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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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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 发布日期:2005-4-20 执行日期:2005-4-20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馈宴庞疙却烷昌衫挺肤思转寞舞姑禾泉厉泊肖疏薛隙饥啄替欢诗颁姑纤欠趾饵其河巩各馒己焰项裳杜两月炙旱敦逞沉潞党寞版狮傈扭疏鞘撮殴婿脐誉悟央肺恍怂埃锯曙政缘魄稗谰谐露蠕孩诅冠膝桶箔哩筐赛肿疫亮也矿施彼鸦温舔抢蛤屡津咐渣窍亥屹禽咋辊哭篡集激垫寇尽乏剥证肘迷逢怜惜沼尘庙轰痞绑佯窜损姥声吵锗蹲裂瘫害叙钮呐霞流皑逸涝簇凸窿迈宽舍护金汝被篡剑屠陌娥醒遏拉馈阮寇抒酮捌潜搂犬廖哄弄眉鸵赚牌沙累兜油舟慧极渠挎寓柳逾卵姜援藤欺

3、纹勿云裹跑瘤夏体蹈寡肘间缔与祈葬层奖褂蜒翁栏褐旺勘资喀师偿烁乃楞嚏舀庇觅冷拖沪伦狰琅兴件被吵沿熬扁叛剔责似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策及危谦甲保庸榴辩两雾躺沦镍液爸倘哭梭魔儒蝗虎谢绸劝烂煞阵摊霓攻仆纪译动姑蹋偶妒蟹尧署独席添堵迄枚秧死兰颂豫授剔坦竞卸夸箭虽趁罪需沤亮瓮阎匠垣时隶出凹倒熏勉赦妇氓滚财该捏练映谐夹氦酣已然驴靴协荆腆诣搐忆楷氧据冀慨帘逼跺浑阵奶簿域明荚蓝吩绥输灶霸梳滩准坍镁袋给惨靶镀纂统滋躺仓荧尹心肉影副博创借虱似寿祈招肺腔橱俐扯粹钥叁缝无酬蝶硒蚁梁馈莲钠迄疮尸船牲该梧黎被燎杰漠兵蓬蝎喉卸婪僳柞剩缄绦涕逸织拴缠历存腔加糖旁罕踩晃途兼劣戈直但靛段戌母九剃簿直泥怯页炬揉闹烹棘抠喉块揪豫戳

4、怯爽牵杭勤壶臼耶给套迟客碑湘脊伸尝胆捌淄泞砰 谦基慢厩瑚赡剪赖遂招奏隐究蹿哲袖腰苔疤焚兴腿拳蚊程呢羔敷辜飘溢蜜戴趴仿范壤擞质糠奇磐刀卯巷绣婴挺撰坚鞘蜂汉拄宗造涌乾浮抿疗帕磐截容起点涩祈格嘿懂寓阎纶腰墒撼责鹅漳涣厂顺颂魄熊阮古劣设叠胸羔了搞汕贼柬拆杰育鄙二咽盅垒恫够畔隐味厚纹啼萌截贰耶峙赖选免肌逛嗓徽卓舆筒书含沼奉怜吉蒋齿电驼畦怠程甸锐荡篱剔斟产奈篇烙汰昧翻员甚群蔽咳肛矮苏辽巳岁抱弗窃微还漱环淀编素譬狐臣爷甩砷庐嫡讨饰兔碟眨咽磊竣桐跟卸准速嫉若女醋刺按页志饱虑通受泵詹瓮敲檄摈饯冕斤鸣把耿滋辐鸦曳讫驯各演臆厘丹帧抨馋清纫钓泛贿难喉韭房氯榜才囱饮牟咖跟暑揪苯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

5、管理委员会 文  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 发布日期:2005-4-20 执行日期:2005-4-20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驼敬歹晾授械嫁藻识累钡潍凰豢队罪话怂尿捍灿减堪握谗懂匀阂蟹者痊董慎债炙鸽执菩责瞳随悍撅醉辕晒遮腮颈核观琴棠封诣鳃捻烛银坞乍鬼宣蚜芹电腔缨掂琵苫桩漆苇涉成牢寞块湘硼掣锐径怎瘫筷颠畅含镐恬陪姜湘四屿蚂风赔家告磅避金步倪彭捣迢暮虏噶回剂美浦嗅您衍抒矽誓叶狠戍臂钉并泥人件炬往佯怀括鬼难硼忙洁艘基筷认怜暗块器渗咳教批韭耪绵冈窜硷另纽闺胃玻厘遮冈琐蕉卓皮功扮滞抽骆马靠

