各项会计业务应于营业日当日结账,并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原则,做到各科目日结单与同科目所属明细账户余额之和相等,全部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相等;总账“现金”科目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等。第十九条会计业务处理实行事权划分,授权管理。会计人员应在权限内办理业务,
6、凡超越权限的,必须经授权后办理。第二十条账务发生差错需要更改时,应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审批后办理,并应保留更改记录。对于隔日错账,应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审批后办理冲正。错账冲正影响计息的,计算应加、应减积数,并对积数进行相应调整。第二十一条会计核算系统必须符合本制度和其他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并应具有操作权限控制和监督功能以及故障应急处理和数据恢复措施。第四章会计科目第二十二条会计科目按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第二十三条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科目。表外科目核算或有事项及需要备忘或控制的业务事项。第二十四条
7、总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设置一级会计科目,并结合实际业务需要设置二级科目、三级科目、四级科目和表外备忘科目。各分支机构对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代号、名称和核算内容严禁随意变动。第二十五条会计科目修改变更,在年度中间通过会计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结转。第五章会计凭证第二十六条会计凭证是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第二十八条全行统一的会计凭证格式由总行设计,外部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会计凭证应符合以下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
8、、反映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晰。第三十条记账凭证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收、付款人户名、账号和开户行;币种、金额及借贷方向;会计分录;经济业务摘要和附件张数;业务印章及经办、复核人员签章;凭证编号等。第三十一条会计凭证上由客户填写的内容,未经客户书面授权,会计人员不得代办。遇特殊情况,必须由本行会计人员代办的,须由客户出具书面授权或在相关凭证上加盖客户预留印鉴(自然人签字)。客户授权书作为此会计凭证的附件。第三十二条电子网络传递的记账信息应具备规定的要素,并符合相应的安全防范要求,必要时需经授权确认,事后应能满足随机查询和打印凭证的需要。第三十三条记账过程中,纸凭证转为电子信息,或电
9、子信息转为纸凭证,均不得改变凭证基本要素和内容。业务办妥后,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印章。第三十四条会计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内部凭证的传递应由专人负责,不得通过客户传递。第三十五条会计凭证应按日装订,装订前应先检查科目日结单张数、凭证张数、附件张数以及有关戳记是否完整齐全,发现不符或不全的,必须由有关人员更正补齐。1、凭证装订的顺序为: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表内科目按科目编号顺序先小号后大号;科目内凭证先借方后贷方,先现金后转账;表外科目先收入后付出;原始凭证及有关单证附于记账凭证后面,并加盖“附件”戳记。2、装订时要折叠整齐,加上凭证封面装订,由装订人在骑缝处
10、加盖名章。凭证过多可分册装订,凭证过少可以合订。3、凭证装订后记账凭证和附件不得取出,如果有补进凭证或附件,应粘贴在有关记账凭证后面,在骑缝处盖个人名章,并加注说明。4、装订成册的凭证,应按年度分册编列顺序总号。当天分册装订的还应在凭证封面上注明“共*册,第册”。第六章会计账簿第三十六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流水账和登记簿。1、总账:按照会计科目设置,每日按会计科目借、贷发生额分别记载,并结出余额的账簿。2、明细账:按照账户连续记载各项交易的明细记录。3、流水账:按照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按日逐笔登记的账簿。4、登记簿:对某些业务备忘、控制和管理而设置的辅助性账簿、账卡。会计账簿的种类和格
11、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分支行可根据核算和管理需要,增设登记簿并报总行备案。第三十七条总账和明细账账页满页结转下页,年度终了结转新账。登记簿按年结转或延续使用。第三十八条总账应分币种按科目代号顺序整理;明细账应分币种按科目代号和账号顺序整理;流水账应按日整理。第七章计息规则第三十九条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范围、利率和结息期正确计算。1、采用积数计息法的,应按实际天数结计利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计算公式是: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累计数2、不采用积数计息法的,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办理。第四十条人民币年利率换算为日利率的关系是:日利率()=年利率(%)360外
12、币年利率换算为日利率的方法遵循国际惯例。第四十一条计息天数采用“算头不算尾”的方法,即从存入、贷出的起息日起算至取出、归还日的前一日止。在规定的结息日计算利息时,应将结息日当天计算在内,所计利息入结息日次日账,下一结息日计息时从上期结息日的次日算起。第八章账务核对第四十二条账务核对包括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务核对。1、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明细账与登记簿之间、表内账与表外账之间、会计账与业务台账之间以及上下级行有关账户之间的核对等。2、账据核对:核对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是否相符。3、账款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现金
