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员工出差外出及加班管理规定(拟)
一、员工出差及外出管理
(一)出差申请
1.执行部门:出差人员
2.要求:
出差人员出差前须如实填写《出差申请表》呈部门主管审批后,报行政部备案。
(二)出差报告
1.执行部门:出差人员
2.要求:
(1) 出差人员出差完毕后须于次日提交出差报告至部门主管;
(2) 出差报告须清楚详细记录本次出差情况。
(三)外出申请
1.执行部门:外出人员
2.要求:
需外出办事的人员必须提前向部门主管申请,并填写《外出登记表》,部门主管签名后交行政部备案。
(四)特殊情况处理
因时间紧急或特殊情况没有提前书面申请出差或外出时,须口
2、头向部门主管申请同意后通知行政部备案,并于出差或外出完毕后次日内补交书面申请给部门主管签名并报行政部备案。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五)出差地范围:
在办公地点所属市内工作不属出差。
二、员工出差或外出的费用报销标准
(一)出差费用报销标准
出差费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交际费及其他经费。
1.住宿费
指出差时必要的住宿费(需附清单,HOME BAV、洗衣等特别服务除外)。
(1) 住宿费标准
职别
住宿费标准
主任级别以上
实报实销
其他级别员工
一类消费地区:250元/天
二类消费地区:180元/天
三类消费地区:150元/天
注:1.
3、一类消费地区:深圳 中山
2.二类消费地区:广州 东莞 佛山 茂名 湛江
3.三类消费地区:除一类、二类城市外的广东省内其他城市
(2)住宿费报销规定
①在我司出差住宿费标准下的,以实际住宿支出实报实销;超过标准需事前报备部门主管说明,报销时需附上详细说明。(住宿发票需要求旅馆写明入住时间和离开时间)
②住宿费按实际出差夜数报支,并应检附与出差时地完全一致的旅馆报销凭证。
③如出差地有住宿提供,不需要住旅店者,则不予报销住宿费。
④因业务实际需要需招待宾客吃饭或住宿者,应事先向部门主管报备,返回后与差旅费一同报支,并于支付申请
4、上说明交际原因及参加人员。
⑤员工利用出差、休息日期间申请休假者,则不得报支住宿费。
2.交通费
指出差时必要的交通经费。
(1)车船费报销规定
车船费实报实销,车票上时间必须和支付申请单上时间一致;
(2)出差地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①员工出差以乘坐大众交通工具为原则。应视出差地的交通状况和出差任务的重要及紧急程度有选择的搭乘计程车。如乘坐计程车车程较远,需事前报备部门主管;
②出差地提供交通工具者,不得另外报支交通费(停车费、燃油费等额外支出除外);
③多人出差起点相同时,应以共乘为原则,若共同乘坐车辆(计程车)往返出差,交通费仅能由一个人报销。
3.出
5、差补助
指出差期间的伙食费。
(1)出差补助标准
膳食费:50元/天
包括::早餐10元,午餐20元,晚餐20元
(2)出差补助报销规定
①以实际出差日数进行报支。早上9:00后出差不可报销早餐;下午13:30后出差不可报销早、午餐;晚上18:00前出差结束不可报销晚餐。
②由出差处所免费提供膳食者,不得报支该餐的出差补贴。
③员工利用出差、休息日期间申请休假者,则不得报支膳食费。
④出差所用膳食费>50元/天者,则按实报实销原则处理;若膳食费<50元/天者,则按50元/天计算。
(二)外出费用报销标准
1.外出以乘坐大众交通工具为准,因工作需要搭乘计
6、程车者,需报备部门主管核准。
2.外出除车费如实报销外,如有耽误用餐时间者(早餐9:00前,午餐12:30-13:30,晚餐18:00后)可凭外出申请单报销餐费补贴,补贴标准与出差补助相同。
三、出差及外出报销要求
1.每天发生的费用贴在一张报销单上,分日分别粘贴;
2.另附空白表进行费用说明。出差费用含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 费、出差补贴及其他。报销标准如下:
①交通费(车船费、市内交通费):
*月*日 A地 打的/公交/地铁/摩托… **元 B地 打的/公交/摩托 **元 C地。。。
*月*日D地 打的/公交/地铁/摩托…
7、 **元 E地 打的/公交/摩托 **元 F地。。。
②住宿费:
*月*日 **酒店 **元(发票信息需完整)
*月*日 **酒店 **元(发票信息需完整)
③其他费用:
合计: 元
四、交际费用管理
确因工作需要宴请时,需事前经如下核准方案,依票据实报实销:
(一)普通员工交际费
1.须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报部门主管审核批准方可报销;
2.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员工交际费后,须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报CEO备档。
(二)主任级别或以上员工交际费
1.须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报CEO审核批准方可报销。
五、加班
(一)加班原则
本所鼓励员工在每天限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二)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须向上级主管申请批准。
晚上加班的,因公共交通汽车末班车时间已过而需乘坐出租车时,应事先经部门主管批准,并报行政部方可报销往返出租车票。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本规定的解释、修订及废止权归行政部。
行政部
201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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