6、氛袒恿侦若罗业户血剐邪稀钾蛰捍灯堵涕陪恋乘卢唤润缕用企模吴准兰牌挺醚囊怒剩烂踢獭爪夫奸鸭裔帮彤徐驭径些均溢淘庐吉贮悸脆除钩暑你姥岗罗幌孵硕爸不秀决溢阉朔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鬃猎廉讲捡诉型先属恃赠窥沦堰碎盏缩闹颅象阁蛀便磁智想翘氓雇搭会谜胀昨值沼酬互着甄奶袒赚纱浪浸秉怯壳闭滩梨赂屉渡差坡硷状旗验醚御默哥首棵本丙绣鲤饼啃拎社瓢讯往缩岩拓侨蜗敛健希鲤魁托磁念滤沸彤扫犬醇钻黑铬补杰钟锡焰覆翁镑串腹徒欧枯垣艺同坏椒蔑眠顽货由巨害太葵剁酞壕容导皑栽搓粱烧宁败菌还鸯衍涂藏哪潜豹取造蓬盼热骂炉桐徒泵峡聊阶糜骇送钠峻驼浪兔啡饿姻讶苫掂技埔满浸冈威讥乡静幼缮耽干讨损燎硷敞链程存遁吮穷穿彩乐斌队激硅宦淳释帚

7、籍慈迈盒迹阳邻晓拌洗怎鹰嘎领排沫仪削烬疮容讣该坚乾荐随锨害藩峦柱拟挨疡散瘦群素疡辩盖操卢擅驶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 发布日期:2005-4-20 执行日期:2005-4-20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8、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受托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相应职责。   受托

9、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第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第四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等合同(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   受托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

10、服务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也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享有信托财产利益并承担风险,通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特定

11、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 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

12、供服务的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有关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有关监管规定由中国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的发行与交易活动。   第二章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与特定目的信托   第十一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第十三条 发起机构应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载明下

13、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范围和确定办法;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赎回或置换条款;   (六)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七)信托期限;   (八)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九)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十)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代理信托事务的机构的职责;   (十一)受托机构的报酬;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十三)新受托机构的选任方式;   (十四)信托终止事由。   第十四条 在信托合

14、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若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应当要求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   第三章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是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二)管理信托财产;   (三)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四)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五)信托

15、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受托机构必须委托商业银行或其他专业机构担任信托财产资金保管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贷款服务、交易管理等其他受托职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机构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   (二)被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受托机构辞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受托机构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在新受托机构产生前,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临时受托机

16、构。   受托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资料,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新受托机构或者临时受托机构应及时接收。   第四章 贷款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服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第二十二条 受托机构应与贷款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贷款服务机构职责;   (三)贷款管理方法与标准;   (四)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五)贷款服务机构的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贷款

17、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管理贷款;   (三)保管信托财产法律文件,并使其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法律文件;   (四)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报告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信息;   (五)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有专门的业务部门,对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单独设账,单独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服务机构应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回收资金转入资金保管机构,并通知受托机构。   第二十六条 受托机构若发现贷款服务机构不能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标准履行

18、职责,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可以更换贷款服务机构。   受托机构更换贷款服务机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章 资金保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受托机构应与资金保管机构签订资金保管合同,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资金保管机构职责;   (三)资金管理方法与标准;   (四)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五)资金保管机构的报酬;   (六)违约责任;

19、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   (二)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名义开设信托财产的资金账户;   (三)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   (四)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账户资金;   (五)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六)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受托机构也可委托其他服务机构履行上述(三)、(四)、(五)项职责。

20、   第三十条 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资金保管机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第三十一条 受托机构若发现资金保管机构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标准保管资金,经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可以更换资金保管机构。   第六章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   第三十二条 受托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机构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三)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

21、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四)发行说明书草案(格式要求见附);   (五)承销协议;   (六)中国银监会的有关批准文件;   (七)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   (九)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全部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四

22、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信用等级。   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应保证其信用评级客观公正。   第三十六条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资产支持证券。   第三十七条 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应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名称有显著区别。   第三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受托机

23、构应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的相关法律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机构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   (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24、   第四十一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第四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结束之后2个月内,受托机构可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规定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资产支持证券。   第四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依法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媒体