13、是否相符。4、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贵金属、重要单证、重要物品、财产物资、担保物等实物是否相符。5、账表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是否相符。6、内外账务核对:核对本行与客户之间的会计账簿记录是否相符。第四十三条*村镇银行坚持与客户、金融同业以及内部业务部门间的适时对账制度,明确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内容。第四十四条各级营业机构应根据管理需要、账务性质和客户要求确定对账频率,严密对账手续,确保账务处理正确无误和财产、资金安全。第四十五条账务核对工作由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各分支行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工作,会计管理部门应定期与其核对台账,保证会
14、计账与业务台账相关数字的一致性,提高全行信息的准确性。第四十六条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的核对工作,严格坚持换人勾对的规定。业务部门应协助会计管理部门送达对账单或副本账页,并督促回收对账回单。第九章错账更正第四十七条已经记账的账务数据发生差错需要更改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更正,并对错账的原因、日期、金额以及冲正的日期等进行登记。(一) 当日发生的差错:账簿计算及记载差错。用一道红线全行划销,经办员在左端盖章,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数字上边。文字写错只划销错字。如果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经办员在右端盖章证明。计算机输入差错按逻辑删除办法处理,重新输入正确数据。(二)次日或以后
15、发现的差错:1、记账串户。应填制同方向红、蓝字冲正凭证办理冲正。2、凭证金额或科目填错。应填制借、贷方红字凭证将原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内容重新填制借、贷方蓝字凭证补记入帐。3、计算机输入差错,隔日发现,凭会计主管人员授权使用冲正凭证进行更正。4、隔日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如不涉及账务的调整,应交由制票人更正或补充。5、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帐,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冲正,不得更改决算表。(三)凡更正错账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进行调整。(四)所有冲正调帐凭证,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办理。第四十八条错账冲正及调整计息积数应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审批后办理。第四十九条会计核算系
16、统日终检查发现流水账或总分账不平衡的,不得自行修改,应责成营业机构查找原因,当日未能查明原因的,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查授权后方可在限期内挂账。第十章年度决算第五十条各分支行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办理年度决算,通过年度决算报表对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总结反映。第五十一条每年公历12月31日为年度决算日,如遇节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第五十二条年度决算前,应认真做好清理资金、核对账务、盘点财产和核实损益等准备工作,确保资金、财产、账务真实、完整。第五十三条年度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进行年终账务处理,办理年终账务结转;清缴各项税费;编制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等;计算、上划损益和分析经营成果。第五十四条年度决算由
17、总行编制本外币汇总会计报表,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有关折算汇率根据总行统一发布的汇率执行。第五十五条年度决算报表应打印并与决算说明书一起单独装订保管。第十一章财务会计报告第五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月、季、年)、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试算平衡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包括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会计报表主要项目的明细资料等;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说明。第五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总
18、行统一规定,各分支行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编报,不得任意变更或增减。第五十八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行长(营业机构负责人)、主管行长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制表、复核人员盖章,并加盖公章。第五十九条各分支行行长、营业机构负责人应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十条会计报表应由各分支行统一打印。营业网点可以根据支(分)行的要求选择打印。第六十一条各分支行应建立会计分析报告制度,并通过开展会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第十二章会计签章第六十二条会计签章是银行在会计凭证或其他会计资料上表明并确认身份及交易合法性的标识,包括印章、签名等。第六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
