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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doc

1、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政策问答 一、过渡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过渡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教研、电教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简称为教育机构,下同)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且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一并过渡。具体包括: 1. 公办和民办学校、公办教育机构中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2. 公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编制外聘用且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3. 因工作需要现临时借调到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且

2、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在编教师。 4. 在上述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但已改聘在非教师岗位的人员。例如:原物理教师,因学校工作需要,现已调整到如学校图书馆、校办等从事管理或保障工作,不再从事具体教学工作,其取得的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也一并过渡。 二、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哪些教师不需要过渡? 答:下列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不办理职称过渡: 1. 学校和教育机构中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未取得原中学或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2. 虽然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且不是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未取得原中学或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3. 职业中学中取得原中学教师职称

3、的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即不符合教育部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所规定的学科范围的教师。 例如:原取得中学会计一级教师职称,其职称不过渡,这类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下来应当申报评审中职教师职称系列,其原取得的中学教师职称可视同为同等级的中职教师职称,教学工作经历也一并认可。 4. 现在教师岗位但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是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例如:原中职学校的心理学讲师调入中学,即使继续从事心理学教学工作,但其中职心理学讲师职称不过渡。 5. 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但未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在岗教师,待其取得教师资格证符合岗位要

4、求后再办理职称过渡。 6.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 三、 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但已调离基础教育教学和教研岗位的人员过渡有哪些规定? 答:原为中小学教师且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但已调离基础教育教学和教研岗位的人员(不含学校内部岗位变动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已转变为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办理职称过渡。 2. 未转变为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办理过渡,办理过渡的程序和要求与学校在岗位教师相同。不办理过渡的,也可待其重新调回学校或教育机构并聘用在基础教育教学或教研工作岗位时再重新补办职称过渡手续。 例如:中学物理高级教师调到中职学校继续从事

5、教学工作,或者调入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根据其个人意愿,既可申请办理过渡,也可以不过渡。 四、 “任教学段和学科”、“职称(职务)过渡情况”、“岗位聘用情况”栏目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栏目、“职称(职务)过渡情况”栏目、“岗位聘用情况”栏目没有直接关联。“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栏目按填写《过渡登记表》时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学段和学科填写;“职称(职务)过渡情况”栏目填写内容中的学段和学科内容按取得该职称时的学段和学科内容,以及新旧职称名称对应关系确定的学段和学科填写;“岗位聘用情况”栏目填写内容若涉及学段和学科内容,则按岗位聘用的实际学段和学科填写。

6、 五、《过渡登记表》中“任教学段”、“任教学科”栏目填写有何要求? 答:“任教学段”、“任教学科”栏目填写内容按现任教的学段和学科填写。其中,“任教学段”内容按照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室、电化教学、特殊教育等填写,对于无法区分学段的校外教育机构,也可填写机构名称,如生产实践基地教师;“任教学科”内容按照《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所规定的学科名称范围内进行填写。 对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与已取得的职称证书所载学段和学科不同的,仍按现任教的学段和学科填写。 例如:现任教学科为语文,已取得职称的学科为数学,

7、任教学科”填写现任教学科语文。 关于符合过渡范围但已调离教师岗位并改聘其他岗位的人员,“任教学段”、“任教学科”按改聘前的教师岗位任教的学段和学科填写。 六、《过渡登记表》中“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栏目填写有何要求? 答:“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按照已取得的中学、小学职称证书所载内容据实填写。 例如:取得原中学语文高级教师职称,“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填写中学语文高级教师;取得原语文高级教师(副高级)职称,“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填写语文高级教师(副高级)。 七、《过渡登记表》中“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栏目填写有何要求? 答:“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

8、格名称”一般情况下均按我省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对应关系填写。如,原小学语文高级教师,“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应为小学语文一级教师;又如,小学语文高级教师(副高级),“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应为小学语文高级教师。具体要求: 1. 不能因为职称过渡改变已取得教师职称对应的学段和学科,即要与原职称证书所载明的学段和学科。 例一:原取得小学语文高级教师,现任教小学数学,“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仍应为小学语文一级教师。 例二:原取得小学语文高级教师,现任教初中语文,“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仍应为小学语文一级教师。 例三:原取得中学语文一级教师,现任教小学语文,“过渡