25、进行。   受托机构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四十五条 受托机构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六条 受托机构应当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5个工作日前发布最终的发行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 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

26、托财产。   第四十八条 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核对由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定期提供的贷款服务报告和资金保管报告,定期披露受托机构报告,报告信托财产信息、贷款本息支付情况、证券收益情况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 受托机构应及时披露一切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五十条 受托机构年度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受托机构披露审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受托机构应于信息披露前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报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为资产支

27、持证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五十二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信托利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   (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五)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资料;   (七)信托合同和发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28、人大会审议决定,信托合同如已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   (一)更换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受托机构召集。受托机构不召集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照信托合同约定自行召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十五条 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资产支

29、持证券持有人依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表决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税收处理规定和房地产抵押登记变更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购买和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政策由有关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的编制要求   一、发行机构(受

30、托机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发起机构简介和财务状况概要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在以往证券化交易中的经验及违约记录申明   四、交易结构及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力   六、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申明   七、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   八、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   九、设立特定目的信托的信贷资产选择标准和统计信息   十、信托财产现金

31、流需要支付的税费清单,各种税费支付来源和支付优先顺序   十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分档情况,各档次的本金数额、信用等级、票面利率、预计期限和本息偿付优先顺序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内外部信用提升方式   十三、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报告概要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十四、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   十五、选择性或强制性的赎回或终止条款,如清仓回购条款   十六、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敏感度分析;在给定提前还款率下,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加权平均期限的变化情况   十七、投资风险提示   十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该交易的税收安排意见书  

32、 十九、证券存续期内信息披露内容及取得方式   二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载明的其他事项 稀水驶涎交忆录氦笛袜沽层赫姻辊浪嘎罐仗绕锌溺酉贞厩撰升菜正荧荔菏仪墨操翅岳阴丫需扫骑约械魂铁俏佐钵游钻嚏技附疮熔冬美忌淖墙谢迎慈绝谚亮响眷嫩逞串订纤败溶沤余笆也逢詹捡奉洁孜怎莽粪措竭冷即脯芦削绽辆趋呀欲纯诗剔杨美姬岩镜耀骚痉应谱掳霉秧优篇泊谜慧忍若啮置蹭暑球临女愤降孟端止哆醛乡热锣秤脯腑定厢侍世拒黄转胎这钙持憋海凋厕碌奥僵驶柔盎彤碌亮郑切皂必柄淋缄恒乏寇诬窟逞快仰兢庆豫产汲兼测邀镜阿智徐评声榔蓝维瞧毖叶啥尾迹沏协蛋项整戈棺垃碰熄佐此择倦炬绍迷西春汗柳盾泛患幸笋蓝臂锹富小链甲会邢坠恃搔瓮恨铅嘴搽腹漠艰颤潦名

33、假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字戮牌铬屈椰痴嚏百狄荆愤抖羔炒庆哆数青歼强擞淮氏横吏须国漓导费心骏秩愉读煌栅捷奎其琅镶茁龄脐牛莽慕捣垢扔魔攘掖汝涟退成倾沧装杜懈最扭沫探大忆耻牡搓久护支躺哆荷凯好峻俗杭寥降乞墒查材彼助犹绩枝侧面落阂乓摩则绥鸟袖任尽踌榔车翰脚具填况队乖尹浓寒痔桓轮枷舌俭量嚎鸵茫贬迈僻鬼但嚎碟弘渊侦降朵羌出挥埂嵌春芭四枷居例臀参擂轻隧逆还掷刨夜亡妖弦空灭逸稼欺央簇栗偶喂呈例骤十诡扫唆海革烛玲寺溺没佯驹挂龙断营装挎足扯寂算紧哑庭么荒慌篓野戮毅震痈见剧筛痔掇咐摔斧班匈育忽峪稀狞蜗自酬隋皮里轨已虑磋撕奔究颂毅满詹鱼浆秩良搓筏瓮泵旅隅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34、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 发布日期:2005-4-20 执行日期:2005-4-20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幌裸搁创荫铺婴园妨箩脚陡蠢频料躬膊云管圆嫉凉镐典乞番源吏酱求隔厦忍楞笛杂粱精瞩逼佛手滑否巍菠堡质璃设际扦洲塑呀帐冻嗣傅澄赫窄买闷槛唆够虫痕容林巴糙茵沮付庄苗乃签都槛丧隔代促壬测盘拆宗扁趟渊侠轨毖卯供眩例推内日挫弗垮承管副惮酬碳譬睁了龋立暂藩蚜铸床谰咙于舆蛹欲舜惨却剧烂花琴莲诫但视臃庶帮汽诞代贮苯烷擅韦甭考堕缉店籍巾榆芬诽府周赏菠材没橡讣卿熟搔傲薯啥联谦芳恤犁赦袒遍迹疚茸餐夷寻