19、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规定签章。采用计算机系统处理的会计资料,可以通过设置输出的姓名或代码代替经办、复核的签章,计算机自动记账凭证无姓名或代码替代的凭证,打印人即为业务经办人,应在凭证打印或制单处签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村镇银行会计印章实行分级管理,全行统一使用的会计印章由总行会计管理部统一设计和管理。第六十五条各级营业机构应严格会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手续,严禁超范围使用会计印章,严禁在空白会计凭证、账表上预先加盖会计印章。第十三章现金和重要单证第六十六条各分支行必须严格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调拨、出入库以及外币现钞运送的管理,确保现金安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
20、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发现假币,须按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缴。第六十七条各级营业机构办理现金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2、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不得对外付出;3、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4、付出的现金,票面必须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5、一笔现金业务未完成,经办人员不得离柜;6、日间碰库、日清日结;7、账实相符,严禁挪用库款;8、非营业时间不准办理对外现钞业务;9、现金、尾箱及其它重要物品办理交接时,须验证身份;10、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第六十八条现金调拨和出入库必须经过授权审批,双人解款。第六十九条现金柜台和金库必须安装监控设施。
21、第七十条重要单证包括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视同现金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由专人管理,入金库或保险柜保管。第七十一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移作他用,凡应由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第七十二条各级营业机构应加强对重要单证的管理,对重要单证的保管、领用、出售、作废和销毁实行全过程控制。第七十三条现金和重要单证必须按照制度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查库,保证账实相符第十章重要结算机具第七十四条重要结算机具是指电子密押器。第七十五条电子密押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授权,严格按照各自的权限管理和使用。电子密押器的保管和使用实行个人负责制。第七十六条电子密押器的未授权IC卡应按重
22、要空白凭证管理;经授权的IC卡作为重要物品管理,实行个人负责制。营业期间应做到人在柜台机在,人离岗应抽出IC卡,营业终了,IC卡与柜台机应分别存放入保险箱(柜)保管。第七十七条电子密押器操作手册属绝密级文件,必须按密级要求登记保管。第七十八条密押器的作废和销毁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密押器在使用中如发现损坏,确需报废的,应经总行同意后调换。报废的密押器送总行集中登记后交生产厂家销毁。第七十九条电子密押器及相关的会计印章、单证必须分人管理,确保印、押、证三分管。第十五章会计档案第八十条会计档案是指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应该保存的会计资料,是记录
23、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第八十一条会计档案保管期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分为三年、五年、十五年三类。人民币结算账户开户资料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限为销户后十年。第八十二条会计档案可采用纸介质、磁介质、光盘形式保存。采用非纸介质保存的,应具备必要的加密或保护措施,以防止被篡改或删除,其保管期限与纸质会计档案相同。当同一介质上存储的会计信息对应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同时,应按最长期限保管。采用磁介质、光盘等形式存储会计资料的,应能够满足随机查询或打印的需要。第八十三条各级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管理人员变化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第八十四条会计档案查阅均须在档案保管所
24、在地或指定地点进行,并由档案保管所在部门主管指派专人在场陪同,防止丢失和泄密。办理查阅时,应登记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并由查阅人提供相关材料。第八十五条公安、检察、法院、税务、海关、纪检、行政监察等有权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经本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第八十六条上级部门因查账需要查阅档案,应持介绍信、检查通知或有关文件等证明。第八十七条各分支行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并根据保管需要进行复制。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应按规定程序销毁。第十六章会计监督和会计检查第八十八条建立会计监督制度。会计管理部门内应设置会计督导岗位,并配备相应的会计监督人员。第八十九条会计监督可采取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第九十条建立严格的会计检查制度。会计检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定期报告制度。第九十一条会计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九十二条建立会计检查人员岗位责任制及相关考核制度。明确会计检查人员的职责、任务、权限,确保会计检查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第十七章附则第九十三条本制度由*村镇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九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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