9、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应为高中或初中语文一级教师(参阅下一条说明)。 2. 原取得中学教师职称的,“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中的学段,可根据其取得职称前的教学经历选择初中学段或高中学段填写。主要原因是原资格条件对中学教师未区分高中和初中两个学段。 例一:原取得中学物理一级教师职称,但该教师在取得该职称前只有初中学段物理的教学经历,不论其取得该职称后的教学经历是否包括高、初中学段,“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均应填写为初中物理一级教师。 例二:原取得中学物理一级教师职称,但该教师在取得该职称前只有高中学段物理的教学经历,不论其取得该职称后的教学经历是否包括高中、初中学段,其“过渡后

10、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均填写为高中物理一级教师。 例三:原取得中学物理一级教师职称,该教师在取得该职称前同时具有初中、高中学段物理的教学经历,则“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统一填写为高中物理一级教师。若教师个人选择“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填写为初中物理一级教师,符合政策规定。但考虑到不同学段对教师的要求有所区别,高学段教师到低学段任教符合政策导向。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做好相关政策解释的基础上,可尊重教师个人的选择权利。 3. “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应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名称规范》进行填写,不能简单地填写为改革后教师职称层级名称。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

11、师等属于职称(职务)层级名称,不是具体的专业职称(职务)名称,不能准确反映其从事的学段和专业(学科)。同时,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为了体现不同学段特点,按学段分类制定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因此,填写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小学高级教师”等,或者填写为“中小学高中语文高级教师”、“中小学高中语文高级教师”等,都不够科学、准确。 4.特殊教育学校(残障学生学校)教师,与“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所填内容相一致的基础,“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可两种情况填写:可以区分学段和学科的,参照正常的“学段+学科+等级”填写;不能区分学段和学科的,填写字为“特殊教育+等级”。 八

12、《过渡登记表》中“岗位聘用情况”栏目填写有何要求? 答:“岗位聘用情况”栏目的填写,按填表时岗位聘用的实际如实填写,与“职称(职务)过渡情况”栏目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即职称过渡不能出现岗位聘用的变化。 1.“现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按单位聘用的实际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填写,如中学语文高级教师、小学数学高级(副高级)教师等。因学校岗位聘书(聘用合同)没有填写规范的名称,或因岗位聘用工作不规范没有填写名称的,“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简单填写为“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专业技术初级岗位”,等等。 部分没有明确聘用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可按聘用的实际岗位名称

13、填写。例如:现聘用为管理岗位的主任职务,“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填写为“主任(管理岗位)”。 2. “聘用时间”按现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首次聘用时间填写。例如:某教师于2008年12月取得小学高级教师,并于2010年9月首次聘用为小学高级教师(中级岗位),2015年9月再续聘为小学高级教师(中级岗位),则其“聘用时间”应填写为2010年9月。现聘用在非教师岗位的,也按其现聘用职务(岗位)的首次聘用时间填写。 3. “现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规范等级名称填写,一般要与现享受的工资待遇相对应的岗位等级相一致。例如:某教师取得小学语文高级教师职称,但现聘用为小学语文一级教师(初

14、级,属“高职低聘”人员),“现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应为“十一级”或“十二级”,不要填写“小学一级教师岗位”或“小学二级教师岗位”。 4. 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原则按照学校与教师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所载明的岗位名称填写。民办学校可能会自行制定一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系列,也可能没有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因此,“现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现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均可按学校与教师认可的职务(岗位)系列填写。 九、《过渡登记表》中“个人核对意见”栏目填写有何要求? “个人核对意见”栏目统一规范填写要求为,除由教师本人签名和填写签名的日期外,栏目内教师本人需要填写“上述内容已核对无误。” 十、《过渡登记表》中“学校(单位)意见”栏目填写有何要求? 除填写日期和加盖学校(机构)公章外,还需填写“同意过渡”,并由校长或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签名。 2016年5月31日 【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 精选范本,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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