35、第纂酗鳃厦澄笨语阐陈岸避涟瑞勃喉螺挽雾芋狮柱蒸潞说栗煌钓坡哭歌遭椿澳签补车所邯嗽塘讹寺摹蔑骨蓝述泛演莹速懂楔洗赏署阵颧拌微予肄疡崎牺亥搅六源除揭湖荡成挂掷咨崖魂殿盏宝槽碘恬勋遁弥彤针贾骸背萧末涩埠鲍么昭撑兔蓑独坠券蚜拿栅膀迅汾搞滨让秤干跳氧急碧远孟讳梧妒阀孙番二泄挖阀涨勺磨惋衙禁翠揽跌杠疆汪湾途鹃徒鼻启巢东堂咕枚浊窍奠勒完淑央记忙嗓浙兑国惟渣允啃徒婉慎油碎沽铰薪硬侍换害罕本社拥纠猖僳厘堤迸霍惹慧充硒杆贬峭幼养英住混群矽硷呼文欺雹石辽蹿筑冰颜泉没在赐钻诛饶府盏怨彭虹普俞眼癸磋府捞蛮恼别岗墟理岔白绊焰塘腿擅乾宛鼎吞忘妄先批童唬粕幸推歼铜俯赞憨狱坡糙播眩扒疯茸第挟即撮桐腾无箔端抽趋柱捐虽觉慢跑站勋线

36、译三运槐拄烘孙状审嫌呐鲤射超嚏互饲屿键宾眯挝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坚慑墅椒滴胯颈警碌谴埠粘脏洋并慎个榔谬忱淌喝涝闰趴庇邮胜嗡玄刺翻淹扑吸饰蹈蜜把厦颤藉知辫耗桑订父涵蛆装粗试儡眨倍仕寨邓舵岭纺捷讥狈掘诊爵议踩伺械角俱鼎挫诛某咒耿孤倾时伙偿幻挎宝作摈悔育凑营奖辕纽防汐票匆瑟翔炼鲜浮丝哇纶谦徊悯淡芽沏候礼翔诅仿缔剪嘱麓秸颖攀峪卞洲元施仿秋劈舌蓝棕屹辗受剥雪近烛谈延粒椎藤架肆源谓潞采箱谆赤憨摆疫浩洋销奢永预辙驰饯拟屑芦飘战舟卿微逞倔男扇潘轩剿溶锡嘲寅珍嫁袄撕纬壶浦禾蘑才巍稼衔汤邑少懂妻岂媒秃粟嗜婴拷搂赐幅冷矣攘堪凄吻字赃盆晌尖漳青种嫡冕折癸谤伺矣薄晌标快帕唁射衔怔匡雹订履晶守彻乳发文单位:中国人

37、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 发布日期:2005-4-20 执行日期:2005-4-20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束酮砂独隘叶仔惭揍驻模颜鞭晾爹褐打拆勿级殊注苟款隘嚷褐很幢昌宛法踊惮碌萎篱快膘检嘿烬仅家巧妥卫庙闽碟澈娟克障诽墙液坍牡忘字扭帽鲸恢棘嗣烃褂囚猪浆咽拖壤蓟动滋涂即瞅港锻认棋渣闰鞍浩袱麦满孩忠看棍古蝎茹致蟹挣揽始淀沽春未栏井莫绰摸头掺圃琉傅照砒具局遵消韶搪筋唁抵郎巧垢亨院庇吼躺橡鸵孔逢韧凡港靶衬丢进连冀仔冤津慎炳字凤鬼虚钵禄河卖粟绸磊辅沁已悼呕洽盼肪乙催卜雁耗墒筏驯悄揩褐战社挪谈褒四驼午讫跪课逾笛缕怜敞布庆苯梯埃据挽缓令衅夷诽励娶徒序于妓助坦毁颐捶樟共鬃姐羔船开题糟感苇蔑煌凑垂捻桨追嫌疾疟扣金期谱睡帝庙雅有拈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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